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特別安全梯、安全梯、防火區劃等法規審圖時注意事項

97 年度簽證發照研討會/林大俊建築師
特別安全梯、安全梯、防火區劃等法規審圖時注意事項
主講人:林大俊建築師
防火區劃
第七十九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防火區劃之牆壁,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建築物外牆為帷幕牆者,其外牆面與防火區劃牆壁交接處之構造,仍應依前項之規定。
常見案例說明:
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得按每三、○○○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區劃分隔。
第七十九條之一
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或D-2組之觀眾席部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前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常見案例說明:
(1)
整層做為停車空間使用,免設防火區劃分隔。
(2)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仍需檢討防火區劃分隔,區隔方式如(案例一),需注意應符合技術規則第76條之規定。
第七十六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B-1
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不得裝設門止。
(四)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B-
(案例一)
B-3
第七十九條之二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挑空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 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常見案例說明:
(1)
安全梯之樓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如(案例二)。
(2)
透天住宅每戶樓梯多因非為安全梯,雖連跨樓層數超過三層,若樓地板面積合計未超過一、五○○平方公尺,亦無需每隔三層區劃分隔一次。
(案例二)
(不可) (可)
第八十三條
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依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垂直區劃外,應依左列規定區劃:
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應按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二○○平方公尺。
B-4
二、自地板面起一‧二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二○○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供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四○○平方公尺。 三、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五○○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四、前三款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常見案例說明:
第十一層以上部份若有區劃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應特別注意是否符合本條之各項條件規定。
第八十四條之一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且基地內距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及頂部部分,與二幢建築物相對距離在六公尺範圍內之外牆及屋頂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其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屋頂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常見案例說明:
建築物距境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二幢建築物相對距離達六公尺以上,其外牆或屋頂方得以不具防火時效之不燃材料(最常見為鋼浪板)施作。
第八十六條
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類、D類、B-1組、B-2組、B-4組、F-1組、H-1組、總樓地板面積為三○○平方公尺以上之B-3組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3組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並依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應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常見案例說明:
集合住宅各戶面向梯廳之分戶牆,其牆上開設之各戶大門均應為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如(案例三)。
(案例三)
本案例雖排煙室及安全梯均已裝設防火門,依第86條規定各分戶牆大門仍應裝設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B-6
各類直通樓梯
第 九十 條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
一、六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類及H-1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通路設有頂蓋者,其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接通道路。
二、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常見案例說明:
(1)本條不適用於集合住宅。
(2)非集合住宅用途之案件,其直通樓梯未能直接開向道路或(技術規則第110條)淨寬1.5公尺以上避難用通路,且未於避難層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者,應特別注意。
(3)注意非集合住宅用途之本條適用案件,其直通樓梯(尤其是戶外安全梯)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需達1.2公尺。
第九十條之一
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除依前條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十七公分應增為二十公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應在避難層設出入口,其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三十六公分之計算值;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三十六公分應增加為六十公分。
三、前二款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其他建築物(住宅除外)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B-7
第九十三條
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外,不得超過七十公尺。
(二)前目規定以外用途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三十公尺者減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
(四)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五)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應將本款所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 前項第二款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
常見案例說明:
注意十五層以上或集合住宅採樓中樓設計者,步行距離減為四十公尺。
第九十五條
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F-1組樓層,其病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
(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B-4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
B-8
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四)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四○○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二、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供前款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五○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二四○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一○○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四○○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二○○平方公尺。
前項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
常見案例說明:
防火構造之二層工廠類建築物,二樓樓地板未超過400平方公尺,僅需設置一座直通樓梯。
第九十六條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二、通達四層以下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應設置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三、通達五層以上供本編第九十九條用途使用之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四、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常見案例說明:(集合住宅、辦公室等用途建築物,各類直通樓梯適用情形如下)
5F以下建物 = 免設安全梯
6F ~ 14F = 室內安全梯
15F = 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排煙室可以共用)
16F以上高層建築物 =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不得共用)
(案例四) 五層以下建物免設安全梯。
B-
(案例六) 十五層建物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B-10
第九十七條
安全梯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二、戶外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二公尺。但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三)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四)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三、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一)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管道間之維修孔,並不得開向樓梯間。
(二)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三)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四)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B-12
(五)建築物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層三層以下者,各樓層之特別安全梯,如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B-2、B-3、D-1或D-2組使用者,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臺之面積,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如供其他使用,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
安全梯之樓梯間於避難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第二百四十一條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二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
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高層建築物通達地板面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
常見案例說明:(如案例七)
(1)16層以上高層建築物,不可設置戶外安全梯取代特別安全梯。
(2)應注意兩座特別安全梯排煙室不得共用。
(3)二方向避難原則之定義為何?
B-
(案例七)
各戶設有二處出入口通達特別安全梯
各戶僅有一處出入口,但依不同方向通達兩座特別安全梯

