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電梯機房面積

升降機具相關解釋令
           本會檢查組 朱傳杰

升降機之檢查權責劃分規定有關「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之升降機具由勞工檢查機構負責檢查管理;又本會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辦理勞工體係升降機之定期檢查、清查檢查;在檢查的時侯,卻常常發現許多事業單位或廠商對法令不甚瞭解,或根本未曾獲悉,因此在工程結束要辦理檢查的時侯,就常常發生了許多的問題。所以本會特別將行政院勞工委會所發佈印行之圖書升降機檢查手冊彙編及網站所載資料等;有關的解釋令依序整理擇要刊載,希望能提供做為辦理的依據。也算是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宣導吧!倘若還有其他不明之處,亦請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TEL:02-85902866)或本會代行檢查組查詢(02-27686066)。謝謝!
解釋令 一 釋復有關升降機之積載荷重處理原則疑義乙案
         內政部六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臺內勞字第七六三四九七號函復台灣省工礦檢查委員
          會:
            查內政部六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臺內勞字第七四一四一六號函係規定最低積載
        荷重之計算方式,至升降機實際標示之積載荷重如高出上述計算值時,應在其有
        關標準及機械安全性能許可之範圍內為之。
解釋令 二 釋復有關升降機機械室面積疑義乙案
     內政部六十九年二月十三日臺內勞字第七八0九號函台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
一、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一百十五條已有關升降機房之規定:「機房面積須大於升降機道,平面面積之二倍,但機械配置及管理上如無問題,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可以作為處理依據。
二、CNS 2866 B7042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已規定其適用範圍為鋼索式升降機,則其因構造、性能引起差異部分自不宜比照適用於齒條式升降機。
解釋令 三 釋復液壓式升降機油壓缸材料、油壓系統等安全率之規定如何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七十一臺內勞字第六二九四九號函:
               本部六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臺內勞字第四九0二九號令發布之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並無有關液壓式升降機、油壓缸材料油壓系統等安全率之規定,於該標準未修正前,可參照美日國家標準實施檢查。
解釋令 四 釋復有關臥床用升降機之積載荷重值如何計算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七十一臺內勞字第八七0四五號函:
              臥床用升降機因臥床佔據較大之床面積,其積載荷重可取床面積每平方公尺乘以二五0公斤以上計算所得之值,但須設有過負荷防止裝置及禁止病患、醫護人員以外人員搭乘之措施,至於其他有關規定仍須依照載人用升降機標準。
解釋令 五 釋復現有建築物升降機房,機坑及頂部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設置者,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七十一臺內勞字第一一八九九三號函:
       現有建築物升降機房、機坑及頂部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設置者,請移該管建築主管機關查明實情依法辦理。
     
解釋令 六 釋復有關客貨兩用升降機,其搬器於同一樓層設升降路出入口二處,但操作使用
     時,僅打開一處而另一處關閉,是否可行案
     內政部七十二年五月九日七十二臺內勞字第一五一九七七號函:
      以載貨為主之客貨兩用升降機,確因載貨需要,無礙人員安全者,經檢查機構認定後,其搬器得在同一樓層設升降路出入口二處。但操作使用時,門扉僅能打開一處,另一處需關閉。並應設有搬器及升降路上所有出入口之門扉未完全關閉前無法使搬器升降之連鎖裝置。
解釋令 七 釋復中型升降機之構造亦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及本部發布之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
     暫造標準之規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臺內勞字第一七九0六三號函復臺灣省工礦檢查委員   會:
      本部發布之「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中將起重升降機具分為大型及中型,主要係為便於管理。大型者危險性較大,一律由檢查機構實施嚴格之檢查,以確保勞工安全。中型者,危險性較小,由雇主實施自動檢查。其檢查之標準不論大型或中型均應依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
解釋令 八 釋復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四.一.四「可在搬器內或搬器上遮斷動力之裝置」應如何認定案
     內政部七十二年九月卅日七十二臺內勞字第一八五五0九號函:
       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四.一.四節「可在搬器內或搬器上遮斷動力之裝置」與緊急停止開關使用之目的不同,其作用在使保養維護人員、檢查人員作業時能利用作為控制升降機機能運轉與停止,以確保作業之安全,至於如何安裝,法無明文規定,如能達成上述目標,確能遮斷動力者,自可認為合格。
解釋令 九 釋復升降機搬器內之「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是否可裝設於搬器壁內之開關
          盒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臺內勞字第二一一九二七號函:
       一、依國家標準CNS 2866「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第四一二之(12)節之規定「在車廂內側應裝罝緊急停止開關」,目前已修正為「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動作需確實良好」,已刪除「在車廂內側應裝置緊急停止按鈕」之規定。
    二、升降機之「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為供維護保養人員之操作控制及確保搭乘人員安全起見而裝設,凡有是項裝置,且確能遮斷動力,達成上述目標者,自可認為合格。至於其裝設位置,不硬性規定。  
解釋令 十 釋復有關「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中所稱「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之原意及
          需要資料之範圍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臺內勞字第二二九六0號函復臺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等:
        一、「強度計算基準」係指將機具每一結構部份強度依本部發布之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及國家標準,以數學計算式具體詳實記載之書件。
          二、「組配圖」係指以圖示法足以表明該機具下列主要部分之組配情形:
                          1.升降路、支持樑及搬器概要,包括材質、主要尺寸、導軌安裝方法。
                 2.升降裝置之概要,包括槽輪或捲胴之形狀、尺寸。
