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87)台內消 字第 8774132 號
發文日期:87/03/06
資料來源:內政部公報 第 3 卷 10 期 117-123 頁
相關法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1 、112 、113 、116 、180 條 ( 85/03/13 )
要 旨: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本部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附 件:提案討論:
提案一: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中滅火器性
能之數量應如何分配問題?
決 議: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有關滅火器自
製造年份起超過三年以上八年以下者或超過八年者,依該類樣本
數之多寡,應依下表所列周期全數檢查完畢,並依次自製造年份
較久者開始抽驗之規定,係指每次檢修時滅火器性能檢查應抽樣
之數量,應將抽樣數量在其周期內,以檢修申報期限為單位,約
取其平均數之方式,將樣本數全部檢查完畢為止。 (抽樣情形例
示如附件)
┌────┬────────────┬────────┐
│製造年份│抽 樣 數 量│說 明│
├────┼────────────┼────────┤
│三年至八│(一)一至六支 三年│自製造年份起超過│
│年 │(二)七支 三點五年│三年以上八年以下│
│ │(三)八支 四年│者,依該類樣本數│
│ │(四)九支 四點五年│之多寡,應依上列│
│ │(五)十支以上 五年│周期全數檢查完畢│
│ │ │,並依次自製造年│
│ │ │份較久者開始抽驗│
│ │ │之。 │
├────┼────────────┼────────┤
│超過八年│(一)一至七支 一點五年│自製造年份起超過│
│ │(二) 八至九支 二年│八年者,依該類樣│
│ │(三) 十支 二點五年│本數之多寡,應依│
│ │ │上列周期全數檢查│
│ │ │完畢,並依次自製│
│ │ │造年份較久者開始│
│ │ │抽驗之。 │
└────┴────────────┴────────┘
提案二:自然排煙設備,設計為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有關手動開關裝置
疑義?
決 議:自然排煙設備設置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時,其應設之手動開關裝
置,須具「單一動作」即能開啟至定位,並確保其穩定開啟狀態
之功能。因此對開式窗戶需解鎖及開窗二個動作才能開啟時,不
得為單一動作能開啟之窗戶。
提案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排煙設備及泡沫滅火設備已設有火警探測器
,並連動至受信總機,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可否免設疑
義?
決 議:已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排煙設備及泡沫滅火設備之場所,其
火警感知裝置已規劃設置火警探測器,並將火警訊號移報至火警
受信總機,且火警探測器之設置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三編第二章第一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規定時,該火
警自動警報設備部分得免重複設置火警探測器。但有關排煙設備
部分,採火警探測器共用時,如非使用定址式,其火警分區應配
合防煙區劃設計。
提案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出水口
應設置於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消防人
員易於施行滅火位置,其中緊急昇降機間係為三層以上之樓層抑
或各樓層均須設置疑義?
決 議:設有緊急昇降機間之各樓層,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設置出水口。
(法源資訊編:附圖請參閱內政部公報 第 3 卷 10 期 1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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