瓦斯外管規劃注意事項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消防搶救之必要排煙設備

室內排煙設備原本是規定在「建築技術規則」是由工務局負責的業務(消防主管機關從沒有插手管理過),因為民國七十九年至八十六年期間,常常發生大型的火災,每年因火災死亡人數都在三十人以上,而且火災的濃煙常會造成消防人員搶救之困難,所以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份警政署消防組(那時還沒有成立消防署)發了一份公文,由消防機關負責將排煙設備列入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查,於是消防機關才正式將室內排煙設備列入消防安全檢查之重點,那時候對於室內排煙之要求自然沒有現在這麼嚴格,以前甲類場所之室內排煙無法設置時,可以使用防煙區劃及防煙垂壁之規劃即可免設置機械排煙了,但自從八十五年新修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才有明確的要求室內排煙標準(在七十八年原訂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當中,只限於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間之排煙設備)
排煙設備之種類可分為垂直排煙(梯間排煙)、平面排煙(室內排煙)及層間排煙(利用天花板、樓板、隔間或防煙垂壁阻隔煙之流動);然而排煙之方式可分為下列幾種:
一、自然排煙方式:自然排煙的方式可以使用開口方式排煙及窗戶開口兩種方式之排煙;開口方式排煙一般設置在天花板下方 八十公分 範圍內達到有效開口之排煙,大部分以鐵皮屋之室內排煙最常見到;而使用窗戶方式之排煙以梯間之排煙最為常見。
二、機械排煙方式:機械排煙方式可以分為正壓與負壓兩種方式之排煙,所謂正壓排煙方式是在室內以送風機將新鮮之空氣送入室內,使煙無法進入室內達到排煙之效果;但是其缺點是因室內之壓力過大使煙無法進入室內但也相對的讓室內的人員可能無法推開室內往室外逃生的門而錯失逃生時機(所謂的正壓就是室內之空氣壓力大而往壓力小的出口流出,夏天經過大型的百貨公司可以感到冷氣由百貨公司的門口流出,這一種也算是正壓),另一種負壓排煙方式,就是利用排煙機將室內之煙由排煙口排出,一般所採用的方式就是這種負壓排煙;對於負壓排煙方式要考慮的是如何補充新鮮之空氣,對於室內排煙還影響不大,但對於梯間排煙則會造成人命傷亡很大的因素,因為室內排煙時,室內的空間大、空隙多所以影響不會很大,而梯間空間小,如果只有排煙而沒有進風的話,易造成空間形成真空狀態,所以需要有進風設備。
三、層間區劃排煙方式:區劃排煙方式是利用不燃性材料或耐橪一級材料之天花板、樓板、防煙垂壁及隔間來做防煙區劃,阻緩煙之流動以達到人員逃生的時機。
四、蓄煙方式:對於體育館、演藝場或類似之場所,由於場所的天花板高度過高,當火災發生時所產生的煙可以完全蓄在屋頂或天花板下方一定之高度上,不會造成人員逃生之障礙的一種方式。
五、水霚排煙方式:煙之產生是由於燃燒不完全之產物,煙的成份是有固體的微粒與氣體的微粒,這些微粒是屬於可燃性物質,當在火災靠著熱的浮力、氣體的膨脹、氣積差(火焰擴展時,容易朝空間容積大的方向流動)及溫度差(燃燒時受熱之空氣,因溫度差變密度差,產生浮力上昇而引起對流,並依建築物之狀況而產生氣流),當火災現場被撲滅後,空氣冷却後,已無熱的膨脹及浮力時,這些微粒就會自然降落到地面上,所以利用水霚噴撒的方式,不但可以降低火場之溫度,所產生的水蒸氣可降低可燃性氣體所造成閃燃之濃度,而且當這些微小的煙粒子與水分子接觸後,重量增加就會自然降落到地面層達到排煙效果,只是用水霚排煙之方式一定要配合進風設備,因為水霚在滅火時易造成窒熄之功能,會影響逃生之人員的呼吸,所以必需配合進風設備才可以。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是要考慮到實用性(操作容易、使用方便)、有效性(有效滅火、有效報知警報、有效的避難逃生等)、故障性小、安裝檢修容易、價錢便宜、維護環境及人命安全等功用,所以當我們針對一個場所設計其消防安全設備時,就必須要考慮到這些的功能,如果無法達到這些的功能時,其消防設備必然會被世人所逃汰。
當我們在討論排煙設備時,要知道那些場所必須設置排煙設備,而下列場所就必須設置排煙場所: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
註:在八十五年新修訂時規定: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所以當時所訂之條款比較嚴,如果是大樓其中甲類場所超過 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其中有些甲類場所可能不到 五十平方公尺 ,因為規定是總樓地板面積達到 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時,就必須設置排煙設備,可能業主認為消防局是故意在為難他們,會產生不好的連想,所以在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修正為該樓層的樓地板面積達到 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時才須要設置排煙設備。
二、樓地板面積在 一百平方公尺 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 八十公分 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註;所謂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為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居室之面積達到 一百平方公尺 以上時,從天花板或樓板(就是未設置天花板直接看到頭頂的水泥板稱樓板,而腳踏著地板可稱為樓地板)往下算起 八十公分 的範圍內的開口,如果沒有達到該居室的百分之二者,就必須設置排煙設備,如果居室為 一百一十平方公尺 ,在天花板下方 八十公分 範圍內(超過 八十公分 之開口則不算)至少要有 二點二平方公尺 以上開口就免設置排煙設備。
三、樓地板面積在 一千平方公尺 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註:不論是否為居室或為非居室只要達到 一千平方公尺 以上之無開口樓層就必須設置排煙設備,開口樓層與有效通風是不一樣的(設置的高度不一樣,有效通風是指天花板下方 八十公分 以上之開口達到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以上),有時供居室使用時,但天花板下方 八十公分 範圍內達到百分之二以上,雖然是無開口樓層仍然可免設置排煙設備(因為仍然可以達到排煙之功能),但是是供甲類場所超過 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時,雖然其天花板下方 八十公分 範圍內有效開口達到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但仍然要設置排煙設備。
四、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 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者。
註:對於戲院、歌廳、舞廳、夜總會及集會堂所使用之舞臺的面積超過 五百平方公尺 時,就必須設置排煙設備。
五、依建築物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
註: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設置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就必須設置排煙設備,通往特別安全梯間時必須設置排煙室以避免人員在逃生的過程時,煙會隨者人在進入安全梯時而流入特別安全梯間,造成逃生的路徑都是煙而影響逃生的順輰,而在使用緊急昇降機不論是人員逃生或是消防搶救人員在進入室內前的準備工作時,防止煙進入而影響逃生或搶救之作業,就必須在使用緊急昇降機的等待地方設置排煙設備;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間一般都設計成垂直排煙。
前項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在建築物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平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且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得分別計算。
註:排煙設備屬於消防搶救設備之一,也可供人員初期逃生之用,基本上在火災發生後的一小時內,人員都可以逃至安全地方,所以建築物在設計時,是以一小時防火時效、防火區劃及阻熱性來制定的;假使建築物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就必須重新規劃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之面積,如有達到規定時就必須設置排煙設備。