                 3.安全裝置及剎車器之型式及配置。
                          4.原動機位置。
                 5.設置屋外升降機之構造部分概要,包括全體之形狀、尺寸:構造材料之
                   種類、材質、尺寸:接合方法及牽索等形狀尺寸。
解釋令 十一 釋復國家標準CNS 2866「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第4.1.1.1
       (1)款增訂「.. ..但無阻礙管理保養時,不在此限」之但書,檢查機構可否採納,及內政部發布之暫用構造標準存廢案
         內政部七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臺內勞字第二三七二一三號函復臺灣省工礦檢查委員         會:
一、國家標準CNS 28664.1.1.1(1)款增訂之但書,檢查機構可依安全性判斷,酌予引用。
二、有關「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存廢問題,內政部曾於七十三年一月六日以(七三)臺內勞字第二0二五七一號函徵詢各單位意見,經參研後認為目前國家標準適用範圍僅限於鋼索升降機,未能涵蓋所有類型。
      內政部除請中央標準局儘速訂定有關國家標準外,為避免其他類型升降機檢查無法適用之困擾,內政部所訂暫用構造標準仍應保留。
解釋令 十二 釋復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六十四條升降機工人採光強度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三年七月廿六日台內勞字第二四四九五六號函復高雄市工礦檢查所:      
      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六款之人工採光強度表定升降機最少照明應在一00米燭光以上,不包括車廂內部之「緊急照明」在內。
二、升降機車廂內部之緊急照明強度以能足供緊急情況照明為準,並無硬性規
定其照明強度,可酌情參考日本升降機協會規定之「最少應在一米燭光
   LUX)以上,且電源能維持三分鐘以上」。
解釋令 十三 釋復有關側吊型升降機之車廂頂部安全距離之丈量計算基準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臺內勞字第二四六九二七號函復臺灣省工礦檢查 
     委會等:
      側吊型升降機係配合建築物需求或設計上特殊之情況而設置,其頂部安全距離可依國家標準CNS 10594「升降機構造標準」之額定速度規定以計算其應留取之安全距離,其衡量基準則以該車廂上樑至側吊之輪之支持樑(或鋼架)下沿之垂直距離,為其安全距離。
解釋令 十四 釋復有關升降機搬器內側之「緊急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可否裝設於搬器壁內
加鎖之開關盒內及加設連鎖裝置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臺內勞字第二七九二三五號函復臺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
      升降機搬器內之「緊急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前經本部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七三)臺內勞字第二一一九二七號函釋示:不硬性規定其裝設位置在案,以利不同機種檢查。有關高雄市工檢所建議加設該開關或按鈕按下應同時有警報發出之連鎖裝置,經中央標準局研議後,將CNS 28664.1.2(12)節修正為「緊急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其動作應確實良好,如為露出式者,應與緊急呼叫裝置連接」,以達確保搭乘人員安全與防止誤用及犯案之目的。
解釋令 十五 釋復勞工攀登五公尺以上高度之垂直服務梯後進入懸於起重機桁架下方操作室中擔任起重機操作工作,其作業是否應照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辦理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四年一月七日臺內勞字第二八三0七四號函復高雄市工礦檢查所:
           該項作業因其操作工作位置於密閉之操作室內,非屬本標準所稱之高架作業範圍。
解釋令 十六 釋復有關升降機之乘人用或載貨用之安全問題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四年一月九日臺內勞字第二八三五八九號函復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本案前經內政部七十年十月十六日(七十)臺內勞字第五二五七五號函釋示在案。其中「…… 如具有相當之載人用安全標準及裝置……」一詞係指其積載荷重得依載貨用升降機標準。但不能免除「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4.3節「載貨升降機之例外規定」,而需在搬器外側標示僅限操作者一人使用。
解釋令 十七 釋復對未具國家標準之起重升降機具是否暫緩受理檢查案
        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二日臺內勞字第二四四一0七號函復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一、內政部業已發布固定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吊籠等檢查構造標準有關強度計算問題應依各該標準及國家標準有關規定辦理。
二、現行標準無明確規定或特殊結構之機具可參考國外標準及依學理判定。
解釋令 十八 釋復液壓升降機之機械室面積可否酌予放寬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六年五月廿日臺(七五)內勞字第五0五一三八號函復臺灣省勞工檢查委員會等:
           液壓升降機依國家標準CNS 11380 B4065「液壓升降機標準」第3.1節規定,其機械室面積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2866 B7042「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第4.1.1.1.(7)節「機房面積不得少於升降路投影面積之二倍」之規定。現經中央標準局於七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以(七六)台壹字第三0二六一七號函決議於CNS 2866國家標準第4.1.1.1(7)節條文增列「但不妨礙保養、檢查及管理者,不在此限」之規定。
解釋令 十九 釋復載貨升降機如需搭乘人員其標準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二月七日台(七六)勞安字第九一二八號函捷安電梯有限公司函
             一、所詢內政部七十年十月十六日台內勞字第五二五七五號七十四年一月九日台內勞字第二八三五八九號函疑義乙節,查載貨升降機如需搭乘特定操作者一人,其安全裝置及安全係數應符合載人用升降機標準。惟積載荷重得依載貨升降機標準核算。該升降機既准許搭載操作者,其操作盤自得設於車廂內部。
       二、油壓升降機得採國外適當檢查標準實施檢查,但該標準所定之材料、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標準亦應同時比照辦理。       
解釋令 二十 釋復有關液壓升降機抑制油溫無法達到5℃以下及同一樓層有二個出入口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五月三日台七十七勞安二字第0八四七五號函
            一、貴公司七十七年四月廿五日(77)立啟字第0四二五一號函已悉。
        二、所詢國家標準CNS 11380 B4065「液壓升降機標準」第三.三.六節「動作油溫度如預知會達到5℃以下60℃以上時,應設有抑制此一現象之裝置」疑義乙節,如動作油溫度確無達到5℃以下之虞者,該抑制低溫之裝置自得免設。
       三、有關升降機可否在同一樓層設二個出入口乙節,請依內政部七十二年五月九日七十二台內勞字第一五一九七七號函規定:「以載貨為主之客貨兩用升降機,確因載貨需要,無礙人員安全者,經檢查機構認定後,其搬器得在同一樓層設升降出路入口二處。但操作使用時,門扉僅能打開一處,另一處需關閉。並應設有搬器及升降路上所有出入口之門扉未完全關閉前無法使搬器升降之連鎖裝罝」。
