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機電工程合約條款
機電工程條款
1、本補充說明視為本合約內一部份。
2、電氣施工基本原則均依照電工法規及屋內室內配線法規;自來水管配管施工均
依照自來水內規施工;建築物汙水配管施工依照當地縣(市)政府下水道排放規
定施工。
3、屋外、水池、筏基、水塔、管道間等施工五金另件(含固定件)均為不鏽鋼材
質。
4、本約內含各樓層及公共、各工班所需臨時電(燈)(盤、內裝等)(變壓器)、臨時給排水安裝含器具設備(臨時馬桶等) 、各材質管材.線材。
5、各電氣箱體安裝不得直接電(氬)焊箱體。
6、電氣所有配PVC管前端出線口或末端出線口須採用PVC盒接頭或喇叭口銜接。
7、各線路結線於NFB、端子台應有色套、壓接端子,端子不可只纏一般電氣膠帶。
8、所有五金切口均應倒角,地下室明管五金切口應上漆,全牙螺桿天花板處及吊
掛五金,上下均需鎖凸緣螺母固定(含線槽固定),螺絲不得超出螺母0.5公分。
9、配管線及設備器具安裝不得使用槍釘固定,避免損壞到預埋管線。
10、各工種應派乙名水電專業領班檢討圖面、施工法及合約;日後若為圖面未檢
討、及未適時反映及詳讀合約其損失為乙方自行負責,且無異議。
11、每日須確實填寫施工日報附照片(最少四張),交至甲方機電主任簽認一式二
份。
12、進場施工人員每日須由乙方確實宣導勞安規定,並加強注意各員精神狀態避
免發生工安意外,
13、PVC管排配置(二支以上)吊架應採P型管夾施工可使管排直又美觀。
14、PVC管配管於過樑適當處採用角鐵固定於樑側邊。
15、預埋管線配置不可經過管道空間及浴廁空間(除預留電源外)。
16、穿樑套管於RC預留施工完成後,其包商須在水泥砂打底前清出完成。
17、一樓公設合約內須預留甲方指示之電氣出線口,各區燈光系統燈具為甲方提供
乙方安裝。
18、各系統及設備須核對建設公司本案的設備材料表如與標單不符須提出釋疑。
19、冷氣室外機電源預留出線口,測試完成後需用修飾蓋板覆蓋。
20、室內預留冷媒套管交屋時須覆蓋優美修飾蓋板。
21、各戶集中表箱須施做箱體面板並開同電表圓周寬的檢視孔附壓克力及各電表銘
牌。
22、地下室電氣系統拉線箱須檢討規劃後才可施作,不可任意施作擺放有礙觀瞻。
23、管線如需打鑿請先告知甲方人員並告知打鑿原因,各項打鑿配管完成後要立即填補完成。
24、各電氣線路除需續接外,其餘線路一線到底不可中途斷線再續接線。
25、本工程電氣、自來水申請、消防檢查為乙方承攬負責(不含線補費)。
26、結構體外部預留BOX配管不得向下,要由側方或上方配管防止管內積水。
27、本工程須配合弱電工程預埋管線,並穿水線(白色尼龍繩)後交接弱電廠商。
28、消防電氣預埋管線依據消防法規原則施工,配管過彎需用另件或烘烤嚴禁使用
其它工法。
29、各樓層梯間須配合裝修工程安裝各電氣設備如燈、感知器、廣播喇叭等,且
不辦理追加。
30、消防逃生緩降機須用(4分)化學鉚栓固定,及須測試磅數值(法規安全值內)。
31、電氣及消防電須配合交屋測試及派員配合交屋及公設點交(第三公證查驗)事
宜。
32、消防工程申請勘驗完成後,需再14日工作天內請得核可函。
33、本工程自來水給水管冷水、熱水為被覆管。
34、給水不銹鋼揚水管及屋頂水箱下水連結水錶位幹管均採滿焊(氬)焊方式施工,
並再焊接處須用酸洗劑清理。
35、本工程消防水管除有特殊施工地點外均使用滿焊續接方式施工。
36、消防水工程吊支架需檢討整體觀感後,採十字點施工方式施工。
37、自來水給水管須確實固定之,防止水流開關水時震動發出共鳴聲;且固定件須
防止電位差。
38、地下室自來水引進水管固定點需1.5公尺壹固定點。
39、發電機室設備及盤體均須用基礎座,可用C型鋼焊接後管水泥粉平,並預留基
礎座四週
排水口並安裝落水頭。
40、點交公設時須把各箱體清潔及整線如有脫漆須補漆(原箱體色),公共給排水閥
件補漆及
清潔,各機房清潔整理,並標示各管線及各系統標示。
41、室內冷氣排水須配管至主浴或次浴,並再配吊管前測試是否通管如通管才可配
吊管。
42、各系統管道間垂直固定部為二步,固定第一步為當層地面,第二步為樓層高度
中間部。
43、點交公設時消防箱體及水帶箱體須整理清潔後點交。
44、各戶交屋時須提供小夜燈,3/8"透明水管(測試冷排)。
45、客變給水設備退件不安裝但要點交給水出口是否有水,則須安裝三角凡而開關
水測試。
46、地面排水出口於RC灌漿後立即清出,並做完整保護不可放空(防止管內堵塞)。
47、各戶浴室本工程設計當層排放,應於建築物上樑時在頂層設置水線垂直各戶排
放口,並在室內須配置約長度30公分PVC管銜接排氣軟管,PVC管配置時應再銜
接處側斜往上約45度(防止雨水倒流)。
48、地下室排水吊管配置如管徑大於4"(含)以上吊支架需用馬鞍型(機械式)吊架。
49、公設各電氣箱體均要預留監控IO點。
50、屋頂水錶牆及加壓馬達安裝位置檢討,須注意壓接管整齊性及整體觀感。
51、施工圖送審標準:初審應均送A3紙張待審,經修改覆審後正式送審均為A1紙張
送審,標準送審初審一份由甲方工地主任初審檢討後會甲方機電主管覆審;覆
審完成後正式送審圖面一式三份A1紙張,一份審核完成乙方留底,一份甲方公
地工務所留底,一份送至甲方公司留存備查,且施工圖需於施工前20日前提出
初審,如須修改須於3日內完成,未依時間提出罰款3000元/天
不得有異議。
52、材料送審一式三份;初審甲方工地工務所,覆審為業主確認,覆審完成後,一
份乙方留底備查,一份甲方工地工務所,一份甲方公司存查;工地須施做樣品