即然我們知道了那些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但是下列場所是可以免設排煙設備的:
一、未達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者。
註:就是上述所規定應設置排煙設備之場所,當各類場所未達法條所要求之規定設置排煙者,就可免設置排煙設備。
二、外氣流通之場所或不會有煙阻礙逃生及搶救之場所。
註:涼亭、市場、拍賣場等類似場所,其建築物之構造有加蓋(天花板)而無牆壁(或少只設三面牆壁,一面沒設),開口面積非常通風,人員逃生容易時,雖然其面積有達到設置排煙設備之規定就可免設置排煙設備。
三、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非居室部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且除面向室外之開口外,以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者。
(二)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區劃者。 
註:建築物在十層以下之每一個樓層(地下層不算在內),就非居室的部分規定,在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必須採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萬一發生火災時可以阻止火勢的擴大,以利消防人員的搶救時效)除了面向室外的開口,其他開向其他房間或室內者,要具有半個小時以上的防水時效性,且每層之區劃內,在每一百平方公尺內必須設置排煙區劃(防止煙的流竄);符合規定者就可以免設置排煙設備。
四、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居室部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二)樓地板面積在 一百平方公尺 以下、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且包括其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註:建築物在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就居室而言符合規定下列規定時即可免設置排煙設備:
(一)十樓下之各樓層,其樓地板面超過 一百平方公尺 時,其區劃要規定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一百平方公尺 ,且該區劃要具有一個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之牆壁、及天花板,不得設置任何開口(如有開口必須設置一小時防火時效以上的防火門窗),樓板及樓地板必須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構造,其內部裝修要有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各層的樓地板面積超過 一百平方公尺 以上)
(二)十層以下的各樓層,樓地板面積不到 一百平方公尺 以下時,其天花板(樓板)、牆壁及樓地板並包括其底材(如果使用防火材質所做的隔間,在材質內部也必須是耐燃一級的材料)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才可以。(各樓層的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一百平方公尺 )
五、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之甲類場所除外),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註:建築物第十一層上之各樓層、地下層及地下建築物(假使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供甲類場所使用時就必須設置排煙設備,並不適用此條款),將樓地板區劃在 一百平方公尺 以下,其牆壁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設有開口時要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門窗,其樓板與樓地板要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構造,區劃內的天花板及牆面要有耐燃一級材料裝修才行。
六、樓梯間、昇降機昇降路、管道間、儲藏室、洗手間、廁所及其類似部分
註:這些場所是屬於不會發生火災之場所,產生煙的機會也比較少,即使會有煙之產生時,也不會對於逃生及搶救有太大的影響。
七、設有二氧化碳或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
註:設有二氧化碳、乾粉、海龍及海龍替代品之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可免設置排煙設備,因為設了排煙設備會影響自動滅火設備滅火的功能,而且設置了這些自動滅火設備都會設置排氣裝置,自然可以免設排煙設備。
八、機器製造工廠、儲存不燃性物品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且主要構造為不燃材料建造者。
註:建築物的構造要用不燃性材料建造的場所,這些場所是屬於不會引起任何火災之發生,即使場所內有任何火源也沒有任何可燃物供其燃燒之場所。
九、集合住宅、學校教室、學校活動中心、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註:這些場所是屬於不易發生火災之場所,而集合住宅是屬於區劃隔間較小之場所,發生火災時只會局限該起火戶而煙不會到處流竄,即使有煙之產生,住戶家的開口(窗戶)也能達到排煙之功能,所以是可免設置排煙設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註:只要是煙不易產生或蓄積之場所,或是無人之場所及不防礙逃生及搶救之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准以後就可免設置排煙設備。
在檢查排煙設備時,一般者要考慮剽幾項原則,開口是否符合規定(開口尺寸)、位置是否適當(設置之高度是否符合規定)、風量是否合乎需求(風量之大小有無足夠將煙排出排煙區劃)、材質與構造是否具有防火性能等等之規定,所以在審圖時就必須在圖面上標示清楚,當到現場會勘時就必須照圖面之規定詳實檢查,才能確保建築物之安全。
室內排煙:
室內排煙設備之設置規定如下:
1、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甲類場所)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2、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以天花板高度往下算八十公分以上之高度的開口是否有達到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二)。