解釋令 二一 釋復有關汽車油壓鋼索式升降機,如無國家標準應如何受理檢查案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台七十七勞安二字第一00六九號函台灣省政府勞工處
           本案汽車油壓鋼索式升降機如現行標準無明確規定或具特殊結構者,可參考國外標準及依學理判定,前經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二日台內勞字第三四四一0七號函(如附)釋示在案。
解釋令 二二 釋復有關油壓升降機車廂底部與緩衝器之距離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九月二日台七十七勞檢二字第二0八四九號函安乙機械公司
一、所詢油壓升降機車廂底部與緩衝器之距離乙案,中國國家標準CNS 2866 B7042「升降機升降階梯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第4.1.4(10)之規定,係指當車廂完全壓縮緩衝器上,其廂底最低部分與機坑底板之間隙不得少於六十公分,而貴公司來函所稱維修高度係指車廂停於最低樓層,其車廂底板尚未壓於緩衝器上之距離,與該節所指不符,仍請依該標準規定改善。
二、另車廂停於最下層時,車廂與緩衝器之間之距離應符合CNS 11380 B4065「液壓升降機標準」第6.1節之規定請一併參考。
解釋令 二三 釋復有關已取得檢查合格證之大型升降機,其定期檢查荷重試驗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一月廿日台七八勞檢二字第0一二九五號函      
            一、依台灣電力公司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電工安字第七八0一-0六0九號函 辦理。
            二、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於大型升降機之定期檢查,應就其機械性能及構造部分實施檢查。並以積載荷重實施荷重試驗。
解釋令 二四 釋復有關聯華實業公司擬裝設「全自動麵粉堆壘及垂直搬送機」之安全檢查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四月三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0七五一八號函      
一、依據聯華實業公司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78)聯總發麵字第0三一號函辦理。
二、該垂直搬送機如專為生產設備或輸送設備過程中一部分,貨品以全自動輸入及送出,且人員不直接搭乘使用者,得不依升降機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
解釋令 二五 釋復有關舊有起重升降機具清查檢查,因資料欠缺或不全之處理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四月廿六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一0二四七號函      
一、復  貴會七十八年四月二十日(78)起安會字第0五0五號函。
二、依「舊有起重升降機具清查檢查處理要點」第六項規定,對舊有起重升降機具核算強度確有困難時,得依本要點七-十六項程序處理。惟其中第十四項第一款規定之強度計算係為顧及荷重試驗安全起見,依本會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台七十七勞檢字第一六一八八號函研商「舊有第一種壓力容器及起重升降機具清查檢查處理原則」會議紀錄決議三之()、三之所以四)、僅對吊勾、鋼索等以材料之最低抗拉強度及最簡便之數學計算式核算其強度之近似值,並與標示荷重或實際使用荷重比較,以確定吊升荷重值。
三、內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台(76)勞字第四八四二0五號函「起重升降機具清查困難事項解決辦法」第一項規定資料不全者,對組配圖得以照片或簡圖標明尺寸。據此,組配圖若以照相方式表示,應以能表明其主要結構(如桁架、吊鉤)之外觀形狀及重要尺寸原則,以為檢查之依據。
解釋令 二六 釋復有關油壓升降平台是否屬升降機,其搬器頂部是否免設圍體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台七十八勞安二字第二六0八五號函      
一、  貴處七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七八勞六字第二八九四六號函。
二、本案油壓升降平台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六條規定,應屬該規則所稱升降機」。至其搬器頂部是否應設圍體乙節,經查「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2.9節規定,並無硬性要求。另查中國國家標準CNS 10594 B1337「升降機構造標準」,其適用範圍為鋼索式電動升降機之構造。本案油壓升降平台不應依該標準實施檢查。
解釋令 二七 釋復有關新設升降機機械室高度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二七五九七號函台灣省政府勞工處
           有關新設升降機機械室高度,於經常作業部分,經改善後達二公尺以上,其他部份高度為一.九公尺,如不影響維護保養,且改善部分無安全之虞者,同意發給檢查合格證。      
解釋令 二八 釋復有關吊籠遷移地點裝置使用,如未變更固定方式是否無須申請變更設置許可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七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三一七五三號函:
一、貴公司七十八年十二月九日@高字第00一一號函敬悉。
二、   貴公司吊籠遷移地點裝置使用,如未變更固定方式,依變更「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一百五十九條一至五款所列事項者,不需申請變更檢查,亦無須申請變更設置許可。
解釋令 二九 釋復有關升降機其與建築物對應空間不足,經清查檢查予以有條件合格者,如汰舊更新是否准其延續原來之有條件合格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三0八一一號函:
一、依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北市勞二字第二一0八七號函辦理。
二、事業單位舊有升降機,經依「起重升降機具清查困難事項處理辦法」規定實施清查檢查結果,以其與建築物對應空間不足,准予有條件合格者,因使用年久,基於安全顧慮,予以汰舊更新,於竣工檢查時,若新設升降機之積載荷重,額定速度未超過舊有規定,除其與建築物對應空間,因建築物改造確有困難,經檢查機構認可者外,其餘構造部分均符合構造標準可准其延續原來有條件合格,並依該辦法規定加強安全管理。
解釋令 三十 釋復有關經檢查合格之吊籠,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內轉賣,應向何檢查機構申請換發合格證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元月四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三二0九九號函
     對於經檢查合格之吊籠,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內轉賣,致所有權移轉時應由移轉後之所有人檢附原合格證及所有權移轉證明,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合格證。
解釋令 三一 釋復有關吊籠檢查,其安定度如何處理等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四月廿八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0九一四三號函
一、復 貴所七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北市工檢四字第四一四四號函。
二、吊籠檢查之疑義請依下列原則處理:
()吊籠以「自由型突樑」固定在大樓頂女兒牆,其工作台如無翻覆之虞者,得免計算其安定度。
()工作台底板以點焊(斷續)焊接乙節,其結構能符吊籠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二、二、一節規定即可。
