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9日 星期六

居室定義依法免設排煙

第一篇 火災預防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 80.1.26.台(80)內警字第 889960 號函】
主旨:有關石材加工廠免設消防安全設備乙節,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年一月七日(80)台石製公字第一四○九
號函。
二、查石材加工廠,如廠房係以不燃性或耐燃性建築,且
廠內確無任何可燃性物質存在者,可比照本部七十九
年十二月四日台(79)內警字第八四九○三四號函規
定,免設消防安全設備,惟該廠房變更用途時,應依
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 82.12.3.台(82)內營字第 8289332 號函)
主旨:檢送「內政部建管、消防專案協商小組第一次會議」
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結論:
一、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審核、檢查範圍為滅火設備、警報
設備、廣播設備、標示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
之發電機及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如送水口、出水
口、緊急電源插座、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昇降機、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
緊急進口及室內排煙設備)。
二、由營建配合上開消防單位審核檢查範圍修正建築技術
規則,並對防火區劃、緊急進口、排煙設備等涉及建
築物規劃、設計、結構部分,作原則性規定,俾利建
築技術規則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之銜接整合。
三、請警政署提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草
案內容,俾併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案提下次會議討論。
【內政部消防署 84.5.2.(84)消署預字第 8401199 號函】
主旨:關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稱:「處理程序終
結」,就人民申請許可建築案件,應如何認定及法規
適用原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八十四年四月廿一日台(84)內營字第八四
○二八六七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暨附件影本各乙份。
(內政部 84.4.21.台(84)內營字第 8402867 號函)
主旨:關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稱「處理程序終
結」,就人民申請許可建築案件,應如何認定及法規
適用原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八十四年四月六日台(84)政規
秘字第○四○號書函辦理。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
為考量建築行為具有連續之特性,於申請建築許可,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3
係指申請建造執照之日起至發給使用執照或依法註
銷其申請案件以前而言。是凡建築物於興工前或施工
中申請變更設計時,其申請變更設計部分,如不妨礙
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或新
修正之建築法令未有廢除或禁止之規定者,在程序未
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
三、影送前揭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書函乙份。
(附:行政院 84.4.6.台(84)政規秘字第 040 號書函)
行政院書函
一、貴部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台 (84)內營字第八三○
七四五五號函敬悉。
二、本會前以台六十五政規秘字第○○○○○六號書函
復貴部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稱「處理程序終
結」,就人民申請許可建築案件應如何認定及法規適
用疑義,請惠示卓見一案時,文內已載明僅提供貴部
參考。
三、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查其立法意旨係
以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時,如在處理程序終
結前,據以准許或不准許之實體法規有所變更時,應
依一般原則適用新頒布之法規繼續處理。惟當事人既
在舊法有效期間提出聲請,祇因審查費時,或因機關
未能及時迅速處理,致當事人之權利蒙受損失,亦失
公允,爰制定之。惟所稱「處理程序終結」仍應就各
個行政法規規定意旨妥適界定之。鑑於近年來隨著社
會快速發展,法令迭有變更,人民申請許可案件,種
類繁多,應如何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之規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4
定,涉及範圍至為廣泛,僅就建築之申請許可案件
言,尚應顧及社會上之實際需求、公共利益及個人權
益之衡量、建築相關法令之適用與建築許可及使用管
理等執行問題,宜由貴部參酌建築法規相關規定之意
旨本於權責審酌認定之。
四、復請參考。
【內政部消防署 84.7.19.(84)消署預字第 8402406 號函】
主旨:函轉研商「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
辦法」有關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本部八十四年七月七日台(84)內營字第八四八○
○四五號辦理。
討論:略
結論:
〈第一案〉
案由:「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二條規定之適用疑義,提請討論。
說明: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其適用之
舊有建築物,係指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建築
法修正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如建築物原建
造執照係依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建築法修正公
布施行前之規定核准興建,惟於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
七日尚未竣工,致建築物興建完成申領使用執照之日
期為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之後,其可否適用本辦
法。
決議:按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5
機關之審查許可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建造完竣
後,經主管建築機關查驗完竣,與設計圖樣相符者,
發給使用執照,為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七十條所明
定。依前揭規定,建造行為之完成,係承續於建造執
照核准內容,故建築物原建造執照依七十三年十一月
建築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核准,且於七十三年十
一月七日後均無變更設計或變更使用之行為,雖至七
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後領得使用執照,仍適用本辦法之
規定。
〈第二案〉
案由:適用「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
法」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可否依本辦法予以檢
討,提請討論。
說明: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為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建
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於改善完竣檢查合格或變
更其他用途後始得繼續使用」,依其規定,民國七十
三年十一月七日建築法修正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
舊有建築,為用途變更之申請時,其防火避難設施可
否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
法」予以檢討設置,或仍應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相關
規定予以檢討。
決議:
一、按本部法規會所提意見略以:「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之一及本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舊有建築
物之『改善』及『變更用途』係二分別不同之事項,
本辦法僅係就舊有建物之『改善』所為之規定,且其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6
改善似以維持舊有建築物之原使用為目的」。本案請
作業單位查明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立法說明,併本
部法規會所提意見,詳為研析後再議。
二、本案得納入本部改進建築物變更使用專案會議中研
處。
〈第三案〉
案由:「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其
適用對象是否包括全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以前興
建完成之建築物,提請討論。
說明: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為直轄市、縣(市)(局)主管
建築機關是否須依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檢查全部七
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或得僅就
涉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使用項目之所有舊有建築
物或各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維護
公共安全訂定之特定使用項目之舊有建築予以檢查。
決議:按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所有七十三年十
一月七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至該等建築物之檢
查,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物所有權人或
使用人自行申請辦理。直轄市、縣(市)(局)主管
建築機關檢查,認其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有影響
公共安全之虞需改善者,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
人或使用人,限期令其依本辦法規定改善,為本辦法
第三條所明定,本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7
【內政部消防署 84.12.6.(84)消署預字第 8404602 號書函】
有關建築物設置緊急用昇降機,其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案。
說明:有關緊急昇降機之設置係屬貴署(營建署)權責,故
本署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以八十四消署預字第八
四五○七六○號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
法疑義」會議紀錄第十一案,有關消防會審時,建築
物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篇第一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之決議,係指建築技術用
語「樓地板面積」之法規定義;並非針對緊急用昇降
機之設置作特別的要求。
【內政部消防署 84.10.11.(84)消署預字第 8403812 號函】
主旨:有關地下停車場整體開挖,僅以防火區劃之自動鐵捲
門分離,可否視為他棟建築物乙案,本署意見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有關建築物可否視為他棟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篇第八十九條明定應以無開口之防火牆或
防火樓板區劃分隔,如地下停車場整體開挖,僅以防
火鐵捲門區劃,顯與規定之無開口防火牆或防火樓板
有違,故不得視為他棟建築物。
【內政部消防署 84.11.20.(84)消署預字第 8451054 號函】
主旨:邇來重大火災頻傳,各級長官對補習班安全迭有指
示,為確保補習班之消防安全,請依說明二落實執
行,請 查照。
說明: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8
一、補習班單位面積使用人數密集,教室大部分為單一出
入口,不利避難引導及逃生,一有火災,極易肇致重
大傷亡,火災潛伏危險性大。
二、為確保補習班之消防安全,請即採取左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積極辦理防火宣導並加強指導教職員工、學生防
火逃生方法及消防安全設備(滅火器、室內消防
栓、避難器具等)之使用。
(二)為 落 實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防 火 管 理 應 變 措
施,應依內政部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台(84)內消
字第八四七七○九七號函修正發布之「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設置消防管理人員編組訓練實施要
點」,加強要求業者成立自衛消防編組及防災逃
生演練。
(三)針對轄內補習班策訂搶救計畫,並繪製甲、乙種
搶救圖,經常實施模擬演練,期使火災發生後能
迅速執行人命搜救及滅火任務,減少人命財物損失。
(四)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時,應落實查報建築物防火間
隔不符規定、違規廣告物、防火避難設施不符規
定等情事,並指導業者特別注意下列安全措施:
1.正確使用安全門,火災時安全門應保持關閉狀態。
2.各補習班應訂定緊急逃生計畫,明訂逃生路
線,教職員工應納入任務編組,印成安全須知
卡,於學生註冊時分發,並定期舉行逃生演練。
3.出入口、安全門、樓梯、通道及屋頂平台應保
持通暢,並設明顯指示標誌,出口標示燈及緊
急照明燈應保持性能良好。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9
4.窗戶不能封死,應留多個緊急逃生口,並置避
難器具。
5.火源、易燃物、電源開關、出入口附近應多放
置滅火器,並充份了解使用時機及使用方法。
6.經常檢查電器開關及管線,使用檢驗合格品質
優良之電器,避免電線走火。
7.避免使用易燃物作隔間材料,積極使用防火建材。
8.避免在補習班用火炊食及禁止吸菸。
9.避免違規增班及超收學生,以免逃生不易。
10.加強補習班本身及所在樓層之出入管制、加強
巡邏及加裝閉路監視系統,防止縱火破壞。
11.補習班應定期、不定期指定專人作安全檢查維
護工作。
12.補習班應加強輔導學生對週遭環境之認識,以
利緊急避難逃生,並應定期辦理防震防災演練。
【內政部消防署 85.4.18.(85)消署預字第 8501666 號函】
主旨:有關內政部 84.8.16.台內營字第 8472913 號函頒「高
層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二
章高層建築物規定適用疑義」會議結論之適用範圍
案,請 查照。
說明:奉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十日台(85)內營字第八五○二
三四三號函(影本如附件)。
(附:內政部 85.4.10.台(85)內營字第 8502343 號函)
主旨:關於本部 84.6.16.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九一三號函
頒「高層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有關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0
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規定適用疑義」會議結論之適用
範圍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八十五年三月五日(85)北市
工建字第○二四四五號函辦理。
二、主旨所述會議結論中稱:「已申請建造」指領得「建
造執照」而言。至本部 84.4.1.台內營字第八四八○
一八八號函會議紀錄案由二結論,指建築物申請變更
設計在不增加基地面積、總樓地面積、用途不變者,
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但涉及高層
建築物之變更設計時,應依主旨所述函號結論,就申
請變更使用之樓層予以檢討。
三、至建築物高度增加,並由非高層建築物變更為高層建
築物,係屬增建行為,應依本部八十五年元月十一日
台 (85)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五三號函會議結論(二 )
之原則檢討,除增建部分,依行為時之法令規定辦理
外,原有建築亦應就新頒布法令中,涉及公共安全
者,一併檢討,用維公共安全。
【內政部 85.5.29.台(85)內消字第 8501256 號函】
主旨:關於消防法修正公布後,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利事
業登記前是否仍應加會消防單位乙案,請參照經濟部
八十五年五月廿二日經(85)商字第八五二○八七一○
號函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依經濟部上述函辦理。(如附件影本)
(附:經濟部 85.5.22.經(85)商字第 85208710 號函)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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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消防法修正公布後,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利事
業登記前是否仍應加會消防單位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五月十日台八十五經一三七九八
號函辦理。
二、本案業經本部報奉行政院核復略以:「基於公共安全
及業者權益著想,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利事業登記
前,仍以加會消防單位為宜。至於何種行業需由商業
主管機關於核准營利事業登記前加會消防單位,則由
內政部消防署基於公共安全考量,研列有關行業類別
範圍」(詳如附件(一));又內政部業於本(八十五)
年二月十六日以台 (85)內消字第八五七六一六四號