版。
53、本工程須預留公設冷氣電源及冷氣排水及冷氣墩座排水。
54、施工廢棄物處理,當日施工完畢後需當日清理完畢,如無清理造成RC灌漿樓層
接縫處有異物(水電廢棄物)將罰款及派工清理補修費用均由乙方工程款當期扣
除。
55、各階段工期如因水電施工延誤以合約條例罰款,各階段性罰款最高新台幣10萬
元整。
56、本工程每階段性請款須附:請款明細、請款比例、施工相片、查驗照片(每項最
少四張彩色相片)且需燒錄其各照片電子檔、施工圖(A3紙張)以上造冊才可請
款。
57、特聲明各機房設備配管排列及各系統管排,吊管施作前15日需提出套圖充份檢討說明,才可逕行施作。
58、電氣壓接端子一律採用O型端子並用絕緣色套套接。
59、屋外電氣結線均依防水工法及防水材料施工,如防水膠帶及矽利康止水等。
60、地下室穿樑及穿牆套管配管或無用時,管邊須填補整平,地下室管道間須用防火填塞補平
,垂直管道配管完成管邊須填補整平。
61、各排水系統均須做滿水試驗(採用膨脹球塞)及驗收後始可請款(附相片為依據)。
62、自然排煙窗採螺旋式推桿,其管線採暗管配管並出線。
63、工地現場臨時電、給排水配合事項及拆除,乙方均須配合不得要求辦理追加帳款。
64、各層樓電梯間、廊道、樓梯間均須設立臨時照明(省電燈泡及燈座固定),施工期間須保持明亮防止工安意外,燈泡更換含於本合約內不可辦理追加。
65、本工程BOX均採用烤漆並各系統分色,防止日後銹蝕;其穿線完成後須用粉刷蓋覆蓋。
66、本工程給水系統試壓標準均須達10 KG ,其結構體拆模後須再持壓,管道間給水幹管配管
完成後須由屋頂連結臨時給水常態送水,此項為請款依據。
67、RC層配管須依垂直及橫平配管,不可雜亂無序配管,標準RC層管層依序為冷氣排水管→
冷熱給水管→電管,配管層不可超過三層疊管,管於管之間須留2-3cm 寬度。
68、RC層配管完成後須先自主檢查完後,在申請業主查驗,整體查驗完成須將施工版面清潔。
69、RC層給水壓接管須業主查驗完成後,壓接另件處才可施做保溫披覆(須用保溫材質)。
70、各進排氣開口處風管工程完成後,須施做防水及止水處理。
71、一樓各排水孔在配管完成前保持常閉,防止一樓洩水至地下室造成積水。
72、各電氣箱體內一律施做各系統迴路之銘牌。
73、消防電系統各線路均一律採用PVC標示套筒標示迴路名稱,防止日後查驗線路亂序無章。
74、材料進場請通知工地主任勘驗,防止材料進場後發現錯料又出場。
75、各預留螺桿吊子如無用時須把鐵釘拔除後補平,避免有礙觀瞻。
76、乙方(承包商)進場後於15日內須排定計劃時程表繳交業主。
77、本工程發電機排煙管須用保溫外覆鋁皮。
78、本工程天花板內電氣延伸套管一律用標準電氣浪管延伸。
79、承商需配合本工程於交屋前一個月完成並提出下列各項:
a.各戶設備清冊,內含保(固)證書、使用說明書、出廠(或進口)證明書。
b.公共設備清冊,內含保(固)證書、使用說明書、出廠(或進口)證明書。
c.竣工圖(原圖交還業主含電子檔、藍晒圖錶本四本)。
d.各戶及公共設施驗收(初驗、複驗)清冊,並需列出各單項設備器具、廠
牌、數量及廠商名稱、負責人、承辦人、連絡電話等。
e.以上各項(皆含變更工程)資料、清冊為一式四份。
f.須配合業主錄製所有設備操作說明等影片資料。
80、乙方(承包商)須在業主取得使用執照後30日內送水送電,如逾日依合約內規定
罰款。
81、以上條例附於合約內補充條款,工地協調配合事項乙方均須配合辦理。
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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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
(建築師、專業技師)自主檢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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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起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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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 □第 次變更設計 □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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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執照