()吊籠實施荷重試驗時,工作台兩側中間欄杆及工作台撓曲(變形量)之認定乙節,依該構造標準第二、五節規定「結構部分應具足夠剛性,不得發生影響安全之變形」,據此有安全影響之變形即屬不合格。
三、另地震負荷可否省略乙節,依該構造標準第五、三節規定,應以該節第(1)(2)(3)款之綜合應力值,取最不利於該結構部分強度之情形為準。
解釋令 三二 釋復有關吊籠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內轉賣而遷移地點使用,無需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得逕行換發合格證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五月十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一00七一號函
一、吊籠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內轉賣而遷移地點使用,如無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一百六十條第一至第六款所列之變更事項者,無需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得逕行換發合格證。
  二、依台灣省政府勞工處七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七九勞五字第九0七六號函辦 理。
解釋令 三三 釋復有關汽車修理業使用之升降設備是否屬升降機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台七十九勞安二字第一九二0一號函
一、復 貴局七十九年八月八日(七九)高市勞局二字第0一0九三七號函。
二、本案依所附組配圖示(如附件),該升降設備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升降機不符,應不屬於該規則所稱升降機。
解釋令 三四 釋復有關土木建築工程作業中使用之營建用提升機應依何種標準檢查疑義乙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三日台七十九勞安二字第二0七五八號函
一、復貴處七十九年八月廿三日七九勞六字第二0六一五號函。
二、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營建用提升機之檢查,除國外進口或依外國標準製造者,可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國內製造者,如於現行法規及國家標準均未規定時,可參照國外相關標準實施檢查。
三、營建用提升機應不得乘載勞工,於同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已有規定,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解釋令 三五 釋復有關立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液壓升降機坑及升降路之設置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二八七五六號函:
  查中國國家標準CNS 11380[液壓升降機標準]第六節中,對於液壓升降機機坑及升降路之檢查,以明示依CNS 28664.1.1(1)(2)節之規定實施之。即「機坑應不漏水且須清潔」,「升降路及機坑內壁」,應平坦光滑不得有突出物」。   
解釋令 三六 釋復有關事業單位設置之大型升降機,其使用樓層增高或欲降低積載荷重後仍屬大型者,應如何辦理申請檢查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十勞檢二字第0五0七二號函
一、依中華民國升降機安全協會八十年二月二十日中升總字第00六六號函辦理。
二、事業單位設置之大型升降機,使用樓層增高,其機械室位置,結構強度及組配等有變更者,視同新設之大型升降機,應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竣工檢查。
三、大型升降機積載荷重之降低,應依定期檢查或變更檢查之檢查結果予以認定。
解釋令 三七 釋復有關擴大指定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事業,其所使用之升降機檢查權責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三月十八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0五七五七號函
一、復貴所八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北市工檢四字第0二三二五號函。
二、有關擴大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所使用之升降機,如其檢查與建築法規定競合,經依權責劃分由建管單位負責辦理檢查,並經其檢查合格者,如因該升降機發生職業災害,不宜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規定論處。
解釋令 三八 釋復有關執行職務時如發現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使用未經勞工檢查機構    檢查合格之升降機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四月十二日台八十勞檢二字第0九一三五號函
一、貴會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使用未經勞工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升降機,請即轉知該事業單位應依該法規定申請竣工檢查或清查檢查。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事業單位所使用積載荷重一 公噸以上之升降機,應依同法第六條規定由勞工檢查機構實施竣工檢查合格。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製造者應實施清查檢查合格。
三、同法第四條第六款「中央主管機構指定之事業」,前經內政部七十一年六月十一日(71)台內勞字第九一二六八號令(如附件)指定在案。
解釋令 三九 釋復有關大型升降機之緊急救助出口開放方式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九月廿一日台八十勞檢二字第二三九八一號函
一、復貴會八十年九月三日(80)起安會字第五八九0號函。
二、查中國國家標準CNS 28664.1.3(1)節規定「緊急救助出口在車廂外部須能以簡單操作方式即可啟開」,合乎上開規定即可,不宜強制要求於外部加裝安全鎖扣。
解釋令 四十 釋復有關液壓升降機之頂部間隙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月三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二四一八六號函
一、復貴局八十年九月六日(八十)園社字第一0八八六號函。
      二、有關液壓升降機之檢查,如「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未有明確規        定者,自可適用中國國家標準CNS 11380 B4065「液壓升降機」有關規定。
解釋令 四一 釋復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月三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二六二三九號函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係指礦業之礦場、製造業之工場、營造業之工地、水電燃氣業之水廠、電廠、瓦斯廠、倉儲業之倉庫、通訊業之電訊交換機房、國防事業之生產機構、軍醫院、研究機構及對外附設之傳播事業單位等。上述場所設置之升降機自竣工檢查開始,由勞工檢查機構實施檢查管理,其餘升降機由主管建築機關負責檢查管理。
二、前項升降機之檢查權責分工,前經本會於八十年九月二日與內政部(營建署)協調在案。
解釋令 四一 釋復有關原設置之大型升降機,擬縮小搬器底面積變更為中型升降機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月四日台八十勞檢二字第二四五四0號函
一、復貴局八十年九月十二日八十園社字第一0八三五號函