函示「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利事業登記前,應加會
消防單位之行業類別範圍」(詳如附件(二)),請依上
開規定辦理。
(附:行政院 85.10.台(85)經 13798 號函)
主旨:所報關於消防法修正公布後,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
利事業登記前是否仍應加會消防單位一案,採甲案,
即基於公共安全及業者權益著想,商業主管機關於核
准營利事業登記前,仍以加會消防單位為宜。至於何
種行業須由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利事業登記前加
會消防單位,則由內政部消防署基於公共安全考量,
研判有關行業類別範圍。
說明:復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經(85)商字第八五二○三四四
○號函。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2
【內政部 85.2.16.台(85)內消字第 8576164 號函】
主旨:檢送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利事業登記前,應加會消
防單位之行業類別範圍(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貴部八十五年一月廿五日經(85)商字第八五二○
一四七一號函辦理。
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利事業登記前,
應加會消防單位之行業類別範圍

最小總樓地板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1.衛生類:醫院
 ○
2.營業類:
(1)大型餐廳
 三○○
(2)百貨公司、商場、超級市場
 五○○
(3)理容院
 三○○
(4)三溫暖、公共浴室
 三○○
3.娛樂類:
(1)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
歌廳
 ○
(2)舞廳、舞場、夜總會
 ○
(3)酒家、酒吧、酒店(廊)、PUB
 三○○
(4)MTV、KTV、卡拉 OK 等視聽歌唱場 ○
(5)保齡球館、遊藝場、溜冰場
 三○○
4.居住類:
(1)旅(賓)館
 ○
(2)國際觀光旅館、飯店
 ○
5.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各類事業
 ○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3
(附:行政院 85.5.10.台(85)經字第 13798 號函)
主旨:經濟部函為關於消防法修正公布後,商業主管機關於
核准營利事業登記前是否仍應加會消防單位一案,採
甲案,即基於公共安全及業者權益著想,商業主管機
關於核准營利事業登記前,仍以加會消防單位為宜。
至於何種行業須由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利事業登
記前加會消防單位,則由貴部消防署基於公共安全考
量,研列有關行業類別範圍。
說明:本案依經濟部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經(85)商字第八
五二○三四四○號函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85.6.24.(85)消署預字第 8502656 號函】
主旨:有關申請預審通過之建築案件,於核發建造執照或依
法註銷申請案件前,據以核准之法規有變更時,適用
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關於申請預審審定合格尚未申請建造執照前,涉及法
規變更時,其法令適用之原則,仍應依內政部八十二
年元月十二日台(82)內營字第八一○六二一九號函
原則辦理。惟本案於申請預審時消防安全設備並未審
定,故仍應依申請建造執照時之法令辦理消防安全設
備之審查。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4
【內政部 85.3.21.台(85)內消字第 8573817 號函】
主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業經本部於八
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以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三八○三
號令修正發布,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請 查
照轉行。
說明: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
八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85.7.8.(85)消署預字第 8502825 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北區分局辦公大樓新建工程建築圖中之消
防工程,是否可依甫修正尚未施行之「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計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施行日
期,業於內政部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台(85)內消字
第八五七三八一七號函明定自本 (85)年七月一日起
施行。至貴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辦公大樓新
建工程已於本(85)年五月取得建造執照,擬依新修正
之設置標準設計消防工程乙節,依法令適用之原則應
屬可行。
【內政部消防署 85.7.11.(85)消署預字第 8503049 號書函】
有關受託設計「嘉義市政府舊有辦公廳舍整建工程第二期
工程」其中建造執照已於八十五年五月掛號在案,其消防
安全設備之設置是否可延用舊法規設計案乙節。查消防安
全設備審查,其法規適用之原則,係以申請建造執照掛號
之日期為準,故貴事務所受託設計案,已於八十五年五月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5
掛號在案,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得依申請建造執照當
時之法規設計。
【內政部消防署 85.7.16.(85)消署預字第 8503182 號函】
主旨:有關營業場所無營利事業登記證,但實際營業項目與
建築物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相符時,其消防安全設備
之設置,應以使用執照核准圖說為準,復請 查照。
【內政部消防署 85.8.2.(85)消署預字第 8503443 號書函】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施行(八十五年
七月一日)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消防安全設
備之竣工勘查及定期檢修,是否適用舊法乙節,查消防機
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法規之適用,係以建造執照掛
號日期之規定為準,至竣工勘查係依建照所核准圖說辦
理。
【內政部消防署 85.8.9.(85)消署預字第 8503489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新舊法令適
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對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已領有建照且已申報開工之
建築物,於申請變更設計時,若樓層、基地範圍變更,
其法令適用為何乙節,此類案件請依內政部八十四年
四月二十一日台(84)內營字第八四○二八六七號函
示(如附件)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原則上得適用原建造
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6
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建築物使用變更時,有
關法規適用,以何日期為準乙節,其日期應以申請變
更執照向主管建築機關收文掛號之日期為準。
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其他單位(如教育、衛生單位)會
辦案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法令適用為何乙節,如
營業登記項目與原使用執照用途一致,其消防安全設
備之設置,應以使用執照核准圖說為準;如營業登記
項目與原使用執照用途不符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置,仍應依現行法規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85.8.16.(85)消署預字第 8503712 號書函】
有關法規適用疑義案。
一、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八十五年七
月一日起施行,是以申請建造執照之掛件日期或核發
建照日期為準乙節,查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審
查,係以建造執照掛號之日期為準。
二、對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掛件之消防設計圖面,其建
照核准日於七月一日以後,如有部分之用途變更時,
適用標準為何乙節,其變更如於取得使用執照前,則
適用建照當時之法令,如已取得使用執照辦理變更用
途者,則應適用辦理變更用途時之法令。
三、完工勘驗時是否依經核准之消防設計圖乙節,查對於
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竣工勘查係依建照所核
准圖說辦理。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7
【內政部消防署 84.3.8.(84)消署預字第 8450114 號函】
主旨:有關屋頂平台設置停車空間於建照執照核發時視為一
個樓層且計入樓地板面積,其消防設備設置疑義案,
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一條所列
場所,在達一定面積,無天花板之情形下,其自動滅
火設備之設置,可採移動式放射方式,至其他消防安
全設備,除滅火器外,無設置必要。
【內政部消防署 84.3.15.(84)消署預字第 8400503 號書函】
有關「防煙壁」之設置疑義案,請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四
年二月廿二日八十四營署建字第○○一一○號書函辦理。
(附:內政部營建署 84.2.22.(84)營署建字第 00110號書函)
有關防煙壁之功能,旨在延緩煙之擴散,增加人員避難時
間,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防煙壁係指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垂壁,自天花板下垂五十
公分以上」,貴事務所所詢防煙壁之設置,應依上開原則
辦理;至於深度自樓板下方起算五十公分以上之樑,未設
天花板或其它樓板裝修者亦屬之。
【內政部消防署 84.4.14.(84)消署預字第 84008712號書函】
有關視為他棟建築物,其加壓送水裝置能否共用疑義。
有關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九條規定
視為他棟建築物,其消防安全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能否共
用案,查同一基地各幢建築物,其加壓送水裝置在性能符
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下,得就其設備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8
分別共用之。
【內政部 84.4.20.台(84)內消字第 8474554 號書函】
有關自動撒水設備配管可否採暗管施工疑義。
一、有關貴局(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請示撒水
配管是否可埋於混凝土案,經提本部消防技術審議委
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決議為:基於左列理由,
本案撒水配管應以明管設置方式施工為宜。
(一)檢測維修困難:自動撒水配管竣工後執行加壓試
驗,埋入樓板中難以判斷有否漏水現象發生;若
發生漏水亦難以處理等問題;以致管理使用單位
勢必關閉控制閥,導致系統喪失既有功能的不良
後果。
(二)住宅格局變更時,配管修改困難。
(三)就消防設備平時備而不用,緊急時又有其迫切性
之特性言,設備之維修檢查必需定期實施,暗管
設計方式無法有效檢查,且一旦管路被堵塞,亦
難以維修。
【內政部消防署 84.4.21.(84)消署預字第 8400919 號函】
主旨:有關自動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頭設置位置疑義案,釋
復如說明,請 查明。
說明:有關泡沫頭之配置,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外,並應依上揭設置標準
同條第二款規定,防護對象物之總面積應在各泡沫頭
有效防護範圍內,故泡沫頭之配置位置有風管等障礙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9
物,依上揭設置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設置,致生無
法有效防護情事時,貴局採取「在風管等障礙物下方
增設泡沫頭,形成上下兩層防護,但補強之泡沫頭不
受裝置高度限制。」之作法,並無不當。
【內政部消防署 84.4.22.(84)消署預字第 8450249 號函】
主旨:請儘速將發電機設備及其相關設備、器材列入應公告
施驗品目,以確保公共安全,請 查照。
說明:消防安全設備之緊急供電系統,事關消防安全設備在
火災時能否發揮正常功能,其品質之良窳,直接影響
公共安全至鉅,因該緊急供電系統所使用之發電機設
備(總號一○二○四)、蓄電池設備(總號一○二○
五 )、緊急電源用配電盤及分電盤(總號一○九七
七)、耐熱電線(總號一一一七五)及耐燃電線(總
號一一一七四)等設備、器材均訂有國家標準多年,
請速辦理公告檢驗,以確保其性能品質。
【內政部消防署 84.5.25.(84)消署預字第 8450298 號書函】
有關消防水泵出水口徑位置如何認定疑義。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條第二項
第二款規定:「消防水泵之出水口徑不得小於立管口徑」,
其出水口徑位置如何認定乙節?查有關國家標準及上揭
設置標準均未明定,至以開關閥口徑視為消防水泵出水口
徑,並無不妥。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0
【內政部消防署 84.5.25.(84)消署預字第 8401521 號函】
主旨: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查,可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
是否包含使用執照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其消防安全設
備之審查作業方式,前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業以八十
四年一月十日八十四消署防字第八三○一四一七號
函說明在案。至申請使用執照之消防檢查與申請建造
執照有別,為確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確實依核准圖說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消
防檢查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為宜。
【內政部消防署 84.5.25.(84)消署預字第 8401579 號函】
主旨:有關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賣場,其相關消防安
全設備應以何種使用用途據以認定疑義案,研提意見
詳如說明,謹請 鑑核。
說明: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將原申請之工廠及倉庫當大賣
場使用,其使用性質與原核准用途完全不同,且因大
賣場在營業時間內出入者眾,其經營型態與商場、超
級市場類似,故其消防安全設備應比照「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商場、
超級市場用途設置。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1
【內政部消防署 84.6.9.(84)消署預字第 8401607 號函】
主旨:有關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中酒廠遷建工程,其原料
米、麥是否為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及其酒類產品是
否為可燃性液體可否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閃
火點規定辦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中酒廠生產之米酒頭、黃酒、花
雕酒、米酒,其閃火點均超過三十度,唯依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一目規
定,上揭物質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時,仍屬高度
危險工作場所。至原料米、麥雖已去殼,仍屬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一目所
稱之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
【內政部消防署 84.6.9.(84)消署預字第 8401811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之
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二款
第一目十一層以上之辦公室或十一層以上之集合住
宅,係指整棟建築物,故依上揭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
定設置緊急照明設備時,每一樓層之居室及自居室通
達避難層所必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
時依賴人工照明之部分,均應設置緊急照明。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2
(內政部 84.6.24.台(84)內營字第 8472951 號函)
主旨: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查,依本部八十四年三月二日
台(84)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二六六號函「可採平行作業
方式辦理」,是否包含使用執照疑義乙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本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五月廿五日八十四消署預字
第八四○一五二一號函辦理,並復貴廳八十四年四月
廿二日八四建四字第六五一○二號函。
二、按本部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台(84)內營字第八四七二
二六六號函,係為配合行政革新簡政便民,對「公眾
使用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審