註:所謂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為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3、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4、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室內排煙之裝置規定如下:
1、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但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等觀眾席,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其天花板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在此限。
說明:建築物之樓層的排煙區劃不得超過 五百平方公尺 。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等觀眾席,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其天花板高度在 五公尺 以上。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可以不受 五百平方公尺 之限制,原因是在於防煙壁區劃可以阻礙煙的流動,但是因為建築物樓層高度過高,煙的往下流動的速度受到高度過高的影響變的比較不太影響逃生的障礙,所以可以免去 五百平方公尺 的區劃限制;防煙區劃是以防煙垂壁、防火牆區劃成一個排煙區劃。
2、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應以防煙壁區劃。
說明:地下建築物之通道是每三百平方公尺來做區劃不是長度 三百公尺 做區劃(注意單位:是平方公尺而不是公尺),地下建築物逃生不易所以是以 三百平方公尺 而不是以 五百平方公尺 來要求。
3、依第一款、第二款區劃(以下稱為防煙區劃)之範圍內,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設於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除直接面向戶外,應與排煙風管連接。但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之下垂高度內。
說明;在 三百平方公尺 或 五百平方公尺 的防煙區劃內,任何一個位置距離排煙口之位置不得超過 三十公尺 ,否則應加設排煙口(意思說每排煙區劃設置一排煙口,如果排煙口距位何一點大於 三十公尺 時就必須增設一個至數個排煙口),不論排煙垂壁設置高度 八十公分 或 五十公分 不到時,排煙口應設置於排煙垂壁高度以下,才能有效排煙又可防止煙流出排煙區劃外,造成人員逃生之影響。
4、排煙設備之排煙口、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說明:火災發生後所產生的煙,是屬於高溫並夾雜著火星、火花,所以避免排煙設備在排煙時,造成起火燃燒之情形。
5、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該閘門應符合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之規定: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其跨樓層設置時,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有貫穿防火時效者,不在此限。
說明:排煙管道如果有貫穿防火區劃(建築技術規則第七十九條: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者,應按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時,在貫穿處設置防火閘門,如果排煙管道有跨樓層時,也要設置防火閘門,防火閘門之設置規定如下:http://tw.myblog.yahoo.com/ting505828/article?mid=15020&prev=15592&next=13879&l=f&fid=22
防火閘門必須符合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之規定,在會勘時不要忘了這一點喲!
6、排煙口設置手動開關裝置及探測器連動自動開關裝置:以該等裝置或遠隔操作開關裝置開啟,平時保持關閉狀態,開口葉片之構造不受開啟時所生氣流之影響而關閉。手動開關裝置用手操作部分應設於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裝置於天花板時,應設置垂鍊或垂桿在距離樓地板一百八十公分之位置,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說明:排煙閘門平時保持關閉之狀態,當遇有煙要開啟排煙閘門,應以手動開啟與探測器連動開啟方式(這兩種啟動方式均應設置),排煙口開啟後不得受氣流之影響而關閉(以前就發生排煙口之開啟是以電磁閥啟動而不是以馬達啟動開啟,當排煙閘門打開後,由於排煙風量大於電磁閥之磁力時,此時排煙閘門被風吸住而關閉,變成無法排煙。);手動開關之位置設置於距地板面高 八十公分 以上 一百五十公分 以下之牆面,如果附近沒有牆面時,可改由天花板直接垂下之垂鍊或拉捍的方式,其高度在距樓地板面高度 一百八十公分 左右,手動開關設置位置旁應標示簡單的操作方式之圖說或文字。
7、排煙口之開口面積在防煙區劃面積之百分之二以上,且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排煙口無法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時,應設置排煙機。
說明:採用自然排煙之方式,排煙口之大小以該防煙區劃的百分之二以上,如果該區劃為 二百平方公尺 時,則排煙口之大小最少在 四平方公尺 以上,但如果無法開設這麼大的排煙口時就必須採用機械排煙方式。
8、排煙機應隨任一排煙口之開啟而動作。排煙之排煙量在每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且在一防煙區劃時,在該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以上;在二區劃以上之防煙區劃時,在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分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以上。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總排煙量應在每分鐘六百立方公尺以上。
說明:每一區劃之排煙口動作時,排煙機都要能動作;而該區劃設有二個以上之排煙口時,當手動開關啟動或探測器動作時,該區劃之排煙口均能開啟,開啟後排煙機要能立即啟動;一般排煙口動作後應延遲幾秒後開啟排煙機,防止排煙閘門尚未開啟而排煙機動作,造成整個排煙管道受到排煙機的抽風之力而壓扁,所以正確的啟動方式是以排煙閘門動作後再開啟排煙機,不能先啟動排煙機或同時啟動排煙閘口與排煙機。