二、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七條規定,升降機之積載荷重係指適應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吊升之最大荷重。大型升降機如擬變更為中型者,其積載荷重之變更,應依據上述規定及定期檢查或變更檢查等結果認定。本案升降機之積載荷重變更,如不符上開規定,應不予認定為中型升降機。
解釋令 四二 釋復有關貴局各分局及配銷處之菸酒倉庫設置之升降機究應向何主管機關申請檢查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三四八二九號函
一、復 貴局八十年十二月五日八十公工字第五三一二二號函。
二、本案經洽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年十二月廿四日八十營署建字第七八0七號函復,略以:「依其使用性質,宜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予以檢查」。本案貴局桃園分局楊梅配銷處菸酒倉庫設置之升降機,請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三、另貴局所屬單位設置之升降機,如其使用性質為辦公室者.請依本會八十年十二月七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三一一二八號函規定,「應由主管建築機關負責檢查管理」。
釋令 四三 釋復空軍防空飛彈保養廠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台八十一勞安三字第000四四號函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及其附表之十四國防事業,其事業之定義為國防部所屬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生產機構、軍醫院、研究機構及對外附設之傳播事業單位等,本案未說明該廠之特性(有否生產行為)及有否僱用勞工之情形而無從判定,請檢送資料或依上述原則逕行處理。
三、本會八十年八月廿八日台八十勞安三字第二一九五一號公告指定公共行
    政、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之危險性機械(升降機除外)或備適用本法
解釋令 四四 釋復有關吊籠使用檢查之檢查位置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0二二六四號函
一、貴公司八十一年元月二十日(八一)旭字第00一號函已悉。
二、經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前經於七十九年三月七日修正,舊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所稱吊籠「製造檢查」業經修正名稱為「使用檢查」。依同規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使用檢查應於「易檢查之位置」實施,並未規定應於「實際使用位置」為之。至可否於與大樓現場相同之吊籠專用測試塔實施乙節,如其經檢查機構認可合於「易檢查之位置」者,自無不可,惟嗣後如「固定方式」變更,應依同規則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申請變更檢查。
解釋令 四五 釋復有關國防部陸軍防空飛彈保養廠設置起重升降機具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台八十一勞安三字第0六五二五號函
一、復 貴處八十一年二月廿八日八一勞六字第四九八四號函。
二、本案經貴處查明該廠其無生產行為,亦未僱用勞工從事工作,自不宜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對起重升降機具經檢查合格發給之證明,由貴處逕處。
解釋令 四六 釋復有關中型升降機、簡易升降機之檢查權責分工原則應否比照大型升降機辦理,又應由主管建築機關負責檢查管理之升降機可否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附屬法規就有關事項加以檢查及處理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0九三四九號函
一、復 貴處八十一年三月廿一日勞六字第六一三二二號函。
二、有關升降機之檢查,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建築法重疊部分,為避免重複檢查管理,前經本會於八十年九月二日與內政部協調檢查權責分工在案,同一台升降機僅由一單位負責檢查管理為原則,除「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之升降機由勞工檢查機構實施檢查管理外,其餘升降機由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三、為使檢查權責劃分明確,對於主管建築機關管轄範圍之升降機,勞工檢查機構以不涉入為宜。
解釋令 四七 釋復有關IBM大樓設置吊籠未實施自動檢查,其處分對象應如何認定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一五五九六號函
一、復貴局八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北市勞二字第八四八五號函。
二、查吊籠之自動檢查係雇主應作為之義務,本案吊籠為大樓所有人共同持分,其管理人係大樓管理委員會,惟未敘明使用人,請查明本案吊籠之使用係承攬或承租(借)關係後,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七十九條或第八十條規定辦理。
解釋令 四八 釋復有關吊籠捲筒之升降驅動機構裝於蝸輪減速機之本體者,在蝸輪特性上不可能有下降速度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之一.三倍,可否免設自動控制其速度之裝置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廿五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一八九四七號函         
一、復貴所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北市工檢四字第0七六一七號函。
二、依「吊籠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四.四節規定「吊籠應置有工作台之下降速度未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之一.三倍前能自動控制其速度之裝置」,本案吊籠由日本製造進口,其可否免設上述自動控速裝置乙節,查國外進口者,得依國外標準實施檢查,如日本准其免設,自得依其規定,請查明逕處。
解釋令 四九 釋復有關台電公司所屬各區營業(運)處設置於配電中心、材料倉庫、變電所等之升降機,是否應受勞工檢查機構之監督管理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廿九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一八四三五號函          
  貴公司所屬各區營業(運)處設置於配電中心、材料倉庫、變電所等之升降機,如符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以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之升降機」,自應受勞工檢查機構之監督管理。
解釋令 五十 釋復有關吊籠設備產品,其蝸輪式減速機不因負載變化而超速,亦不會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一.三倍,可否免加裝自動控制其速度之裝置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二日台八十一勞檢二字第一八八九一號函         
  有關貴公司代理日本吊籠株式會社吊籠設備產品,其蝸輪式減速機不因負載變化而超速,亦不會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一.三倍,可否免加裝自動控制其速度之裝置乙案,本會於八十一年六月廿五日台八十一勞安二字第一八九四七號復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函中,已敘明處理原則,檢附該函影本乙份,請 參考。