查,可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業者於申報開工前,取
得消防安全設備,審查證明即可」。至為確保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確實依核准圖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應依
建築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消防設備檢查合格後,方便
發給使用執照。
【內政部消防署 84.7.17.(84)消署預字第 8402257 號函】
主旨:有關「郵件工作室」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五條用途分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查郵件工作室之性質為包裹與函件之分揀及投遞之
理信場所,使用性質與辦公室類似,應比照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用途分類之辦公室,設
置消防安全設備。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3
【內政部消防署 84.7.26.(84)消署預字第 8402421 號函】
主旨:有關「郵件工作室」、「婚紗攝影場所」之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疑義,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有關「郵件工作室」請依本署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八
十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二二五七號函釋辦理。至「婚
紗攝影場所」亦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五條用途分類之辦公室,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 84.7.28.(84)消署預字第 8402582 號函】
主旨:有關經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許可立案之撞球場,設置消
防安全設備疑義,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查經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許可立案之撞球場,雖為僅供
特定人員練習或辦理大型比賽之非營利性撞球場,但
其使用性質,仍與具營利性之撞球場相關,故仍應比
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
一目之遊藝場,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 84.8.28.(84)消署預字第 8403062 號函】
主旨:有關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警報逆止閥設置高度及型
式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警報逆止閥在符合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篇第一章第三節有關規定
下,其設置型式得採用直式或橫式。至設置高度,係
指自動警報逆止閥一次側之制水閥應設在距樓地板
面○‧八至一‧五公尺間,俾利操作、檢修;另維修
孔長、寬均應在八十公分以上。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4
【內政部消防署 84.8.30.(84)消署預字第 8403097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
第十一目之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
第十一目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之倉庫,其儲存一般可燃
性固體物質應採實質認定,不宜以包裝材料為認定對
象。
【內政部消防署 84.9.5.(84)消署預字第 8403282 號書函】
有關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疑義。
有關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廠之消防安全設備,請依照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九目之汽車
修護廠規定辦理。至消防圖說之審查,請逕洽當地消防機
構。
【內政部消防署 84.10.5.(84)消署預字第 8403708 號書函】
有關儲存爐石處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疑義。
查因爐石不具燃燒危險性,其儲存處所得比照「預拌混凝
土工廠」免設消防安全設備。唯輸送帶部分,因連續不斷
運轉易產生高溫,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或室外消防栓設
備。
【內政部消防署 84.10.30.(84)消署預字第 840335 號書函】
有關撒水頭配管之疑義。
有關自動撒水設備支管與撒水頭間之配管管徑,應予明確
規定案,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附表四規定,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5
上揭配管管徑應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厘。但依水力計算配
置,且有關性能均能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
【內政部消防署 84.10.30.(84)消署預字第 8404058號書函】
有關海龍一三○一鋼瓶壓力不足可否直接充填 FM 200 之疑
義。
有關自動滅火設備海龍一三○一鋼瓶壓力不足,可否直接
以 FM 200 補充使用乙節,因兩者滅火藥劑之滅火設計濃
度及鋼瓶之容器閥不同,在未有具體證明兩者可混用之
前,不宜在海龍藥劑鋼瓶內直接補充 FM 200 使用。
【內政部消防署 84.11.27.(84)消署預字第 8404226 號函】
主旨:有關設有火警受信總機之建築物,其一般昇降設備是
否應裝設火災自動管制運轉裝置乙案,本署意見如說
明,復請 查照。
說明:查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火災自動管制運轉裝置係指緊急
用昇降機具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
七條第四款及第六款所規定之功能,即緊急用昇降機
始有裝設火災自動管制運轉裝置之必要,與是否設有
火警受信總機並無直接關連。
【內政部消防署 84.11.27.(84)消署預字第 8404240 號函】
主旨:有關已設置排煙設備之地下建築物,可否免依規定設
置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案,本署意見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查地下建築物之排煙設備與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二者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6
功能及特性均有不同,且現行建築及消防法規並無設
置排煙設備可免設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規定,故對
於已設置排煙設備之地下建築物,不宜准予免依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一章第五節設空氣調
節及通風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 84.12.19.(84)消署預字 8404921 號書函】
有關氧氣、氮氣、氬氣及二氧化碳之分裝場所是否設置氣體
漏氣檢知警報設備之疑義。
有關氧氣、氮氣、氬氣及二氧化碳之分裝場所是否應設置
氣體漏氣檢知警報設備乙節,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
四年十月廿七日台八十四勞安二字第一三八七四九號函
釋辦理。該函明示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規定,氧
氣、氮氣、氬氣及二氧化碳之分裝場所不需設置氣體漏洩
檢知警報之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 85.1.8.(85)消署預字第 8405259 號書函】
有關可否共用幫浦,及使用自動啟動柴油引擎消防水泵之疑
義。
一、有關室內、外消防栓與自動撒水設備之管線是否可以
相互連通、幫浦是否可以共用乙節,因上揭消防安全
設備之配管應為專用,不宜相互連通。至可否共用消
防幫浦部分,在本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十四消署
預字第八四五○七六○號函,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第十六案業決議:「消防幫浦
應以專用為原則」,因此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7
消防幫浦得共用。
二、有關工廠設有馬達消防水泵及自動啟動柴油引擎消
防水泵時,其馬達消防水泵可否免接緊急電源乙節,
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零九條第
三款業明定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全自動發電機或
具有相同效果之設備,因此使用自動啟動柴油引擎消
防水泵,免接緊急電源時,應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
十六條規定,檢具具體證明送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
員會審查。
【內政部消防署 85.3.28.(85)消署預字第 8550288 號書函】
有關無窗戶及無開口之居室設置排煙設備之疑義。
一、有關無窗戶及無開口之居室是否包含位於地下層之
居室乙節,經本部以八十五年三月七日八十五營署建
字第○三五八一號函表示:「凡居室(含地下室)具有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三十一款所
列情形之一者,皆稱無窗戶及無開口之居室」。
二、有關地下室之居室,其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五○○平方
公尺,得否免設排煙設備乙節,查上揭案例應依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廿一條第二款及內政
部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三八
○三號令修正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該居室樓地板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上,且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
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
時,始應設置排煙設備。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8
三、本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十四消署預字第八四五
○七六○號函發之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
疑義」會議紀錄第二十三案決議,應即停止適用。
【內政部消防署 85.6.17.(85)消署預字第 8502632 號函】
主旨:新竹市政府申請「殘障福利服務中心」建造執照,有
關消防安全設備審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有關「殘障福利服務中心」,新竹市警察局建議比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六
目「醫院、療養院、養老院」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
避難器具之設置,考量地面層至第九層設計一處直通
避難層之「殘障坡道」,建議視同設有一具避難器具
乙節,查依該服務中心之使用性質,新竹市警察局之
建議,應屬可行。
【內政部消防署 85.7.8.(85)消署預字第 8502890 號函】
主旨:有關「複合式受信總機」,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在八十
五年六月一日以後,始針對連動控制回路實施檢測,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灣區消防器材工業同業公會八十五年六月二
十二日台區消六字第○○七六號函辦理。
二、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對「複合式受信總機」連動控制回
路,在八十五年六月一日前後執行檢驗之情況,以八
十五年六月十二日檢臺(85)二字第一○三八五號函
說明如下: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9
(一)八十五年六月一日以前執行檢驗係依據七十五
年十月二十四日修訂之 CNS8877,由於該版國家
標準對於複合式之控制回路未有規定,故執行檢
驗時不予測試,但對於火警回路數,則仍依規定
加以檢驗。
(二)八十五年六月一日以後依八十四年八月卅一日
修訂 CNS8877 執行檢驗,此新版國家標準已對複
合式受信總機之控制回路,包括撒水、泡沫……
等回路已有規定,故於檢驗時,已一併施予檢測。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85.6.12.檢臺(85)二字第 10385 號函)
主旨:釋示「火警受信總機」八十五年六月一日前後分別依
CNS 8877 舊版及新版執行檢驗有關「複合式受信總
機」連動控制回路之試驗情況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複合式受信總機」連動控制回路在八十五年六
月一日前後執行檢驗之情況如下:
(一)八十五年六月一日以前執行檢驗係依據七十五
年十月廿四日修訂之 CNS 8877,由於該版國家標
準對於複合式之控制回路未有規定,故執行檢驗
時便不予測試,但對於火警回路數,則仍依規定
加以檢驗。
(二)八十五年六月一日以後依八十四年八月卅一日
修訂之 CNS 8877 執行檢驗,此新版國家標準已
對複合式受信總機之控制回路,包括撒水、泡
沫……等回路已有規定,故於檢驗時,本局已一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30
併施予檢測。
二、有關消防機關安檢的需求,對於複合式受信總機符合
檢驗需求之認定如有疑問,應以本局所核發之檢驗合
格證核發日期在八十五年六月一日之前或後為準,產
品所貼附之合格標識號碼已載於檢驗合格證中,應可
容易判定。
【內政部消防署 85.7.11.(85)消署預字第 8503045 號書函】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
第十八條規定之疑義案。
一、依設置標準第十八條本文規定,有關滅火設備之設
置,是否除但書規定外,均應採用固定式乙節,查建
築物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放部分)達百分之十五以
上得採用移動式滅火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定有明
文,故未達此一要件者即應採用固定式滅火設備。至
屬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有設計移動式滅火設備之需,
應依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
二、對無類似油類之電器開關室、電纜線夾層等,是否不
屬於表列項目五之「其他類似之電器設備場所」乙
節,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表列項目五之「其他類似之電
器設備場所」係指電抗器、油式電容器、油式開關器、
油式遮斷器、計器用變成器等電器設備,但不包括左
列電器設備:
1.配電盤或分電盤。
2.電器設備中,不使用以冷卻或絕緣為目的之油類,
且無產生氫氣等可燃性氣體者。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31
3.電器設備容量合計未滿二十 KVA 者。
三、石化廠內有關製程控制訊號中繼室,只有訊號配線及
端子接點,無可燃物存在,是否屬表列項目七之應設
場所乙節,查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表列項目七之「電信
機械室」,係指設有通訊機器、設備者,並不包含只
有訊號配線及端子接點之控制訊號中繼室。
【內政部消防署 85.7.12.(85)消署預字第 8503046 號書函】
有關夾層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疑義。
有關夾層設置室內消防栓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複層式建築物室內消防栓之設置,仍應依各樓層分別
檢討其步行距離。
二、有關建築物於樓層內設置夾層,且依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十五款規定未視為另一樓層
時,則該樓層與夾層得共用室內消防栓。
【內政部 83.8.11.(83)內署字第 8386152 號函】
主旨:有關「室內密閉式機械立體停車塔」可否免設室內消
防栓及避難器具等消防安全設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有關本案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案之室內密閉式機械立體停車塔比照「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九目「室內停
車場」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二、唯本案建築物如內部平時除維修人員外,並無其他人
員進入,且其各層並無樓地板者,同意免設室內消防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32
栓設備及避難器具等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 85.7.16.(85)消署預字第 8503159 號書函】
有關機械式立體停車塔是否應設置緩降機之疑義。
有關財經廣場新建大樓機械式立體停車塔是否應設置緩
降機乙節,查密閉式室內機械停車塔,其內部平時除維修
人員外,並無其他人員進入,且其各層並無樓地板者,得
免設避難器具。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
百五十七條規定,此類場所亦無設置避難器具之必要。
【內政部消防署 85.7.16.(85)消署預字第 8503158 號書函】
有關建築物防火區劃之鐵捲門之連動偵煙探測器裝置疑義。
查常開式防火門應使用偵煙式探測器感應連動,並符合下
列規定:
一、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式探測器應設在距防火門十公
尺範圍內,且從任一點方向均能有效探測之位置(如
附圖 1、2)。
二、任一豎道區劃之常開式防火門,在同一樓層有二個以
上,該防火門之任一偵煙式探測器動作時,常開式防
火門應能同時動作。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33















【內政部消防署 85.8.2.(85)消署預字第 8503136 號書函】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疑義。