排煙機的風量至少要在每分鐘 一百二十立方公尺 ,假設排煙區劃為110㎡時,該區劃之風量為1103/㏕,而排煙機之風量不得少於1203/㏕。

排煙區劃之風量規定在該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 一立方公尺 ,假設說該區劃面積在300㎡,則該區劃之風量為3003/㏕;如果該層樓設有二個以上之排煙區劃時,其排煙風量是以最大一區之面積(平方公尺)以每分鐘 二立方公尺 以上,假設說設有二個防煙區劃,一個區劃面積在200㎡而另一個為 五百平方公尺 ,所以最大一區的排煙區劃的風量應在10003/㏕,第一個排煙風量加上第二個排煙風量應在10003/(但毎個區劃的風量到達劃該區劃面每平方公尺每分鐘 一立方公尺 ,這是最基本的)即符合規定。

假使是三個以上的區劃時,最大的區劃之風量,是以最大一區的排煙區劃之風量再加上前後各一區的排煙風量,要在最大一區面積的每分鐘 二立方公尺 以上;假設最大一區的區劃面積在400㎡,而前一區的面積為150㎡而最大一區排煙區劃後一區為200㎡時,前一區的風量要在1503/㏕以上,而最大一區後面的排煙區劃之風量要在2003/㏕,而最大一區之風量是以1503/㏕加上2003/㏕再加上最大一區之風量要在8003/㏕以上才符合規定。