解釋令 五一 釋復有起重升降機具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之簽署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台八十一勞檢二字第二五六二一號函釋         
  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之簽署,應自檢查之日算起。惟為配合實際需要,如事業單位之起重升降機具,於其檢查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卅日內辦理檢查合格者,其有效期限之簽署,得自原有效期限屆滿日之次日算起。如因複查、申請停用或逾期申請檢查者,其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之簽署仍自檢查合格日算起,惟未經檢查合格期間,應不得使用。
解釋令 五二 釋復有關台灣省敦睦聯誼會空航餐點供應站所設置之升降機是否應由勞工檢查機構檢查管理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八十一勞檢二字第四一二二五號函         
一、復 貴處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八一勞六字第二七九一0號函。
二、本案「空航餐點供應站」如其事業主要目的為依約定製作供應「航空餐點」者,以歸類於製造業中之食品製造業範圍為當。其所設置僅供勞工使用之升降機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及「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升降機檢查與建築法之昇降設備管理之檢查權責劃分協調會紀錄」,應由勞工檢查機構檢查管理。
解釋令 五三 釋復有關國防事業軍醫院之升降機檢查權責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檢二字第0四九0號函         
一、復貴部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八二洛元第一二二號函。
二、國防事業軍醫院之升降機檢查,依本會八十年九月九日台八十勞安二字第二三八九七號函有關升降機檢查權責劃分會議結論,應由勞工檢查機構辦理檢查事宜。其辦理竣工檢查並無規定需檢附建築及使用執照。唯檢查機構為了解該結構物之強度,得要求事業單位檢附經建築師或結構技師檢證之機械室頂梁、樓地板及基礎等強度計算書或相關強度證明文件。
三、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作業環境測定部份,正修訂中,其游離輻射測定部份將由原委會辦理。
四、有關「委託之電氣技術顧問公司未呈報台灣省建設廳辦理備查」乙節,得依台電公司規定免辦技術人員登記。
解釋令 五四 釋復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營業(運)處所設置之升降機,原由內政部營建署監管而今改屬勞工檢查機構監管者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台八十二勞檢二字第0九二九一號函         
一、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營業(運)處所設置之升降機,原由內政部營建署監管而今改屬勞工檢查機構監管者(如該公司八十二年二月八日電工安字第八二0二-0三八二號函說明二),同意於建管單位核發之「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繼續延用。
二、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二年二月八日電工安字第八二0二-0三八二號函辦理。
三、該函副本諒達。
解釋令 五五 釋復有關交通部國際電信局電報大樓設置大型升降機三座,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檢查規定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二勞安二字第二四三六一號函         
一、復貴所八十二年四月廿四日北市工檢四字第五二三三號函。
二、本案電報大樓係長途電信局、國際電信局、北區電信局三局共用,其設置之大型升降機非僅供「電訊交換機房」專用,該大樓各層辦公室可由民眾洽公進出使用升降機,亦非專供勞工使用,此與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之升降機為限」之意旨不合,應不屬勞工檢查範圍,宜請該局另洽建管機關實施上述升降機之檢查管理。 
解釋令 五六 釋復有關交通部國際電信局電報大樓設置之大型升降機三座,其檢查管理責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二日台八十二勞安二字第三四七0號函         
一、復貴部八十二年六月九日台(八二)內營字第八二七五九二七號函。
二、本會對升降機之安全檢查及管理事項極為重視,惟鑑於建築法與勞工安全衛生法均有規定升降機之檢查管理事項,造成一事兩辦,民眾迭有反映,為避免重複列管,浪費人力物力,並基於便民原則,前經本會於八十年九月二日與貴部協調升降機之檢查權責劃分,獲致結論,本會並據以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增列第二項,明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升降機檢查管理範圍,應「以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之升降機為限」。該法施行細則業於八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施行。
三、經查本案電報大樓係十一層建築物,其中僅八樓為「機房用途」,其餘各樓層均為「辦公室用途」,可由民眾洽公進出,是以該建築物設置之升降機,其係供辦公室使用性質,並非專供「電訊交換機房」用途,亦非「專供勞工使用」,此與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範之升降機,應以設置於工廠、倉庫或各種勞工作業場所之升降機為範圍之意旨不合。又依本案升降機之使用性質,亦應屬建管機關檢查管理權責範圍。
四、另查本案電報大樓設置之升降機三座,業經於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由中華民國升降設備安全協會檢查合格,並發給「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准予使用在案,自仍以續由建管機關實施監督檢查管理為妥。
解釋令 五七 釋復有關橋型貨櫃起重機取得合格證後於腳側加設齒條式升降機等疑義案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台八十三勞檢二字第一五一四二號函         
一、依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八十三年二月廿三日八三勞六字第四五二一號函辦 
    理。
二、橋型貨櫃起重機於腳側加設升降機時,如其為大型升降機者,應依「起重
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竣工檢查。如該起重機腳等構造
部分變更時亦應依同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變更檢查。另建議對增設之
    中型升降機應檢具相關資料報備乙節留供修法參考。
三、建議訂定齒條式升降機檢查標準乙節,本前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已以台
   八十二勞安二字第四0三四五號函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優先研訂,該局並
   已完成「營建工程用升降機構造標準」草案之訂定並將於近期召集會議研
   商。
解釋令 五八 釋復有關捷運工程局木柵機廠行車控制中心大樓升降機已取得「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是否仍須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再申請檢查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四日台八十三勞安二字第四四二三二號函         
      一、復貴局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北市勞二字第一一九六二號函。