一、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
置標準」)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所列國家標準總號五一
二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廢止,修正為總號五一二
七。
二、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五目所規定之進風
口及進風管道,倘進風口設於各層天花板高度二分之
一以下範圍內,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兼用時應為
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且直接面向戶外時,得免設
圖 1:S1的位置無法有效探測時,應設在 S2處
圖 2:在任一方向均能有效探測處,分設 S1、S2、S3
探測器
S1 S2
S1
S2
S3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34
進風管道。至地下層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
排煙設備可否採機械進風、機械排煙乙節,因設置標
準第一百九十條並無得設置機械進風之適用,與法未
合。
【內政部消防署 85.8.5.(85)消署預字第 8503358 號書函】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疑義。
一、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條所規
定之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何處應設無線電通
信輔助設備乙節,係指該建築物之地下層應設置該項
設備。
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二條
規定,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應使用洩波同軸電纜,對
於梯間及門廳空間較小及獨立處,可否採用天線方式
設計施工乙節,查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得使用同軸電
纜及天線之組合,替代洩波同軸電纜,惟該同軸電纜
及天線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始准使用。至
對於電氣室較容易干擾電波或電信室較易受電波干
擾等之機房,是否仍要考慮設計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乙節,查應設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場所中,任一部
分均應能以無線電通信連絡。但下列場所得免設:
(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開口以甲種防火門窗區劃
分隔,且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倉
庫、儲藏室、電氣設備室。
(二)從室內各部分任一點至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二
十公尺以下之房間。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35
(三)能有效通信之直通樓梯間。
三、對於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85)高
市消防預字第三五四一號簡便行文表第一項第三目
所稱:FM 200 自動滅火系統及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需
專案送請內政部消防主管機關審查認可乙節,查有關
FM200 自動滅火系統,業者應檢附個案相關設計圖
說,向內政部申請審核認可;至無線電通信輔助設
備,僅洩波同軸電纜應經審核認可,其整個設備系統
仍應由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內政部消防署 85.8.14.(85)消署預字第 8503550 號書函】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疑義。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六款規定「……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是否包括十公尺乙
節,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用「超過」以計數
之規定,係未連本數計算,即貴公司所詢,應不包括十公尺。
【內政部消防署 85.9.26.(85)消署預字第 8504299 號函】
有關婚紗攝影及美容瘦身場所,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辦公室」
用途,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36
【內政部消防署 85.2.4.(85)消署預字第 8600471 號函】
主旨:檢送內政部「關於建築執照原申請之緊急昇降機間,
其出入口為雙向甲種防火門(即一百八十度開啟)
者,於八十五年六月廿六日修正為甲種防火門(可九
十度開啟)後,得否於竣工圖上修正,辦理使用執照
之申領及通過該項之消防檢查案」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附:內政部 86.1.20.台(86)內營字第 8672113 號函)
主旨:關於建築執照原申請之緊急昇降機間,其出入口為雙
向甲種防火間(即一百八十度開啟)者,於八十五年六
月廿六日修正為甲種防火門(可九十度開啟)後,得否
於竣工圖上修正,辦理使用執照之申領及通過該項之
消防檢查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北縣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85)北縣建投字第○九一號函
及本部消防署八十六年一月十日八十六消署預字第
八五○六七六四號函辦理。
二、有關建築執照原申請之緊急昇降機間,其出入口為雙
向甲種防火門,於施工中變更為甲種防火門,未涉及
主要構造或位置變更、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
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得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之規
定,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並辦理使用執照之申領檢查。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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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86.3.18.(86)消署預字第 8601430 號函】
主旨:貴處函轉桃園縣警察局請釋五層以下集合住宅消防安
全設備配合審查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六年三月五日八十六消預字第八六○
九七一號函轉桃園縣警察局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桃
警消字第二六二八二號函。
二、有關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對於五層以下集合住宅會請
消防隊審查消防安全設備乙案,基於維護公共安全之
考量,仍以配合審查為宜;至其消防安全設備仍應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86.3.28.台(86)消署預字第 8601890 號函】
主旨:關於辦理變更使用時,未達公眾使用之補習班及工廠
是否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抑或繪製消防安全設備圖
說送消防隊審核乙案,宜依說明欄所檢附函件辦理,
請 查照。
說明: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六年三月廿四日八十六營署
建字第○五三○三號函及本署八十六年三月七日八
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E○一七三號函影本各乙份。
(附:內政部營建署 86.3.24.(86)營署建字第 05303 號函)
主旨:關於辦理變更使用時,未達公眾使用之補習班及工廠
是否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抑或繪製消防安全設備圖
說送消防隊審核乙案,准本部消防署 86.3.7.(86)消
署預字八六E○一七三號函意見到署,請 查照轉行
辦理。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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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楊○○建築師 85.12.13.陳情函辦理。
二、檢附本部消防署 86.3.7.消署預字第八六E○一七三
號函乙份。
【附:內政部消防署 86.3.7.(86)消署預字第 86E0173 號函】
主旨:關於辦理變更使用時,未達公眾使用之補習班及工廠
是否應裝置消防安全設備,抑或繪製消防安全設備圖
說送消防隊審核乙案,復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卓參。
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五○
二四七號函。
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短期補習
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之規定,補習班應設置消防安全
設備,基於補習班人員密度高及場所熟悉度低等危險
因素,辦理變更使用時,對於未達公眾使用之補習
班,建請繪製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送當地消防機關審核
為宜;另變更使用未達公眾使用之工廠,除了公共危
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儲存、販賣場
所應裝置消防安全設備或繪製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送
消防機關審核外,其餘本署無意見。
【內政部 85.11.23.台(85)內消字第 8584184 號函】
主旨:檢送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研商「應經審核認可之消
防器材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研商「應經審核認可之消防器材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一、各地消防機關之權宜切結措施立即取消。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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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建築物已完成結構體其設備已裝妥者,為避免因
更換設備而需破壞建築物結構體,造成極度擾民之情
形發生,故對於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准予免附審核
認可書。惟各地消防機關於現場仍應測試其性能,並
詳細檢查其數量、品名等是否與現場相符。
(一)八 十 四 年 八 月 九 日 前 已 領 有 建 造 執 照 之 建 築
物,在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設置安裝完成
者。
(二)建 築 物 於 八 十 五 年 八 月 一 日 以 前 已 完 成 結 構
體,其消防安全設備已安裝者。
三、對於蓄電池設備、廣播主機、水霧頭、耐燃電線、耐
熱電線、瓦斯漏氣檢知器、火燄探測器、光電式分離
型探測器、洩波同軸電纜及防震軟管等,因部分產品
尚無通過審核認可之產品可用或部分產品僅一家廠
商通過審核認可,為免驟然要求檢具審核認可書,造
成無審核認可產品可用或獨家壟斷哄抬價格之情
形,故至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暫不予要求檢附審
核認可書。惟各地消防機關於現場仍應測試其性能,
並詳細檢查其數量、品名等是否相符。
四、各地消防機關應積極鼓勵廠商儘速將其產品送審,提
昇產品品質以確保權益。
【內政部消防署 86.2.4.(86)消署預字第 8600512 號書函】
層間斜坡車道設置泡沫頭及地下停車場應否設緊急照明疑義
案。
一、有關一棟十層建築物,用途為辦公室,地下二層皆為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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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以斜坡通道相接,地下層部分另有機房、梯
間、發電機室、泵浦室及台電配電室等設施,今於地
下停車場設置泡沬滅火設備,關於室內消防栓及火警
自動警報設備之設置乙節,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二項「應設室內消防栓設
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泡沫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
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應
設火警自動報設備之場所,除供甲類場所、地下建築
物或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外,如已依本標準設
置泡沫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攝氏溫度七十五度以
下,動作時間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
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故除依上
揭規定之有效範圍外,梯間及機房等,仍應設置室內
消防栓設備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次查本案停車場樓層間之斜坡車道,得免設泡沫頭。
三、另本案停車場是否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乙節,依上揭標
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
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及第五款「供
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
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規定,地下室停車場仍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 86.3.7.(86)消署預字第 86E0167 號書函】
有關「高架儲存倉庫」之樓層高度認定標準疑義案
一、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
一項第六款樓層高度認定標準疑義乙節,該場所具有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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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天花板者,以自室內地板面至其天花板面之高度
計之;斜屋頂或圓弧屋頂之場所,即其室內之天花板
或屋頂板高度不同時,以平均高度計之。
【內政部消防署 86.2.5.(86)消署預字第 8600308 號書函】
有關消防專用蓄水池及使用柴油動力引擎泵不另設發電機疑
義案。
一、查本署出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
百八十五條說明欄「四至大型石化工廠等工作場所,
如依本標準設有室外消防栓,且能符合消防專用蓄水
池有效水量及有關設置規定者,得申請視同設有消防
專用蓄水池」乙節,係指室外消防栓之水源得與消防
專用蓄水池併設共用,惟仍應符合上揭標準第一百八
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消防專用蓄水池之相關規
定。
二、次查 貴公司麥寮廠區消防水源加壓泵送系統,擬採
用柴油引擎直接驅動泵浦不另設緊急發電機乙節,依
上揭標準規定,請檢附相關資料具體證明送本部消防
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核認可後,始准使用;其他部分之
消防安全設備仍請依規定送請當地消防機關審核。
【內政部消防署 86.5.3.(86)消署預字第 8602587 號書函】
有關工廠增建,改建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疑義,及罐頭工廠
是否應設排煙設備,與設有室外消防栓得否免設消防專用蓄
水池之疑義案。
一、對於因擴廠增建、改建,是否應設消防專用蓄水池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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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得就該工廠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增建、改建
部分檢討,設置時,亦同。而有關罐頭工廠是否屬於
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
義研討會議紀錄第十二案決議「機器製造工廠、儲放
不燃性物品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且主要構造
為不燃材料或其他同等以上起火危險性小之構造
者」,應由當地消防機關視該建築物之構造、裝修、
機器、設備、材料、產品及其他物品等實際狀況判定。
二、另本署編印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一百八十五條說明欄「四至大型石化工廠等工作場
所,如依本標準設有室外消防栓,且能符合消防專用
蓄水池有效水量及有關設置規定者,得申請視同設有
消防專用蓄水池」,係指室外消防栓蓄水池之水源容
量亦能符合消防專用蓄水池有效水量時,得兼作消防
專用蓄水池使用,惟此時該蓄水池仍應符合上揭標準
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消防專用蓄水池
之相關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 86.3.10.(86)消署預字第 8601082 號書函】
有關緊急廣播設備及排煙設備及複合用途建築物判定疑義
案。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適用疑義,分釋
如左:
(一)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本章第三節設有緊急
廣播設備時,「得」免設前項火警警鈴乙節,係指緊
急廣播設備確實具有火警警鈴之音響或警報功能。另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43