如果最大一區是在所有的區劃最後面時,其最大一區的風量是以最大一區之風量加上最大一區之前的排煙區劃之風量達到最大一區面積的每分鐘 二立方公尺 以上之風量。

地下建築物之通道之排煙區劃的排煙量必須在每分鐘 六百平方公尺 以上,所以其排煙機的排煙風量一定是大於每分鐘 六百平方公尺 以上。
9、連接緊急電源,其供電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說明:設置排煙設備採用機械排煙方式,其緊急發電機或蓄電池設備供緊急電源時,其有效電源應有效可供三十分鐘以上。
10、排煙口直接面向戶外且時常開啟者,得不受第六款及前款之限制。
說明:排煙口直接排向戶外時,表示該場所採用自然排煙方式,而且設置排煙口沒有設置排煙管道(一般都設置窗戶來排煙比較多)此時排煙設備不用做手動及深測器開啟排煙口,平時排煙口是否關閉已經不重要了,而且採用自然排煙當然不需要排煙機,也沒有緊急電源供電時效之問題。

前項之防煙壁,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 五十公分 以上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防煙壁應自天花板下垂 八十公分 以上。
說明:防煙壁之設置是防止煙之流動,地下建築物之通道比較危險,所以其垂壁設置為 八十公分 高,而一般都以 五十公分 為上限,而防煙壁是以不燃性材料設置,可採用矽酸鈣板或玻璃做材料。

梯間排煙之裝置規定如下:
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排煙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自然排煙(窗戶)方式:
設置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排煙時窗戶與煙接觸部分使用不燃材料。
(二)窗戶之有效開口面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
(三)窗戶之有效開口面積在 二平方公尺 以上。但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時,應在 三平方公尺 以上。
(四)平時關閉之窗戶設手動開關裝置,其操作部分設於距離樓地板面 八十公分 以上 一百五十公分 以下之牆面,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說明:自然排煙可分為窗戶直接排煙方式、排煙閘門直接排煙方式及排煙閘門連接排煙管道直接排煙方式等三種,採用窗戶排煙時就不須考慮進風之問題。
採用窗戶直接排向戶外之方式,其窗戶設置高度在地板距天花板高度的二分之一以上(這樣有煙時,只要人蹲低姿勢,煙流向窗戶排出不會影響人員逃生),窗戶開口面積在 二平方公尺 以上(假使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共用時則開口面積為 三平方公尺 以上);窗戶如果平時保持關閉時(窗戶平時要保持常開則不用,但一般窗戶有時開有時關即符合平時保持常關之狀態),即要增設手動開關(所以一般設置窗戶都應設置手動開關裝置)其高度距離樓地板面 八十公分 以上 一百五十公分 以下牆面,並設置簡易的操作方式(圖形或文字均不限)
窗戶之材質及窗戶之外框與煙接觸之部分均使用不燃材質。

自然排煙(排煙閘門及管道)方式:
設置排煙、進風風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排煙設備之排煙口、排煙風管、進風口、進風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二)排煙、進風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該閘門應符合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之規定;該風管與貫穿部分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其跨樓層設置時,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者,不在此限。
(三)排煙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與直接連通戶外之排煙風管連接。進風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內,其直接面向戶外,開口面積在 一平方公尺(兼用時,為 一點五平方公尺 )以上,或與直接連通戶外之進風管連接。
說明:排煙設備之材質凡與煙所接觸的部分均使用不燃材質。
排、進風管道如有貫穿樓層之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置防火閘門,防火閘門之規定如下:
排煙口設置在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進風口則設置在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內(因為煙熱而輕則飄至天花板上方,而進風則在下方形成一個對流,如此才能有效排煙)。
排煙口之大小比照窗戶之大小為 二平方公尺 以上(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間的排煙室共用時則為 三平方公尺),進風口開口面積在 一平方公尺(兼用時,為 一點五平方公尺 )以上;排煙口如果無法直接排至室外時則必須連接排煙管道,排煙管道之大小必須與排煙口尺寸大小相同,進風口如無法直接由室外進風時,則必須連接進風管道,管道內之尺寸大小與進風口面積大小是一樣的。