(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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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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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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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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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
□接管設計 □預留管設計 □專用下水道設計 □第 次變更設計 □接管竣工 □預留管竣工 □專用下水道竣工 □其它 業由本建築師、專業技師檢討後均符下列法規,敬請 貴局備查。
一、 所附文件內容均詳實填寫【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書、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建築師簽證表(5層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專業技師簽證表(6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 】。
二、 設計(變更設計、竣工)圖說均蓋有(與依實際需求檢附之簽證表相同的印章或執業圖記)1.建築師事務所章 2.建築師私章,且與送本府工務局建管處申請建照印鑑相符
三、 符合下列法規及要求【1.下水道法、2.下水道法施行細則、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5.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6.建築法、7.建築技術規則、8.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9.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10.其他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及函釋、11.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函(污水管渠查詢及套繪圖暨現場會勘案件相關公文) 】。
四、 如涉及建築管理權責者,依建築法相關法令及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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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建築師 (簽章)
專業技師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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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設計注意事項
1. 污水管渠及雨水管渠應分開設置,不得混接。(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4條)。
2. 如為工業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工)需請起造人提出切結書述明有無事業廢水之產生,將來如有事業廢水時須設置前處理設施,以符合排放水標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6條)。
3. 如為溫泉區建築,應請其切結說明有無使用溫泉水。(如有申請且排入污水系統時,需做預先處理設施)(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6條)。
4. 醫院放射性廢水或感染性廢水,應有專業代清理廠商,並應切結或說明其處理方式(下 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6條)。
5. 下水道用戶排水管渠應以順向接入人孔或陰井,接入高度不得低於主管之水位,且不得突出內壁,其接合處應有防滲防漏設施(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1條)。
6. 用戶應於其建築基地內擇與所接用下水道最近距離處設置人孔或陰井,如設計案件違反此原則應說明(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5條)。
7. 數建築物之用戶污水排洩於同一項弄私有土地範圍內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後接入設置於道路旁之陰井或人孔(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6條)。