緊急廣播設備之火警音響與火警警鈴併設是否影響
廣播效果,須視該設備之功能而定。
(二)每一排煙機最多可負責幾個防煙區劃乙節,依其實際
設計而定。
(三)消防機械室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應採用
甲、乙種防火門,得否採用防火鐵捲門代替乙節,不
得使用防火鐵捲門代替。
(四)補助撒水栓與撒水系統共用撒水幫浦時,該撒水幫浦
之 Q 值與 H 值如何決定乙節,應依內政部八十五年七
月十八日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四七號函發之
「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
準」實際計算;而其消防水池水量則依撒水系統計算
其水量。
(五)依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目規定
設置排煙設備時,第四目規定之手動開關裝置因為已
由人員直接開啟窗戶,該手動裝置是否可免設乙節,
查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選擇設置
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時,仍應依規定設置手動開關裝
置。
(六)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之緊急電話方式啟動是否可免設
乙節,查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
仍應各確保其獨立功能,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
定所設緊急電話方式啟動,不得免設;另火警自動警
報設備之手動報警機與緊急廣播備啟動裝置併設方
式,自非法所不許,惟仍應各別符合其相關規定。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44
(七)檢討建築物無開口樓層之有效開口時,鐵捲門開口可
否計入面積乙節,經查不符上揭設置標準第四條第二
項有效開口之規定,不得計入面積計算。
(八)地下室僅作為停車場兼防空避難室時,是否可免排煙
設備及緊急照明燈照度是否有統一檢討方式等二
節,業由本署錄案研辦,俟核定後函復。
(九)設置室內排煙機時,排煙閘門以偵煙式探測器連動開
啟,偵煙式探測器數量是以每一排煙閘門一只或是以
該防煙區劃面積來核算乙節,為期有效偵測並迅速啟
動該排煙口或排煙機,應以該防煙區劃面積及探測器
有效探測範圍來核算;又已依防煙區劃面積設置偵煙
式探測器之該區劃內原設差動式探測器是否可免設
乙節,因其系統、功能不同,現階段仍不得免設;另
將偵煙式探測器接至火警受信總機,再由火警受信總
機將信號傳至排煙受信總機,然後啟動控制盤以啟動
排煙機之方式,是否可行乙節,查排煙設備應具有獨
立之手動、探測、啟動、控制等組件,以爭取時效,
迅速排煙,不宜以其他設備之連動取代。
(十)共四層樓之醫院,每層樓地板面積一四九五平方公
尺,是否可免設撒水設備,若再開挖六○○平方公尺
之地下室作為機械室及停車場用途,則該建築物一至
四樓醫院部分,是否可免設撒水設備乙節,依八十五
年修訂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共四層樓之醫院,每層樓地板面積
一四九五平方公尺,如無同條項第三款「地下層或無
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45
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之適用,則未達設置
自動撒水設備之標準,若再開挖六○○平方公尺之地
下室作為機械室及停車場用途,因該停車場有可能供
外人使用,故依同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本建築物係
屬複合用途建築物,經檢討一至四樓醫院應設自動撒
水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 86.3.31.(86)消署預字第 86E0268 號函】
主旨:消防幫浦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八九一七及「消防幫浦
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之規定,
其電動機與幫浦軸心應採用聯結器直結,並自本(86)
年十月一日起各級消防單位亦將配合查核,請 查
照。
說明:
一、國家標準總號八九一七及「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
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業明定「電動機應與幫浦
軸心直結,及幫浦傳動部份由外側易被接觸位置應裝
置應裝設安全保護蓋」,可知消防幫浦與電動機連結
方式應採聯軸式。
二、由於消防系統大都為高壓重負荷容量設計,故於幫浦
操作運轉時,其啟動扭力、軸向推力、徑向推力所承
受負荷相當大,於運轉過程中,幫浦軸心會產生變形
及偏心,造成連接馬達之軸心影響電樞之運轉而產生
燒毀,故因而需於幫浦及馬達之間連接一個聯結器,
此聯結器具有可撓性、緩衝性,才不會因幫浦軸之變
形而影響馬達之軸心轉子。而同軸式幫浦與馬達之主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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軸同軸,故其運轉所產生之推力及扭力會直接傳達至
馬達電樞內部,造成故障,故同軸式並不適用於高壓
重負荷之消防機組。
三、基於維修觀點而言,負荷過大(電流大)馬達燒掉時,
聯軸式幫浦機組可拆馬達之聯結器側,不需動到幫浦
部分,拆換方便無須動到進出口之配管,而同軸式幫
浦機組需全部拆除更換。
四、又查於國家標準總號二一三八規範之渦卷泵,明列其
構造應具有主軸及聯結器,而消防幫浦亦屬渦卷泵,
故其應具有主軸及聯結器,應無疑義,且經查詢美國
UL 測試合格之消防幫浦機組、日本之消防幫浦機組及
ISO 二八五八標準,亦均採用聯軸式。再者國內大部
分幫浦製造廠商均有生產聯軸式幫浦之能力,請儘速
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送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
議。
五、為確保各項消防水系統滅火設備平時能容易維修、緊
急時能發揮良好功能,對於已取得內政部審核認可書
之消防幫浦,自本(86)年十月一日起,應使用具有聯
結器之聯軸式幫浦機組,而各級消防單位亦將於消防
會勘時,一併查核。
六、檢附「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
基準」乙份。
主旨:貴公會建議消防幫浦機組採用與電動機同軸直結(聯
軸式)方式之適用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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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 貴公會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台區機會業字第八六
一○○號函。
二、本署基於消防幫浦之高壓力負荷、緊急運轉扭力、推
力、維修及功能發揮等因素,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
日以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E○二六八號函各相關
單位,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其電動機與幫浦軸心應
採用聯結器直結,並自本(86)年十月一日起各級消防
機關亦配合查核;另考量實際情形,為避免目前幫浦
已安裝而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後才辦理消防會勘之
建築物,無法符合檢查規定之情事發生,故本署仍採
台灣區消防器材工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對於八十六年
四月三十日前已採用同軸式消防幫浦機組安裝完
畢,而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後方能辦理使用執照勘驗
者,同意由公會彙整具體證明,送本署備查,而准予
繼續使用,免更改為以聯結器直結(聯軸式)之消防幫
浦,所以並無來函所稱緩衝期僅至八十六年四月三十
日之情事。
【內政部消防署 86.7.8.(86)消署預字第 8604699 號函】
主旨:關於消防幫浦檢查與測試相關問題,請依說明二至五
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北縣消防器材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八十六年六月
二十三日北縣消公字第八六○七六號函辦理。
二、各場所現場設置之消防幫浦機組,其揚程、出水量應
在消防圖說設計之揚程、出水量以上,於消防會勘檢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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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時,應按現場設置之機組,檢附其出廠證明及審核
認可書。
三、消防會勘檢查,實施消防幫浦性能測試時,係以現場
消防幫浦組標示之揚程、出水量為額定揚程及額定出
水量,而非以消防圖說設計之揚程、出水量為額定揚
程、出水量,例如:消防圖說設計需求為揚程五五公
尺、出水量一五○公升/分鐘,而現場選設揚程六十
公尺、出水量三○○公升/分鐘之幫浦,於消防測試
時,應以三○○公升/分鐘為額定出水量測試,其揚
程如為 X 公尺時,X 應在六十公尺之一○○%至一一
○%(即六十至六六公尺)間,而於額定出水量之一五
○%(即四五○公升/分鐘)時,其全揚程應在 X 公尺
之六五%以上,而其全閉揚程應在 X 公尺之一四○%
以下,如此方為檢查合格。惟此時消防檢查人員應一
併查核此型機組(揚程六○公尺、出水量三○○公升
/分鐘)是否登載在認可書內,及檢附此型機組之出
廠證明。
四、對於認可書上標示出水口徑八十公厘之幫浦,使用於
立管一○○公厘之現場,得於幫浦出水側立管上配置
一○○公厘之止水閥連結一○○公厘之立管使用。至
其他口徑之幫浦亦適用此一原則。
五、消防幫浦機組配置之電動機馬力,應依審核認可書上
登載內容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如消防圖書設計之馬
力太大擬修正時,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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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86.4.12.(86)消署預字第 8602156 號書函】
有關斜屋頂建築物之「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如何認
定疑義案。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二
款「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針對斜屋建築物,
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係指斜屋簷與牆壁連接
處起算八十公分之範圍,非指鋼樑下起算八十公分範
圍。
二、另如鋼樑跨距較大、主樑超過八十公分等樓層高度較
高之建築物,有效通風面積可否從樑下方八十公分範
圍計算乙節,查依上開標準,仍應以天花板下方八十
公分為範圍。
【內政部消防署 86.5.22.(86)消署預字第 8603335 號書函】
有關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置疑義案。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特
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設置排煙、進風管
道,其管道應依實際案例設計,並採自然或機械排煙,進
風應採自然進風,不宜採用機械進風,故上揭標準第一百
九十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並不適用進風方式;如採設置直
接開向戶外之窗戶時,即應符合同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一
款之規定,並無所謂排煙、進風管道及機械、自然排煙情
事。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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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86.6.2.(86)消署預字第 8603549 號函】
主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有效
通風面積」釋疑案,請 查照。
說明: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
第二款規定,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
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
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除第一百八十八條
另有規定外,應設置排煙設備;其中「有效通風面
積」,係指經簡易操作、自動啟動或開放式之窗戶或
開口,煙量得以流通之實際斷面積;符合上述原則之
氣窗亦屬設計之方式,惟應扣除其隔板及木條等構
造,僅計算實際流通之斷面積。
【內政部消防署 86.5.28.開消署預字第 8603483 號書函】
有關緊急廣播設備應否具有語音功能疑義案。
有關依照內政部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台(85)內消字第八
五七三八○三號令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所設緊急廣播設備,基於警報、避難指導及心理安
撫等需求,宜具有語音合成之功能。
【內政部消防署 86.6.4.(86)消署預字第 86E0490 號函】
主旨:為加強大眾運輸工具之消防安全,請依規定加強安全
檢查工作,請 查照。
說明:
一、滅火器為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之一,為確保大眾
運輸工具(火車、大眾捷運車輛、大客車等)之消防安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51
全,檢查時應注意大眾運輸工具所使用之滅火器,應
為貼有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合格標識之「手提式汽車用
滅火器」(加壓式 ABC 乾粉)。
二、請依消防法第六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及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之
規定加強執行大眾運輸工具安全檢查工作,並轉知監
理單位於辦理大眾運輸工具(大客車)檢驗時應一併
檢查其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 86.6.6.(86)消署預字第 8603723 號函】
主旨:有關舊有或既存旅館之消防安全設備適用疑義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有關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之適用法規,業明訂於「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故有關舊有或既存旅館
申請變更使用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仍應依照
上揭規定辦理;惟因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上揭標準同
等以上效能之消防技術、工法或設備,適用上揭標準
確有困難者,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
可者,不在此限。
(內政部營建署 86.6.3.(86)營署建字第 11775 號函) 
主旨:有關「室內停車場及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
間」是否可視為「居室」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52 
E○四四○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六款規
定,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
均稱居室。門廳、走廊、……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所詢室內停車場及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
間,依上揭條文規定,應非屬居室。 
【內政部消防署 86.6.12.(86)消署預字第 8603617 號書函】 
有關工廠是否認定為「居室」之疑義案。 
有關適用內政部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台(85)內消字第八
五七三八○三號令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居室之認定,根據上揭標準第四條第二項「本標準
所列有關建築技術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之規
定。」,即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第十六款「居室:供居住、
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
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
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準此,高、中、低危險
工作場所(工廠)符合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
等使用之房間,即為居室,如作業區、設計室、研究室、
辦公室、展示室、會議室、圖書室、飯廳等,其他如門廳、
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
機械室、車庫等即不屬於居室。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53
(行政院 86.2.17.台 86 經 06449 號函)
主旨:所報關於公司行號之營業場所因違反建築法經勒令停
止使用處分者,是否可辦理負責人等營利事業變更登
記一案,應不准辦理負責人等營利事業登記,請 查
照。
說明:復 貴部(經濟部)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經(85)商字
第八五二一四五八五號致本院秘書函。
【內政部消防署 86.9.1.(86)消署預字第 8605826 號函】
主旨:有關大眾運輸工具之火車其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方式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八六交
聯字第三六一二九號函辦理,兼復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北市消安字第一七一六八號函。
二、有關火車其消防安全設備,台鐵機、客車部分,參照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意見,以台鐵各機務(分)段、檢車
(分)段為受檢單位,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