機械排煙(排煙閘門及管道)方式:
(一)排煙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與直接連通戶外之排煙風管連接,詃風管並連接排煙機。進風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內,其直接面向戶外,開口面積在 一平方公尺 (兼用時,為 一點五平方公尺 )以上;或與直接連通戶外之進風管連接,該風管並連接進風機。
(二)排煙機、進風機之排煙量、進風量在每秒 四立方公尺 (兼用時每秒 六立方公尺 )以上,且隨排煙口、進風口開啟而自動啟動。
(三)進風口、排煙口依前款第四目設手動開關裝置及探測器連動開關裝置;除以該等裝置或遠隔操作開關裝置開啟外,平時保持關閉狀態,開口葉片之構造不受開啟時所生氣流之影響而關閉。
(四)排煙口、進風口、排煙機及進風機連接緊急電源,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說明:排煙口及進風口之位置與自然排煙方式相同。
排煙口與進風口之風量用風速計測出至少在每秒 四立方公尺(兼用時每秒 六立方公尺)以上,排煙口與進風口之開啟後(閘門定位以後),排煙機與進風機才能啟動,可避免風管受風之壓力而變形。
進風口與排煙口必須同時裝置手動開關(裝置在現場能立即使用)與探測器連動開關(可遠隔操作開關開啟之功能)之裝置,排煙口動作後不受排煙風量之影響而自動關閉;進風口動作後,其他樓層之進風口不受進風氣流之影響而自動打開。
排煙口、進風口、排煙機及進風機連接緊急電源,採用發電機作為緊急電源,其容量可供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室內排煙設作之檢查方式:    
(一)會勘時先依照圖檢查,查看排煙區劃是否符合規定,排煙口之尺寸是否符合圖面之規格(尺寸只可比圖面規定的尺寸大不可以小),任一點之距離是否與排煙口的距離在 三十公尺 範圍內,排煙設備與煙接觸之部分是否採用不燃材質;貫穿防火區劃之部分是否設置防火閘門,防火閘門是否設置維修孔;有時候防煙垂壁所採用的黏合劑一定要查看是否符合防火材質,常常會勘時發現該黏合劑都是易燃性材質,一點火就能迅速燃燒。
(二)採用自然排煙時,其手動開關是否能正常開啟,其設置高度是否符合規定。
(三)採用機械排煙時,其手動開關與探測器連動開啟之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不但手動要作測試外,探測器連動測試也要測試是否正常,不可只測一種)
(四)測試風量時,用風速計測試排煙口各角落四點及中央一點(共五點的數值,因為風前進的路徑是以旋轉方式前進,所以只測一點時,有時風速比較大也有時會都沒有一點風速)求其平均值;將風速計所測之單位調到/sec(每秒風前進多少公尺),測之五點後求其平均值m/sec再乘上閘門面積之尺寸㎡可求出3/sec(每秒多少立方公尺)再乘以60(一分鐘六十秒)可求的3/(每分鐘多少立方公尺),該排煙區只有一個排煙閘門時,所測出的數值是否大於該區劃的樓地板面積,假使該區劃面積為250,則所測之數值一定要大於2503/,如果該區劃有兩個排煙閘門時,將兩個閘門所測出的數值相加,一定要大於該區劃的面積;如果是有兩區以上時,各區劃所測之數值一定要大於該區劃之面積,而且以最大一區加上前後出排煙閘門所測出數值一定要大於最大一區的面積兩倍之數值即符合規定。
(五)察看排煙是之馬力是否符合規定,其緊急電源是否能有效動作三十分鐘,連接排煙馬達外的帆布是否具有防火材質。
(六)如果有防火閘門時,一定要測試其溫度升高時,防火閘門是否會自動關閉,設置防火閘門時,一定要設置維修孔(當防火閘門動作後之方便維修),維鞗孔之大小一定要能方使維修,維修孔大小時等於是無功能。
(七)貫穿防火區劃時,排煙管道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室內排煙之管道如有跨越其他樓層設置時,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
(八)排煙設備採機械排煙時,應設置緊急電源(蓄電池設備或緊急發電機設備),其容量應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如果排自然排煙窗方式,其動作後應將訊號傳至受信總機(可得知是否有正常動作),排煙窗之推捍之預備電源可採蓄電池設備或緊急發電機設備,其容量應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上,但不可與受信總機之預備電源共用(受信總機之預備電源無法有效供給推捍動作)。