二、經查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列入勞工檢查範圍之升降機,「以廠場或其他專供勞工使用之類似場所之升降機為限」。是則升降機之設置場所如為廠場,或與廠場用性質之類似場所,且係專供勞工使用者,自應依上述規定辦理。本案升降機可依上述原則予以劃分檢查權責。
三、已依建築法規檢查合格,取得「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之升降機,於有效期限內,得免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重複實施檢查。
解釋令 五九 釋復有關工廠設置之全自動紙捲垂直搬送機是否得不依升降機有關法令規定實施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廿一日台八十三勞檢二字第八六五二三號函         
    有關貴公司設置之全自動紙捲垂直搬送機,如專為生產設備或輸送設備過程中一部分,貨品以全自動輸入及送出,且人員不直接搭乘使用者,得不依升降機有關法令規定實施。
解釋令 六十 釋復有關旭騰股份有限公司之吊籠申請「使用檢查」相關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台八十三勞檢字第一0八八0四號函        
一、依據旭騰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八三旭字第00七號辦理。
二、可搬式吊籠之「使用檢查」如申請檢查之事業單位與該吊籠使用事業單位之檢查機構不同者,得檢附該地使用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解釋令 六一 釋復有關齒條爬升式升降機檢查標準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六月廿一日台八十四勞檢二字第一二0六0四號函        
一、依據中華民國起重機協會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八四起安會字第0六八六號函及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一、四節規定辦理。
二、有關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因構造特殊部份構造無法適用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部份,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械室: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其傳動裝置與鋼索或油壓式迴異,無須設置機械室。
(二)升降路:
1.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於升降路出入口及人員有接觸之虞之部份設置牆壁或圍護物者,得認定符合標準二.一.一之規定,唯其材質仍應依該規定辦理。
2.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準用本標準二.一.二但書之規定,唯依此規定設置一個以上出入口時,其任一個出入口之門扉均應設有本標準四.一.規定之連鎖裝置。
3.    本標準二.一.三之規定,對於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安全上無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機坑: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設有符合本標準四.一.八規定之衝撞緩和設備且安全上無危害之虞者,得不適用本標準第二.七節及第二.八節之規定。
(四)連絡裝置: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之升降路及搬器以如鐵網等容易與周圍人員連絡之材料為護圍物者,準用本標準第四.九節但書之規定。
(五)積載荷重:
  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裝設有過負荷防止裝置且其搬器長度超過三公尺以上者,準用本標準第二.一一節載貨用升降機之計算標準。 
解釋令 六二 釋復有關齒條爬升式升降機檢查標準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七月八日台八十四勞檢二字第一二三九七八號函        
一、案據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八十四年七月三日高市勞檢四字第00五六五九號函辦理。
二、本會於本(八十四)年六月廿一日台八十四勞檢二字第一二0六0四號函第二.()3.中說明「本標準二.一.三之規定,對於齒條爬升式升降機如安全上無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上開無危害之虞者包含於搬器上設置搬器出入口與升降路出入口間之活動通行設備(如踏板等),且該設備結構應堅實不得有溜滑情形。
解釋令 六三 釋復有關貴市伸格股份有限公司所屬ALIMAK施工升降機乘場門認定疑義乙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八十四勞檢二字第一三二九六五號函        
一、依貴公司八十四年九月五日八四高市勞局二字第一六五四一號函及「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一、四節規定辦理。
二、本案升降機乘場門之設計除裝置有柵欄門外並有連鎖拉桿之設計,上述裝置如能避免人員與移動中之升降機接觸並具有使升降機停止之連鎖裝置者,應可認定符合「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之規定。惟本案升降機應確實由專人操作並嚴禁人員或物料於接泊平台上逗留或堆置。
解釋令 六四 釋復有關乾式煤氣儲槽內部設置之升降設備是否屬升降機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廿九日台八十四勞安二字第一三三一四七號函
一、貴公司八十四年九月七(八四)中鋼Y9字第一二九七一-二六二號函已悉
二、所附貴公司乾式煤氣儲槽內部設置之升降設備資料,經查非屬「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稱「升降機」或「吊籠」。
解釋令 六五 釋復有關升降機之車廂門或出入口變更是否應申請變更檢查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台八十五勞檢二字第124602號函
        經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五十條變更檢查之對象係因變升降機之結構部分,致使強度或安全性有影響者,搬器、平衡錘等。至「車廂門」、「出入口門」未列入變更檢查範圍,惟雇主應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解釋令 六六 釋復有關大型升降機截去部份搬器底面積,致其面積小於二點四平方公尺,是否可據以判定為中型升降機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勞檢二字第0一八三五二號函      
一、復貴處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北市勞檢五字第七0四三號函辦理。
二、經查「升降機具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二,一一規定,升降機積載荷
重之計算係依該升降機搬器種類及底面積大小計算之;另查「起重升降機
具安全規則」第六條規定,升降機之積載荷重係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
器上吊升之最大荷重。本案升降機如僅為逃避檢查而截去部份搬器底面
積,其結構(含搬器大小)及吊升能力均未變更,自不符上開規定。
解釋令 六七 釋復有關國外進口之危險性機械申請竣工檢查、使用檢查應附之品管等相關文件,可否以「品管嚴格之國外知名廠家之自行宣告」即行認定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台八十六勞安二字第0四一0四九號函釋。
一、復貴局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八六高市勞局二字第一九0三五號函。