會同鐵路局機務處,對各機務、檢車(分)段所屬機、
客車實施檢查,(機務處所屬各機廠、機檢段、分段、
分駐所地址及連絡電話一覽表如附件一),另阿里山
鐵路火車其消防安全設備,配屬嘉義車庫及阿里山車
庫之車輛,分由嘉義市及嘉義縣消防主管機關會同臺
灣省政府林務局(嘉義林管處)檢查(阿里山森林鐵路
火車消防設備之設置暨檢查辦法如附件二);配合十
月慶典活動,本(八十六)年十月底應完成檢查,爾後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54
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以上。
【內政部消防署 86.10.8.(86)消署預字第 8606828 號書函】
有關室內排煙設備手動開關裝置之疑義案。
說明:所詢「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
九條第四款疑義,答復如左:
(一)有關室內排煙採自然排煙方式時,如以一般窗戶替代
排煙口時,該窗戶仍應符合上揭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
九條有關排煙口規定,其手動開關裝置用手操作部
分,應設於距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
下之牆面,而手動開關裝置並不侷限以整個過程均須
以機械性動作完成,亦可以人為手動方式開啟,故手
動開關裝置如設於牆面時,其開關裝置得採錘鍊或垂
桿或電氣式按鈕。
(二)有關手動開關目前並無國家標準,亦無須經內政部審
核認可。
【內政部消防署 86.10.23.(86)消署預字第 8606838 號函】
主旨:有關消防勘查時,防煙區劃排煙機之排煙口排煙量應
為多少乙節,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電機技師事務所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電字第○九二五號請釋函辦理。
(二)有關消防勘查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防煙區劃之排煙口排煙量應為多少乙節,查上揭設置
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排煙量,字面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55
雖示以排煙機排煙量,其意係指各排煙口排煙量,故
其檢測方式,防煙區劃為一區時,該區內各排煙口排
煙量之合計,不得小於該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
分鐘一立方公尺,且不得小於每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
尺;防煙區劃為二區以上時,應開啟最大防煙區劃及
其前後防煙區劃之排煙口,合計其排煙量,不得小於
該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
以上。
【內政部 86.10.29.台(86)內消字第 8680879 號函】
主旨:有關建築物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進
風管道直接連通戶外開口位置可否設於屋頂層乙節
疑義,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電機技師事務所八十六年
十月九日八六○○字第一○○九號函辦理。
二、所詢建築物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風
管直接連通戶外開口位置可否設於屋頂層乙節,查進
風管道戶外開口置於屋頂層之設計,濃煙將會回流進
風管道,再進入室內,使無排煙功能;其回流方式,
不僅從排煙管道之戶外排煙口,更會從火災室窗口冒
出之濃煙回流,實非適當之設計。
三、有關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進風之設計,
得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
第二款第五目,設進風管道;或依本部八十五年九月
五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號函提案九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56
決議所釋:「進風口如直接面臨室外時,得由該進風
口直接進風」,直接在各層設面向外氣之進風口。
(內政部營建署 86.11.6.(86)營署公字第 55370 號函)
主旨:有關貴會來函請釐清「指定廠牌」或「參考廠牌」、
及「同等品」處理原則,就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
九日台內營字第三五七四三八號函釋之實務適用要
旨,惠示卓見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十九
日(八十六)公貳字第八六○五二二五─○○二號函。
二、本案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邀集各有關機關開會研
商建議依左列意見辦理:
(一)本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七十四)台內營字
第三五七四三八號函釋之實務適用要旨如下:
1.建材之選用若無國家標準,亦訂定規範有困難
者,招標單位為確保工程品質及便於工程驗收
時有其標準依據之需要,可選定三種以上規
格、品質、價格相當之廠牌及型號,並加註「或
同等品」字樣。此際所選定之廠牌為「指定廠
牌」,而同等品之使用須依本部七十四年十二
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三五七四三八號函釋「同
等品」之定義及使用時機辦理。
2.建材之選用雖有國家標準,惟未另訂規範,凡
投標文件列有廠牌或同等品者,此際係依國家
標準為依據,所列廠牌應符合合約所規定之國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57
家標準,且僅供廠商參考之用,亦無本部七十
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三五
七四三八號函釋同等品使用時機限制之適
用。投(得)標廠商亦得選用其他合乎國家標
準之建材,參與投標或履行契約。
3.建材之選用雖無國家標準,惟有訂規範,凡投
標文件列有廠牌或有同等品者,此際係依所訂
規範為依據,所列廠牌僅為參考,表示所列廠
牌已符規範要求,亦無本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
九日(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三五七四三八號函
釋同等品使用時機之適用。投(得)標廠商亦
得選用合乎主辦工程機關於工程合約所定規
範之建材,參與投標或履行契約。
4.建材之選用若有國家標準,招標單位為符合採
購要求,對於建材之選用可另訂較為嚴格之規
範,此際所列廠牌僅為參考,表示所列廠牌已
符規範要求,亦無本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三五七四三八號函釋同
等品使用時機之適用。投(得)標廠商得選用
合乎主辦工程機關於工程合約所定規範之建
材,參與投標或履行契約。
5.有關實務適用,建議已簽約之工程從寬認定,
以減少各主辦工程機關之困擾,並請貴會函轉
有關機關週知。
(附:內政部營建署 74.12.19.(74)台內營字第 357438 號函)
主旨:有關建材「同等品」之定義及使用時機案,請 查照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58
轉行辦理。
說明:
一、建材之選用除已有國家標準或可訂定規範者不應指
定廠牌外,為確保工程品質及便於工程驗收時有其標
準依據之需要,可依本部 71.4.3.七十一台內營字七
七六七九號函規定選定數種規格、品質、價格相當之
廠牌及型號,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二、同等品係指建材品質、性能均不低於原合約指定廠牌
水準之同等商品。
三、同等品之使用時機為工程於簽約後一個月內提出申
請為原則,承包廠商遇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時,可申
請採用「同等品」。
1.指定之建材市場缺貨,經公會證實者。
2.指定之建材受廠商壟斷,其價格高於設計單價,顯
有抬高價款形成壟斷之情形。
3.指定之建材廠商無法於工程所需時間內供貨者。
四、同等品使用時機及其市價低於原設計單價時是否扣
減應於投標須知或合約中規定。
(附:內政部 71.4.3.(71)台內營字第 77679 號函)
主旨:貴府函為國宅社區新建工程建材之選用,可否指定廠
牌及型號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高雄市政府)71.3.9.高市府宅一字第六○三
○號函。
二、按營繕工程材料之選用,事屬貴府行政權責。惟如為
確保工程品質及便於工程驗收時有其標準、依據之需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59
要時。除審計法令另有規定外,本部原則同意貴府建
議,於國宅工程設計及編列預算時,對建材選定數種
規格、品質、價格相當之廠牌及型號,並加註「或同
等品」字樣。至於同等品之認定處理方式,宜於招標
時之有關文件內加以註明。
【內政部消防署 86.11.13.(86)消署預字第 8607762號書函】
有關設置警報設備疑義案。
說明:有關 貴局(台北市政府捷運局)所詢消防安全設備
執行疑義,本署意見如左:
(一)關於設置海龍一三○一或 FM 二○○氣體自動滅火系
統之機房,其火警探測器已規劃為雙迴路,並將該等
氣體滅火系統信號移報至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該等機
房是否需再增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乙節,本署於八十
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五消署預字第八五○三六
八一號書函明示在案,至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份消防
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議紀錄提案二決
議,係針對得否免設緊急廣播設備之釋示,故應無疑
義。
(二)設置排煙設備場所,採用 R 型受信總機及偵煙式探測
器,於分別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排煙
設備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性能時,其火警自動警報
設備得與排煙設備共用探測器。
(三)對於已設於大眾捷運車輛使用中之一般手提滅火
器,是否待屆使用期限時再一併更換為「汽車用滅火
器」乙節,係屬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權責,請逕洽該機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60
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86.12.4.(86)消署預字第 8608287 號函】
主旨:有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受信總機火警區域表示裝置,
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消防器材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八十六年十
一月十日北縣消公字第八六一一九號函辦理。
二、為期火災初期有效應變處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受信
總機火警區域表示裝置,於審、勘、檢查時,應注意
左列事項:
(一)檢測火警受信總機時,應確保各回路之表示窗與
火警分區編號是否吻合;至 P 型受信總機火警分
區(各回路)之表示窗,應確實以不易脫落方式
記明警戒區域名稱。
(二)關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二
十五條第五款「受信總機附近應備有識別火警分
區之圖面資料」之規定,檢查時,應確認該圖面
上各分區之編號是否與受信總機表示窗相符,且
為容易識別,並指導業主於圖面上以不同色彩區
別之。
【內政部 86.12.19.台(86)內消字第 8680973 號函】
主旨:檢送本部研商科學工業園區設置消防隊執行消防工作
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內政部研商科學工業園區設置消防隊執行消防工作相關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61
事宜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地點及參加人員,如簽到表。
貳、會議決議:
一、科學工業園區各項消防工作之執行,有關主管機
關應依消防法第三條之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二、科學工業園區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等消防工作
之辦理,目前仍依現行單一窗口方式,由科學工
業園區負責執行,新竹縣(市)警察局消防警察
隊協助為原則。為協調科學工業園區消防工作之
執行,考量消防力殊異之地方特性,新竹縣(市)
警察局消防警察隊應協調之並開會研商有關分
工事宜,本部消防署相關組、室並派員參與研
商;另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高雄、台中)所在地之台南縣警察局消防
警察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及台中縣警察局消防
警察隊亦比照辦理。
【內政部署 87.2.4.(87)消署預字第 8700421 號函】
主旨: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其消防安全設備除依「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設置外,如屬「舊有建
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應改善之項
目,併案要求依規定改善,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八十七年元月十三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
六○九六五○號函送研商「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62
點」相關執行疑義(四)會議紀錄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
【內政部消防署 87.7.3.(87)消署預字第 8704758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複合用途建
築物檢討室內消防栓設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複合用途建築物檢討室內消防栓設備之設置,依「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條,檢討該複合
用途建築物是否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用途,以各目
為單元,按各目所列不同用途,合計其樓地板面積,
視為單一場所,再檢討是否達到第十五條之標準;查
上揭標準第六條有關複合用途建築物檢討消防安全
設備之設置,係參照日本消防法規訂定,其著眼點在
避免業者以逐次變更使用為手段,使建築物將低強度
用途,大部分變更為高強度用途,而免設有關消防安
全設備;來函所指高危險程度免設,而低危險程度應
設之情況,係屬特例,且在樓地板面積較小之建築物
方有之情形,惟 貴局意見,本署除錄案研究辦理外,
貴局如有更佳之法規設計,亦請研提具體修正意見供
參。
【內政部消防署 87.7.23.(87)消署預字第 8705816 號書函】
排煙設備疑義案
所詢單一樓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其防煙區劃
可否為小區劃乙節,查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應設排煙設備之場
所,其排煙區劃依上揭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63
規定,在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並無最小樓
地板面積之限制,惟排煙機容量及風管大小係以最大防煙
區劃面積為基準而設,故同一排煙系統防煙區劃面積不宜
將過大與過小者併設,避免過小區劃排煙時,會產生靜壓
過大、排煙口開關障礙、洩漏量增加及排煙機震動等不良
情形;另每一防煙區劃可否獨立配置排煙機與排煙管道乙
節,上揭標準並無有關限制規定,惟事涉排煙量及緊急供
電系統配線等事項之實質審查,請逕洽當地消防主管機關
辦理。
【內政部 87.7.29.台(87)內消字第 8774540 號函】
主旨:有關教育部所提「國民中小學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建議修正表」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教育部所提「國民中小學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建議修正表」乙案,經本部開會研商,參考上述修正
表,獲致結論如下:國民中小學學校教室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因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二條之適用,有關室內消栓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得
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室內消防栓設備:五層以下建築物,天花板及室
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者,任何一層
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四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
室內消防栓設備。
(二)緊急廣播設備:對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前
已建造執照掛號之建築物,緊急廣播設備,得沿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64
用原有廣播設備;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建
照執照掛號之建築物,應依八十五年三月份修正
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辦理。
二、又表內建議一般教室免設排煙設備部份,業於本部八
十五年七月廿四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
研討會」提案十二決議:學校教室得免設排煙設備。
三、另案內建議消防專用蓄水池依原設置標準集中設置
部分,查消防專用蓄水池係以大規模建築物或高層建
築物為應設對象,至國民中小學教室與其他各類場所
相較並無排除設置之特殊理由,仍應依規定設置,惟
所提易生蚊子等問題,可從設計及管理層面進行改
善。
【內政部消防署 87.12.22.(87)消署預字第 8710896 號函】
主旨:有關高層建築物設置自動撒水設備,適用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表列第五項及第七項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按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