8. 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預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其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管,應設置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應設置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之污水坑及抽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7條)。
9. 申請之建築物位於污水下水道已到達地區內,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經確認因部分地形限制無法設計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或建築物地下層污水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水道者,應設置污水坑及抽水設施,直接抽入陰井或人孔,抽水機出口應設置逆止閥(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9條、內政部97年5月21日內授營工程字第0970804051號函)。
10. 污水管渠之流速採計畫污水量核計時,埋設坡度應大於百分之一,其最小流速為每秒0.6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3.0公尺(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9條)。
11. 污水管渠應於起始點、變更方向、坡度變化、斷面變化、地形急下降或管渠會合點設置陰井或人孔,同一管徑直線部分應設置人孔,其管徑六百毫公尺以下,最大間距為一百公尺(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1條)。
12. 污水管渠應於起點、終點、會合點、彎折點及管徑變化段設置陰井及清除孔,在相同管徑管渠直線部份之設置間隔,不得超過管徑之二百倍(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5條)。
13. 污水管渠落差在75公分以上者,應設置跌落設施,並標示本、副管管徑,內跌落管需以不鏽鋼材質於上下兩端圍束固定,其圍束間距不得超過一公尺。接入既有設施內設置之跌落設施圖面應標示完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3條)。
14. 污水管渠之人孔或陰井底部應設置凹型導水槽並以粉光或內襯PVC裡襯或塗裝環氧樹脂,其坡度不得低於上下游管渠坡度,槽頂二側並應留適當坡度(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4、27條)。
15. 污水坑容量不得小於最大日污水量,並需加設通氣管至頂樓。(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30條)。
16. 匯流管進入連接管前應設置存水彎,建築物已設置存水彎者應說明。如為預留管設計,雜排水管及污水管應於至污水處理設施匯流前設置存水彎(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31條)。
17. 污水管渠管材應為橘紅色,雨水管渠管材應為原色(灰色)(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32條)。
18. 如有餐廳(飲)或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36條之行業,應設置截流器或分離器,並將其設計說明書、設置位置及容量計算標示於圖說。
19. 本案設計依相關規定計算、調查、推估之污水水質水量合理確實,管徑依據可靠設計參數設計確認無誤。
20. 相關檢附書表文件及設計圖說應完成簽證,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21.
變更專業技師應附切結書或同意書(相關權利義務)及技師證書、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公會會員證等(查詢有無過期)。
22. 水利局既設管渠如位於建案基地地界線內,須查明有無影響建案之開挖行為及有無需管遷,建築基地內若有水利局已埋設使用之污水管渠或設施,業主應提出施工期間及施工後維持原用戶使用功能之說明或切結。基地內既有污水管通過,應標示:(1)管遷前位置圖(2)管遷後位置圖(由起造人自行管遷部份)(下水道施行細則第11條)。
23. 基地內既有污水管通過,如為管線末端或原已接入下水道之清除孔,經本局同意後由起造人自行須改(廢)管者,需加註以管帽封口並於施工前、中、後拍照存證。
24. 用戶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前,應於建築線內30公分處設置清除孔並使用「高污水」字樣之孔蓋,建築線外穿越排水溝底需大於20公分(如設計案件違反此原則應說明且不得穿越排水溝內部),並於設計圖說註明「施工時拍照存證」以利竣工查驗。