二、查國外進口之危險性機械申請竣工檢查、使用檢查,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應檢附之品管等相關文件,並不以ISO 9000品質認證為限,申請人如能提出相關文件,可資佐證認定原製造廠已實施品管措施者,亦無不可。
三、貴轄勞工檢查所擬對PM(義大利)LIEBHERR(德國)DEMAG(德國)KATO(日本)TADANO(日本)P&H(美國)GROVE(美國)HIAB(瑞典)ALIMAK(瑞典)等國外知名廠家之品管自行宣告文件,認定為符合上開規定,其既經該所認可各該製造廠「品管嚴格」。
解釋令 六八 釋復有關唐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升降機型式檢查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安二字第0五00二六號函釋:      
一、復貴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唐興字第八七一一0二號函。
二、升降機型式檢查之主任設計者及施工負責人可否由同一人擔任乙節,應視該升降機之設計、製造施工事項如均由同一人為之,且其資格條件均符合規定者,可就個案情形,予以認可。
三、升降機主任設計者及施工負責人實務經驗之認可,可依從事升降機之設計、製造或檢查等相關實務經驗年數累計認定。至上述學經歷之認定,與職訓局核發之技術士証之有否無涉。
四、升降機之積載荷重,依製造廠之設計、製造能力或客戶工程合約等提出型式檢查申請,自無不可。。
解釋令 六九 釋復有關大型升降機截去部份搬器底面積,致其面積小於二點四平方公尺,是否可據以判定為中型升降機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勞檢二字第0一八三五二號函      
一、復貴處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北市勞檢五字第七0四三號函辦理。
四、經查「升降機具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二,一一規定,升降機積載荷重之計算係依該升降機搬器種類及底面積大小計算之;另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六條規定,升降機之積載荷重係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吊升之最大荷重。本案升降機如僅為逃避檢查而截去部份搬器底面積,其結構(含搬器大小)及吊升能力均未變更,自不符上開規定。
解釋令 七十 釋復有關油壓式升降機是否應設置管路防爆閥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勞檢二字第00三五二六五號函      
一、依據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工安福字第八八0三九七號函辦理。
二、查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九款規定,液壓升降機應設有防止因閥或液缸等之水或油洩漏,引起搬器下降之設置。本案液壓升降機應依上開規定設置該等安全裝置;惟間接式升降機如設有該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第六款規定之自動制止下降裝置,防止搬器失速下降者,不在此限。
解釋令 七一 釋復有關升降機具過負載防止及警報裝置檢查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勞檢二字第00一六三三號函。      
一、依據立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一月八日八八立啟字第八八0一0八一號函辦理。
二、有關升降機具過負載防止及警報裝置檢查,以荷重超過一00%積載荷重時能立即發出警報並停止上下運轉為合格標準:至當荷重減輕多少而能恢復運轉一節,若無安全之虞者,得依原製造廠規格辦理。
解釋令 七二 釋復有關全自動包裝系統之垂直輸送設備是否為升降機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勞檢二字第00二五一三號函      
           依來函附照所示,貴公司設置之全自動包裝系統之垂直輸送設備,於搬器內及各樓層均設有操作用控制面板,其構造與載貨用升降機並無不同,雖係全自動包裝系統之一部分,惟勞工尚可由控制面板獨立操作該升降設備,據此該升降設備尚難認定非屬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稱之升降機。                                                       
解釋令 七三 釋復有關機械設備租賃業安裝于工地之齒條式工程用升降機﹐是否適用「舊有起重升降機具清查檢查處理要點」等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勞檢二字第0九一00一四五四0號函
            一、依據維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維(91)字第00三號函辦理。
三、經檢查合格之齒條式工程用升降機,如其變更設置位置時,視同新設,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解釋令 七四 釋復有關職業訓練局考試合格之升降機裝修技術士能否比同為升降機自動檢查人員之資格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勞安一字第0九一00一六八二二號函      
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四月二日91中升總字第一000八五號函。
二、升降機裝修技術士係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可為升降機操作人員,亦屬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七十八條中所稱「適當人員」可擔任升降機之自動檢查。
解釋令 七五 釋復有關移動式吊籠,其有效期限屆滿提出定期檢查申請時其希望檢查(設置)地點,並非代行檢查責任區域,本會及事業單位應如何辦理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勞檢二字第0九一00一九三四八號函
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91中升總字第100091號函。
二、有關吊籠申請定期檢查時,如其希望檢查之地點非貴會代行檢查責任區域時,請將申請文件及相關檢查資料影本等送其所屬轄區代行檢查機構辦理,並復知申請人,請查照。
解釋令 七六 釋復有關「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勞檢二字第0九一00三二九七四號函辦理。
一、對需配合製程於排放管增設閥類、冷凝器或除毒()設備之非開放型批次反應槽,於反應過程,槽內壓力有超過大氣壓力之虞,而已依其特性設置溫度及壓力自動控制或具有同等效能之自動控制,以確定冷卻、加熱、攪拌及壓縮等裝置之正常操作及反應過程均不致造成反應槽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力者,得不認定為「第一種壓力容器」。
二、有關舊有起重升降機具清查檢查處理要點、舊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清查處理要點、舊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清查處理要點、舊有熱媒鍋爐清查檢查有關疑義判定基準及鍋爐清查檢查計畫等危險性機械設備清查檢查相關規定,將由本會依程序予以停止適用;另經危險性機械清查檢查合格者,於變更設置位置時之檢查方式,由本會另案研商。
三、對分屬不同雇主之勞工共同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應依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由雇主提出申請檢查;實施勞動檢查時,如發現有使勞工使用未經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者,則各該雇主皆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論處。

、雇主變更危險性機械法定構件,應檢附變更部分之相關資料及圖說,報請檢查機構或代檢機構備查,檢查機構於受理時應將處理情形副知代檢機構,反之由代檢機構受理時應將處理情形副知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