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86)台內消 字第 8679490 號
發文日期:86/06/12
資料來源:內政部公報 第 3 卷 1 期 79-84 頁
相關法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9 、28 、31 、37 、122 、131 條
( 85/03/13 )
要 旨: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
紀錄
局部刪除:依據內政部 93.04.16 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6 號函有關提案
(一) 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主 旨:檢送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附 件: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
提案一:經營「美容瘦身場所」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用途
疑義案?
決 議:本部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以台 (八六) 內消字第八六七六○四
五號函送八十六年二月廿四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
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決議:「美容瘦身場所」依其實際使
用形態應比照『健身休閒中心』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係
指其實際經營項目有類似健身休閒中心、指壓按摩、三溫暖等設
施之場所。惟如該場所僅擺列及講解美容產品,或附設美容椅數
座,為單純之經營者,則仍以「辦公室」用途,檢討其消防安全
設備之設置。
提案二:電氣室已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否免設火警自動警報
設備,如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緊急廣播設備是否亦得免
設?
決 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場所,於其有效範圍內,並不得免設火警自
動警報設備,故亦不得免設緊急廣播設備。
提案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電影片映
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
) 應另設一滅火器」之規定,其意係指依同條第一款檢討滅火效
能之後,再每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滅火器,抑或每一百平方公尺
設一滅火器即可?
決 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應
另設一滅火器」,其意係指該場所依同條第一款檢討其最低滅火
效能值之後,再針對其中「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
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 ,另增設一具適用C類
火災之滅火器。
提案四:室內消防栓設備與室外消防栓設備可否共用消防幫浦?
決 議: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四目之規定辦理。
提案五: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樓地板面積在一百
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
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之規定,應否設置排煙
設備?
決 議: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一一七七五
號函釋略以:「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六款
規定,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為
居室。門廳、走廊、……車庫等不視為居室。而建築物依法附設
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上揭條文規定,應非屬居室。
」故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並無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情形,
依法得免設排煙設備。
提案六:免設探測器之走廊或通道之常開式防火門是否得放寬?
決 議:有關走廊或通道免設探測器之規定,業明定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一二二條第五款但書中,應無放寬之必要。
提案七:高層建築物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採分區鳴動,而其安
全梯間或特別安全梯間 (以下簡稱梯間) 部分之火警警鈴應如何
動作?
決 議: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設有緊急廣播設備時,得免設火警警鈴;故於梯間採前
述之作為時,其火警警鈴即無分區鳴動之問題。
二 於梯間已設置綜合盤者,則可採梯間回路單獨鳴動方式,不
必採分區鳴動。
提案八:對於部分應經審核認可之消防器材,其延長期限至本 (八十六)
年六月一日將屆,於實務執行上應如何配合執行?
說 明:一 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日決議受理二
十四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並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實
施。
二 對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前消防器材已安裝完成,無法提具審
核認可證明之建築物,基於實務需要及便民考量,予以合理
明訂符合左列任一規定者,准予免附審核認可書。
1 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前已領有建造執造之建築物,在八十五
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設置安裝完成者。
2 建築物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前已完成結構體,其消防安
全設備已安裝者。
三 而對於發電機設備、蓄電池設備、廣播主機、水霧頭、耐燃
電線、耐熱電線、瓦斯漏氣檢知器、火燄探測器、光電式分
離型探測器、洩波同軸電纜及防震軟管等十一項,基於實務
及便民考量,至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暫不予要求檢附認
可書。
決 議:為確保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及品質,自本 (八十六) 年六月一日
起,於消防會勘檢查時,對於應經審核認可之消防器材,各地消
防單位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 密閉型撒水頭、側壁型撒水頭、自動警報逆止閥、一齊開放閥
、泡沫噴頭、泡沫原液、緩降機、救助袋、避難梯、自動滅火
器、揚聲器、水霧頭、瓦斯漏氣檢知器、火燄探測器、光電式
分離型探測器等,所有會勘現場均應檢附審核認可書,且一併
查核現場是否與認可書上登載之認可使用內容及注意事項相符
,同時測試其性能。
2 消防幫浦機組、廣播主機、發電機設備、耐燃電線、耐熱電線
等,應配合說明二之1.、2.認定應否檢具審核認可書。
3 蓄電池設備、洩波同軸電纜及防震軟管等三項,因目前尚無認
可產品,俟各地消防單位接獲該等產品審核認可書副本後,再
行要求。
提案九:發電機組之審核認可書上均有登載,設置時應由依法開業之電機
技師簽證,於實務上應如何執行上?
決 議:對於領有審核認可書之發電機組,各地消防單位於消防會勘檢查
時,除依審核認可書查核其認可使用內容、標示、機組型號外,
應依該認可書上登載之注意事項,一併要求檢附電機技師簽證報
告 (如附件) ,並會同測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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