梯間排煙設作之檢查方式:
(一)會勘時先依照圖檢查,進、排煙口之尺寸是否符合圖面之規格(尺寸只可比圖面規定的尺寸大不可以小),進、排煙口設置之高度是否符合規定(進風口位於在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排煙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位置),排煙設備與煙接觸之部分是否採用不燃材質;垂直貫穿防火區劃之部分是否設置防火閘門,防火閘門是否設置維修孔;排煙管道是否設置在防火區劃之管道間內。
(二)採用自然排煙時,其手動開關是否能正常開啟,其設置高度是否符合規定。
(三)採用機械排煙時,其手動開關與探測器連動開啟之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不但手動要作測試外,探測器連動測試也要測試是否正常,不可只測一種)
(四)測試風量時,用風速計測試排煙口各角落四點及中央一點(共五點的數值,因為風前進的路徑是以旋轉方式前進,所以只測一點時,有時風速比較大也有時會都沒有一點風速)求其平均值;將風速計所測之單位調到/sec(每秒風前進多少公尺),測之五點後求其平均值m/sec再乘上閘門面積之尺寸㎡可求出3/sec(每秒多少立方公尺),緊急昇降機間或特別安全梯間之排煙室之排煙風量是43/sec;兩者共用排煙室時則為63/sec
(五)察看排煙是之馬力是否符合規定,其緊急電源是否能有效動作三十分鐘,連接排煙馬達外的帆布是否具有防火材質。
(六)如果有防火閘門時,一定要測試其溫度升高時,防火閘門是否會自動關閉,設置防火閘門時,一定要設置維修孔(當防火閘門動作後之方便維修),維鞗孔之大小一定要能方使維修,維修孔大小時等於是無功能。
(七)排煙之管道如有跨越其他樓層設置時,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
(八)排煙設備採機械排煙時,應設置緊急電源(蓄電池設備或緊急發電機設備),其容量應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如果排自然排煙窗方式,其動作後應將訊號傳至受信總機(可得知是否有正常動作),排煙窗之推捍之預備電源可採蓄電池設備或緊急發電機設備,其容量應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上,但不可與受信總機之預備電源共用(受信總機之預備電源無法有效供給推捍動作)。

下列處所免設排排設備:
一、建築物在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非居室部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且除面向室外之開口外,以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者。
(二)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者。
說明:建築物在十樓以下(地下層除外;因為地下層排煙不易須另外規範),其以樓地板面積 一百平方公尺 設置排煙區劃(防止煙之流竄;雖然是非居室,在發生火災初期之滅火時,如沒有煙之阻礙時,滅火時會更順輰),排煙區劃是用防火隔間(防火材質之隔間或混凝土、磚造牆等構造)、防火門窗,防火材質之垂壁區劃而成之排煙區劃;或是符合另一規定,室內之天花板及室內牆面用耐燃材料裝修並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門窗(面向室外之開口免防火時效),這樣煙比較不會產生。
二、建築物在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居室部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說明: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表示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一百平方公尺 ,必須用防火牆、防火樓板區劃在 一百平方公尺 以下),且天花板及其室內牆面及牆面之裝潢,採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二)樓地板面積 一百平方公尺 以下,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且包括其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說明: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未達 一百平方公尺 時,天花板、室內牆及牆內之底材(牆壁先用木板裝潢再用防火材覆蓋者,就不合規定)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三、 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之甲類場所除外),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說明: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的各樓層、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但不包括甲類場所(甲類場所只適用於十層以下之樓層,符合上述條款時可免設置排煙設備),將區劃隔間在 一百平方公尺 以下,該區劃隔間必須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是以防火構造的樓地板,在區劃內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四、樓梯間、昇降機昇降路、管道間、儲藏室、洗手間、廁所及其他類似部分。
說明:除了特別安全梯間及緊急昇降機間外,樓梯間、昇降機昇降路、管道間、儲藏室、洗手間、廁所及其他類似部分,可免設置排煙設備,像昇降機昇降路、管道間、儲藏室等無人之場所,樓梯間、洗手間、廁所等場所是不會發生火災可能,因為沒有可燃物,只要符合這兩種類型之場所即可免設排煙設備。
五、設有二氧化碳或乾粉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        
說明:該場所一旦發生火災時,所釋放出的滅火藥劑時,人是無法待在裡面呼吸的,而且藥劑滅火完畢後,自然有排氣裝置;所以設置海龍滅火藥劑或海龍替代品藥劑之場所也自然可免設置排煙設備。
六、機器製造工廠、儲放不燃性物品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且主要構造為不燃材料建造者。
說明:該場所可視為不可能發生火災之場所,自然可免設置排煙設備。
七、集合住宅、學校教室、學生活動中心、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說明:該場所之可燃物少不易引起火災,且屬於易逃生之場所,自然可免設置排煙設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說明:主要屬於逃生容易、不易發生火災或是無人之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就可免設置排煙設備。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備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說明:非居室部分其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半小時防火時效及阻熱性(阻止熱的傳導);而居室部分其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一小時防火時效及阻熱性;防火時效之規定請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三章第三節防火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