25. 位置圖、一樓平面圖、預留管示意圖及污水系統圖套繪需完整,並以色筆標示地界線、建物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
26. 設計如有變更應檢附建照變更影本。(圖面並需標示為第幾次變更設計)。
27. 管線如尚未到達,其延伸出建物外之管線應予管帽封塞,施工中並予拍照存證,並紀錄位置為穿越建築線外幾公尺處,並納入圖說內。
28. 懸吊式自設陰井兼採樣井,於內部污水管線接入時,其接入點不宜過低,以避免因擋水板之設置,造成內部污水管線之污水回流而致堵塞。
29. 建物以接管辦理設計,如連接管係以埋管施工連接至道路對側之既有污水設施,應加附雨水及台電等相關管線套繪圖,以證明施工評估可行。
30. 變更接入點,如係遭遇管線障礙,應附試挖管線平剖面圖及照片佐證。
31. 如原未達專用下水道規模,後經變更達專用下水道規模者,亦需配合辦理變更設計申請。
32. 送審圖說以A3尺寸輸出,必要時水利局得請申請人以A1尺寸輸出送審圖說。
33. 設計圖說附註說明:
(1) 本工程除另有說明外,均依照「下水道法相關法令規章」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相關規定辦理。
(2) 平面設計圖上須書寫建造執照號碼,且本圖說與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核准之平面圖相符。
(3) 本工程於工程完竣後,於請領建築物使用執照前,需檢附竣工資料向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申請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4) 除雨水、屋頂、露台、庭園等落水頭及冷氣冷凝水,或符合下水道主管機關認可直接排放於排水溝外,其餘污水管線均採橘紅色管施工並排放至污水下水道或污水處理設施。
(5) 集合住宅之陽台至少應設置一處供洗衣機排放污水之落水頭,其餘每一陽台至少應設置一處雨水落水頭。
(6) 建築物雨水排水溝須設置前後連通管。
(7) 管線應與溝壁及陰井切齊,施工中損壞之溝壁應予修復。
(8) 存水彎、清除口、通氣孔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相關規定施設,並於圖面上詳加標示。
(9)
污水處理設施槽體須預留45公分有上開口,以利竣工查驗通水測試。倘未於施工中預留者,由施工單位配合指定抽驗位置自行於竣工查驗前打除,以利現場查驗。
(10) 戶外匯流管施工時未依規定拍照存證且未於竣工查驗前檢附施(竣)工相片者,由施工單位配合指定抽查且自行於竣工查驗前打除並拍照,以利現場查驗。
(11) 排放管設有控制閥者詳加標示其作用,完工後須以壓克力製作標示牌附掛於控制閥上,以正確指示水流排放方向。
(12) 集合住宅或有設置地下室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設置污水坑、污水處理設施、專用下水道污水處理系統、油脂截留器或除油沉砂槽等設施,應於孔蓋或設施上方等明顯位置以壓克力製作標示牌以利後續維護,並於地下室管線上標註管線種類及水流方向。
(13) 用戶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前,應於建築線內30公分處設置清除孔並使用「高污水」字樣之孔蓋,建築線外穿越排水溝底需大於20公分(如設計案件違反此原則應說明且不得穿越排水溝內部),並於施工時拍照存證。建築線外埋設管線應於管線上方埋設施工警示帶,並於埋設時拍照存證。
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竣工注意事項
1. 建築物內管設施規格、管線動向及管徑配置,應依據設計圖說施工及拍照存證並繪製竣工圖。
2. 污水管線依規定採用橘色管施設及雨水管以原色施設,所有管線及設施經現場抽驗通水測試,確認排水功能正常且無雨污水管線混接,並請就抽測項目拍照存證送驗。
3. 申請辦理竣工案件,應於建築物主體結構完成後始得報請竣工查驗,現場施工鷹架應確實拆除。
4. 污水管渠之人孔或陰井底部應設置凹型導水槽並以粉光或內襯PVC裡襯或塗裝環氧樹脂,其坡度不得低於上下游管渠坡度,槽頂二側並應留適當坡度。
5. 基地內既有污水管通過,如為管線末端或原已接入下水道之清除孔,經本局同意由起造人自行改(廢)管,需以管帽封口以確定施工期間無混凝土等物質流入污水管,並於施工過程前、中、後拍照存證。
6. 用戶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前,應於建築線內30公分處設置清除孔並使用「高污水」字樣之孔蓋,建築線外穿越排水溝底需大於20公分(如設計案件違反此原則應說明且不得穿越排水溝內部),並於施工時拍照存證。
7. 建築線外埋設管線應於管線上方埋設施工警示帶,並於埋設時拍照存證。
8. 管線如尚未到達,其延伸出建物外之管線應予管帽封塞,施工中並予拍照存證,並紀錄位置為穿越建築線外幾公尺處,並納入竣工圖說內。
9. 戶外匯流管、用戶預留管、自設陰井、匯流集水陰井、排放口、清除孔等設施之坡度、管徑、管材顏色、尺寸、孔蓋及排放位置應依據設計圖說施工及拍照存證,必要時並繪製竣工圖,未依規定拍照存證或於竣工查驗前檢附施(竣)工相片者,應由施工單位配合指定抽查位置自行於竣工查驗前打除並拍照,以利查驗。
10.