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八決議「有關高層建築
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查,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辦理。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
二章高層建築物之相關規定,於前揭設置標準未規範
者,仍應從其規定。」,故高層建築物設置自動撒水
設備,各層有分散設置之電氣、電信或機械室時,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此
類場所係屬得檢討免設撒水頭之處所,惟須同時依據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65
上揭標準第十八條檢討乾粉、二氧化碳等滅火設備之
設置,但並無不論面積大小均要求設置之情事。
【內政部消防署 88.2.25.(88)消署預字第 8801232 號書函】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適用疑義案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適用疑義一案,
分別說明如左:
一、建築物設有緊急昇降機間時,連結送水管出水口及緊
急電源插座設置位置疑義乙節,查前揭標準第一百八
十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業已明示應設
於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故所謂含各該處所
五公尺以內之場所,仍應以設於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
間內為宜。
二、建築物高度在六十公尺以下時,其連結送水管送水設
計壓力如何計算乙節,查前揭標準第一百八十四條規
定連結送水管送水設計壓力之計算係針對建築物高
度超過六十公尺設有中繼幫浦者,至建築物高度在六
十公尺以下時,無須計算其連結送水管之送水設計壓
力。
三、活動中心可否可比照體育館、教室等用途免設排煙設
備乙節,查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六決議,業已明
示學校教學「活動中心」得免設排煙設備。
四、室內停車空間複層停車設施設置泡沫滅火設備疑義
乙節,為使其能完全防護同一組停車設施,故其上、
中、下層之機械停車設施應為同一放射區域。至其放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66
射區域之面積,應採上、中、下層之水平投影面積,
如為上下重疊者,則僅計其單一投影面積即可,惟其
每一放射區域之大小仍應依前揭標準第七十五條規
定辦理。
五、居室與非居室間是否可以防煙區劃間隔檢討前揭標準
第一百八十八條免設排煙設備乙節,查前揭標準第一
百八十八條並無居室與非居室間以防煙區劃間隔,檢
討免設排煙設備之規定。
六、有關前揭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檢討有效通風
面積時,是否可僅設開口而不設窗戶,及若設百葉窗
或窗戶時,是否可免設手動開關疑義乙節,查本署八
十六年六月二日(86)消署預字第八六○三五四九號
函業已說明在案(檢附上開函影本乙份)。另有關依前
揭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設置排煙設備時,其自然排煙
口是否可依規定留設開孔(不設窗戶)及是否可免設
手動開關裝置乙節,查依前揭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一
項第五款規定,排煙口平時應保持關閉狀態,故自然
排煙口不可僅設開孔,次依前揭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排煙口應設置手動開關裝置。
七、有關一般集合住宅可否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疑義
乙節,事涉實質審查,請逕洽當地消防機關。
八、室內消防栓與室外消防栓共用消防幫浦時,幫浦出水
量及幫浦全揚程如何計算乙節,查室內消防栓幫浦原
則應為專用,若與室外消防栓設備共用時,應符合前
揭標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但書之規
定;而共用時,其幫浦出水量及全揚程,應為兩者最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67
大出水量及最大全揚程之合計。
【內政部消防署 88.5.14.(88)消署預字第 88E0549 號函】
主旨:有關台灣省醫師公會建請將病床未滿十床之診所列為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各縣市消防機關是否得比
照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八八消預字第○二二
七六號函。
二、有關病床未滿十床之診所是否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範圍乙節,仍請參照內政部六十七年三月三日台內
營字第七七二○七七號函釋辦理(如附影本),且各
縣市消防機關均得比照辦理。
(附:內政部 67.3.3.台內營字第 772077 號函)
主旨:釋示本部 67.3.3.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有關「醫院類」疑義,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 67.1.9.建四字第二○九○三○號函。
二、本案准依貴省衛生處所簽意見:「凡設置病房具有十
張以上病床收治病人,醫師二人以上者為醫院,僅應
門診者為診所。」上開 64.8.20.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
一五號部函所稱「醫院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第 12
項)得不包括診所。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68
【88.5.31.內政部消防署(88)消署預字第 8805063 號函】
主旨:有關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是否適用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目
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未具字號申請函。
二、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前段業明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應依本標準
之規定」,故有關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仍應依上揭標準第十八條規定按其所在樓層及面積
就水霧、泡沫、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
之。基此,本案並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一百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目之適用。
【內政部 88.6.4.台(88)內消字第 8875590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無開口
防火牆」及第九十二條「平時無人駐守」認定疑義,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有關上揭標準第五條規定之「無開口防火牆」,係指
防火牆上不得有開口。故防火牆及其開口即使符合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七條之規定,仍不
得視為無開口防火牆。至有關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採全區放射之場所,在其防護區域內,平時無人工
作,僅特定時間有人進入巡查或檢點時,應屬上揭標
準第九十二條第三款但書「平時無人駐守」之場所。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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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88.6.7.台(88)內消字第 8875603 號函】
主旨:邇來室內靶場火災頻傳,為防範此類案件再度發生,
建請加強所屬之室內靶場安全管理及採取有效之預
防措施,請 酌參查照。
說明:
一、近兩年來室內靶場火災接續發生,據統計已有五件之
多(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十時二十分發生於新竹市中
山路一號警察局四樓之靶場火災案、八十七年元月七
日九時三十三分發生於台北市大安區臥龍街二三六
號警察機械廠之試射場火災案、軍方發生兩件分別為
台中及林口及本《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八時三十四分
所發生之警政署保四總隊室內靶場火災案),為防杜
其繼續發生,實有必要對於此類案件加以深入檢討分
析,並採取有效之預防措施。
二、本部對於此類案件進行瞭解分析後,發現下列幾點現
象,謹提供作為研提預防策略之參考:
(一)室內靶場經年累月試射所產生之火藥殘渣量頗
多,場內雖已設置通風設備,但火藥殘渣仍有積
存,為達到充分排塵之功效,排風設備應請專家
設計,方能符合現場需求,並應定期派員確實實
施吸塵作業。
(二)地板鋪設地毯或木質高架地板時,不但火藥殘渣
容易蓄於地板清除不易,且經子彈撞擊容易造成
起火之危險,為使殘渣容易清除,且兼具防火效
策,建請採用光滑平面之耐燃性地磚。
(三)火災易造成人員傷亡,究其原因,除受火災波及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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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主要係因出入門僅一處,且開啟方向又係
由外往內開,因受火災室壓升高影響,難以開
啟,肇致人員逃生困難。對於逃生出口之設計,
應考慮兩方向之避難,且出入門宜採用由內往外
開啟之安全門。
(四)火災初期,滅火器施救無效,造成擴大延燒部分
(發現火場所遺留之滅火器,其標示有效期限為
八十七年八月),此類場所應定期實施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另建請增設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不
但可供初期滅火之用,亦可於平常射擊過後,利
用該設備沖刷空氣中地板之粉塵,以收預防之
效。
【內政部 88.7.2.台(88)內消字第 8801755 號函】
主旨:有關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不設客席之餐飲
外送店,場所類別適用及是否實施檢修申報等疑義,
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事務所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博字第 LTFG99-EZ1
號函辦理。
二、查來文資料不足,無法判斷該等場所之實際使用特
性,且此類場所類別之認定涉實質審查,仍請提具具
體資料,逕洽該等場所之當地消防單位辦理。
三、有關各類場所應辦理檢修申報之對象,基於建築物設
置消防安全設備,主管建築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審查,依消防法第十條及建築法第七十二條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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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係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限,並考量現階段消防
設備師(士)人數有限,暫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列為
應申報對象。
(內政部 88.7.28.台八八內營字第 8807273 號函)
主旨:行政院同意開放設置游泳池即已設置之消防蓄水池申
請兼作游泳池使用乙案,業經行政院同意,請依說明
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台八十八內二六四八九
號函辦理,兼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
五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六九五一○○號函。
二、關於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前經行政院八十六年三月
三日台(八十六)內○八七五九號函同意在案。且經本
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二四九
三號函請各地方政府辦理。至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前
即已設置之消防蓄水池,在不妨礙消防專用蓄水池之
使用,並能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
篇第四章第二節之設置規定,且經常保持其有效水量
之原則下,得適用行政院同意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之
條件,申請兼作游泳池作用。
【內政部消防署 88.7.31.(88)消署預字第 8806352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四樓透天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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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維)字第○六二
一號函辦理。
二、查集合住宅用途分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規定之場所,應依上揭標準
相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另查來函所稱之四層樓
透天集合住宅建築物,地下層為供停車空間使用,其
各棟與地下層間分別以防火門區劃分隔時,因各棟仍
可經由地下層間相互連通,並未符合上揭標準第五條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防火牆及防
火樓板區劃分隔」之規定,不得視為另一場所。
(內政部 88.8.26.台八八內營字第 8874326 號函)
主旨: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可否不計入計算建蔽率之建築
面積及容積率之總樓地板積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函
辦理。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 委員會部
分委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及本部消防
署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建築物設置領有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之
高運量自走避難梯應依下列規定:
(一)新建建築物設置之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其水平
投影面積應計入計算建蔽率之建築面積,其樓地
板面積得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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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舊有建築物增設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應依法申
請雜項執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與依舊有建築物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增設之直通樓
梯面積合計未超過原有建築面積十分之一部
分,得不計入計算建蔽率之建築面積;其樓地板
面積得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
(內政部 88.10.20.台八八內營字第 8875048 號函)
主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之執行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南市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八八南市工建
字第二七一九○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署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直
轄市政府、部分縣市政府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下:「按防火構造建築
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
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
小時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
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
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為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所明定。依上開規定意
旨,建築物若全面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按每
三、○○○平方公尺區劃分隔;若部分備有效自動滅
火設備者,得按圖例(如例件)辦理。」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74











 防火區劃的檢討
 5,000-(4,000×1/2)=3,000m2
>1,500m2
所以應
作區劃。
防火區劃位置的檢討
備有自動滅火設備的部分,得在 3,000m2
的位置上作
區劃分隔。
 3,000×1/2=1.500m2
≦(1,500m2
)剩餘的部分
 1,000+1,000×1/2=1,500m2
≦(1,500m2
)
 所以這樣的區劃符合規定。
【圖例】




1,000m2

1,000m2
(×1/2)→500m2

←防火區劃的位置

3000m2
(×1/2) →1500m2
備有自動滅火設備 4000m2
無自動滅火設備 1000m2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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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88.10.29.台(88)內消字 8802686 號函】
主旨:有關請釋鋼骨鐵板或磚瓦廠房建築供洗選、乾燥、堆
積無燃性礦產物使用是否得檢討免設消防安全設備