排放管設有控制閥者製作標示牌附掛於控制閥上,以正確指示水流排放方向。
11. 集合住宅或有設置地下室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設置污水坑、污水處理設施、專用下水道污水處理系統、油脂截留器或除油沉砂槽等設施,應於孔蓋或設施上方等明顯位置以壓克力製作標示牌以利後續維護,並於地下室管線上標註管線種類及水流方向。
12. 污水處理設施槽體須預留45公分有上開口,以利竣工查驗通水測試。倘未於施工中預留者,由施工單位配合指定抽驗位置自行於竣工查驗前打除,以利現場查驗。
13. 如必要得以外部管線TV檢視(有否蛇行或沉陷、管件有否破損或淤積、污水管顏色是否正確)。
14. 接入既有設施內設置之跌落設施是否完整,有無緊靠設施壁體且牢固。污水管渠落差在60公分以上者,應設置跌落設施,並標示本、副管管徑,內跌落管需以不鏽鋼材質於上下兩端圍束固定,其圍束間距不得超過一公尺。
15. 接入水利局既有設施管線接縫處需處理完整、管件需與壁體齊平(跌落設施除外)、壁體有無因接入而致滲漏水侵入及既有設施有否因管件接入而致髒污(混凝土塊、泥漿等)流入。
16. 外管施工後之附近地面層是否恢復平整及復舊完畢(含水溝、路面AC層及其他涉及本局竣工查驗範圍內之公私有設施等),相關規定依照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17. 採各戶單獨設置暫時排放管及用戶預留管者,須於地面層竣工圖內擇一固定地標,逐戶標示用戶預留管之相對位置(距離),以利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施工。
18. 其他承諾或應辦事項(著重於建築物之外部環境及接管事宜)。
19. 所有設施及管線應符合「下水道法相關法令規章」、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相關規定及建築師及專業技師自主檢查項目辦理。
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送驗檢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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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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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數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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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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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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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戶抽測1戶
6~10戶抽測2戶
11~30戶抽測3戶
31~50戶抽測4戶
51戶以上抽測5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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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戶應抽測拍照送驗項目
(如無設置該項設施者免檢附):
1.
馬桶進水口、出水口1處。
2.
浴廁地板進水口、出水口1處。
3.
廚房進水口、出水口1處。
4.
洗衣機進水口、出水口1處。
5.
陽台落水頭進水口、出水口1處。
6.
雨水落水頭進水口、出水口2處。
7.
其他相片:各段污水管總出口存水彎(可辨識俯、側面及潛越水溝底預留管)相片、自設陰井及導槽、清除孔、匯流集水陰井及導槽等施設完成相片、暗管施工過程相片及水利局竣工查驗抽查事項規定拍照存證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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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類
辦公大樓類
百貨商場類
旅館類
餐飲類
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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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戶抽測1戶
6~10戶抽測2戶
11~30戶抽測3戶
31~50戶抽測4戶
51戶以上抽測5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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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戶應抽測拍照送驗項目
(如無設置該項設施者免檢附):
1.
馬桶進水口、出水口1處。
2.
浴廁地板進水口、出水口1處。
3.
廚房進水口、出水口1處。
4.
洗衣機進水口、出水口1處。
5.
陽台落水頭進水口、出水口1處。
6.
雨水落水頭進水口、出水口2處。
7.
油脂截留器或除油沉砂槽等設施試水相片。
8.
其他相片:明管配管相片、暗管施工過程相片、控制標示牌相片、各段污水管總出口存水彎(可辨識俯、側面及潛越水溝底預留管)相片、清除孔、匯流集水陰井及導槽等施設完成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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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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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一管線之進水口.出水口為一組(進、出水口 3 × 5 吋照片各一張)。
2.
污水系統以色水測試,雨水系統以清水測試。
3.
雨水測試須以不同出水口或不同排放方向為準。
4.
建築師及承裝商應對本案用戶排水設備相關設施全部檢測,本表僅規定送驗需檢附照片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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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變更設計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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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設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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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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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戶水質、水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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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戶建物變更,影響原申請核可之水質或水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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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或水量減少者可免辦理變更設計於竣工查驗時再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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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下水道水質、水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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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下水道計劃書變更或處理流程變更,致影響原申請核可之水質或水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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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專用下水道處理流程變更、設備數量變更、水質或水量變動者,可免辦理變更設計,於竣工查驗時再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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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戶建物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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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可水質或水量變更、戶數變更、用途變更、樓層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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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建築物內部排水管路(污水處理設施進水端之前管路)之變更,如:廁所或廚房位置變更、隔間變更等,不涉及用戶排水設備者,可免辦理變更設計於竣工查驗時再補充說明,但管線配設仍應遵照雨、污水分流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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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內用戶排水設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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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連接管系統、預留管系統、接管型式等(以上含數量及位置)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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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管徑變更仍符合「設備標準」規定者,可免辦理變更設計於竣工查驗時再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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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外用戶排水設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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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連接管系統(含數量及位置)及原核可接入公共管線之陰井(人孔)位置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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