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費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八八台礦字第八八一一
二號函。
二、查供洗選、乾燥、堆積無燃性礦產物之鋼骨鐵皮或磚
瓦廠房,如係以不燃性或耐燃性材料建築,且廠內確
無任何可燃性物質存在者,得免設消防安全設備,惟
該廠房變更用途使用時,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置。
【內政部 88.12.29.台(88)內消字第 8876422 號函】
主旨:檢送研商「供展覽(演)場所使用之臨時性建築物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研商「供展覽(演)場所使用之臨時性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疑義」會議紀錄。
決議:有關供展覽(演)場所使用之臨時性建築物,雖經建
築主管機關認定得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免適用
建築法之全部或一部,唯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展覽
(演)活動負責人(申請人)應考量展覽(演)場所
面積大小、展覽(演)活動性質、內容、收容人員、
出入口寬度、數量、避難逃生動線、安全警衛配置等
因素,擬訂消防防護計畫並檢附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圖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76
說,於展覽(演)活動前送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查,
各地消防機關並應依實際情形,本於權責核處。
【內政部 89.1.6.台(89)內消字第 8986041 號函】
主旨: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即已建築完成並合法使用之寺廟
建築物,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補辦使用執照,其
消防安全設備檢討適用法規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建築師事務所八十八年
十二月一日台省建師能字第八八一一三○一號函辦
理。
二、按建築法施行前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管
理,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訂之,為建築
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並以行政院八
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二五三五五號令
將省政府修正為縣(市)政府。故建築物如確為實施
建築管理前所建造者,其為維持原有使用,應有「舊
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適
用,本部營建署業以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十八
營署建字第四一五八九號函說明在案。故有關實施建
築管理前即已建築完成並合法使用之寺廟建築物,符
合本部營建署前揭函示規定者,於補辦使用執照時,
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得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
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77
【內政部消防署 89.1.20.89 消署預字第 8900378 號函】
主旨:有關舊有建築物申請補領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法規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八桃消預字第九○八
六號函。
二、有關舊有建築物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補辦
使用執照,如有本部營建署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八十八營署建字第四一五八九號函之適用時,其消防
安全設備之檢討設置得參照本部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台 (89)內消第八九八六○四一號函說明二後段規定
之原則辦理,至其申請審查程序仍應依現行規定辦
理。
【內政部 89.3.31.台(89)內消字第 8986387 號函】
主旨: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興建地下停車場,其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所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八九
東陳電字第八九○二一七號函辦理。
二、有關來函所提之公園或學校運動場用地興建地下停車
場專供停車場使用,如有符合本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
日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五○五號函釋規定,得不視為地
下建築物時,前揭地下停車場即應依「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三目「室內停
車場」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78
【內政部消防署 89.4.8.89 消署預字第 8904237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百貨商場內電扶梯下方斜面天花板部分,自
動撒水設備設置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八十九矩建字第○五
七號函。
二、查有關免設撒水頭之場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係採以例舉明定之方式,
其中並未包括電扶梯下方天花板部分,故旨揭百貨商
場電扶梯四周雖已設置自動防火鐵捲門而成為獨立
之防火區劃範圍,仍應就建築物整體依規定檢討撒水
頭之設置。
【內政部 89.4.12.台(89)內消字第 8986433 號函】
主旨:有關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物重建、改建或修建,其消
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檢查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台中縣消防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
九日(八九)中縣消預字第二六四八號函辦理。
二、有關災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符合本部八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八○○四號
函頒「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者,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
須原地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其消防安全設備之
設置審(勘)查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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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至其既設消防安全設備之
構造功能如符合規定者得予繼續沿用,而其新設之消
防安全設備仍應依規定於竣工勘驗時,檢附本部核發
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
(內政部營建署 89.4.21.89 營署建字第 12311 號函)
主旨:關於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時,原供公眾使用之建
築物其申請範圍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八十九條後段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版所
區劃分隔視為他棟之建築物,是否可視為非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依其規定檢討消防、衛生設備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八九府工管字第一八
○七四號函暨依本部消防署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八十
九消署預字第八九○四三○三號函辦理。
二、按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
以上之補習班,或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總樓地板面積
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均屬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範圍。又建築物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
類、分組,如附表一,建築物如有跨類跨組,應辦理
變更使用,各類組規定之檢討項目之檢討標準如附表
三,及可就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要件,建築法第
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一點、第四點及第九點業已明
定,上開變更使用檢討項目及標準,與該變更使用範
圍是否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無涉。至其變更使用涉及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80
消防設備之檢討,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五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置。
【內政部消防署 89.4.25.89 年消署預字第 8904988 號函】
主旨:有關核能研究所 TRR_II 計畫興建之現代化多功能研
究用反應器,應比照何類場所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桃消預字第○一一九
五二函。
二、查本部前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針對「經濟部所屬
台電公司龍門(核四)計畫消防設置準則」召開專案研
商會議決議略以:「有關核電廠主體建築中裝置與安
全停機、輻射防護及核能發電有關之系統、設備之廠
房(反應爐、圍阻體等建築物部分),因受原子能法等
相關法規之規範,需遵照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管制核
能電廠引用美國標準設計,……,另對不受原子能法
規範之一般建築物或廠站,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送請當地消
防機關勘查。」
三、有關來函所提核能研究所 TRR_II 計畫興建之中子反
應器實驗設施大廳、實驗室及氦氣廠房等場所,是否
屬原子能法等相關法規規範範疇,並參照前揭決議得
由主管機關依其權責引用美國標準設計消防安全設
備,尚有疑義,是以本案仍請 貴局轉知核能研究所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81
陳請原子能委員會先予確認釐清後,俾據以檢討辦理
相關事宜。
【內政部 89.4.27.台(89)內消字第 8986500 號函】
主旨:有關機械式立體停車塔可否檢討免設連結送水管設備
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會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八
九)北縣消公子第八九○四○五號函辦理。
二、按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
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應設置連結送水管設備,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業
有明定,經查機械式停車塔屬密閉式鋼骨結構建築
物,且其供停車部分並無樓地板,亦無法提供連結送
水管設備之操作使用空間,是以本件尚非前揭標準第
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規範之範疇,自無該規定之適
用,故得檢討免設連結送水管設備。
【內政部 89.4.27.台(89)內消字第 8986501 號函】
主旨:有關領得八十四年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空調機械室
等場所自動滅火器之設置,得否依規行規定改設手提
式滅火器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公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89)竹籌字第○三四號函辦理。
二、由於自動滅火器之設置常因受高度及空間是否封閉等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82
因素影響,加上其設置之施工、檢查保養上之困難及
其設置後實質效果有限,故已於八十五年修正發布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予以刪除。故
原依七十八年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七條規定,核准設置自動滅火器之空調機械室、
冰水主機室、幫浦室、熱交換機室、電梯機械室、電
錶箱室等場所,於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因其
申請建築許可之處理程序未終結,自得參酌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十八條前段採從新從優之原則,適用現行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四條之規
定,檢討改採設置「滅火器」。
(內政部營建署 89.5.15.台 89 營署建字第 15545 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 89.6.2.台 89 營署建字第 18265 號函)
主旨:關於室內撞球場是否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乙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建築師事務所八十九年五月三日(89)逢字
第○五○三號函辦理。
二、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本部六十四年八月二
十日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已有明示。室內撞
球場其性質與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場、體育館等類
似,應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83
【內政部消防署 89.5.17.89 消署預字第 8906042 號函】
主旨:有關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之餐廳是否列管查察疑義
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八十九澎消預字第○一
○一八號函。
二、按「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
備」、「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依各類場所之危
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第一項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法第六
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業有明定。故來函所提面
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餐廳,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之範圍」,但仍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五目規定之場所,並無法令適用疑
義,自應依消防法第六條規定列管檢查該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且其消防安全設備經檢查如不符規定者,並
應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內政部 89.5.27.台(89)內消字第 8986730 號函】
主旨:有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消防業務歸屬
相關事宜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分
處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經加中處(八九)三字第一
六二三號函辦理。
二、按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分處消防隊之設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84
置,係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設
置之獨立任務編組作業單位,並非法定之消防主管機
關所轄屬之消防組織。故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各項消防
工作之執行,其消防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三條規定,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三、查現行既有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高雄分
處、台中分處等所轄消防業務之執行部分,雖係由加
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分處消防隊採單一窗口方式
辦理,未來仍應回歸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而本案
考量八十八年十二月成立之中港分處轄內並未設置
獨立任務編組之消防隊,基於整體推行消防預防業務
政策之需,以確保該分處之消防安全事宜,針對其轄
內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原則應優先依消防法規定辦理
相關事宜,並依該法第三條規定由 貴府主政,並請
貴府將相關執行作法加強宣導協調,俾各項消防工作
順利推動執行。
【內政部 89.6.29.台(89)內消字第 8986738 號函】
主旨:有關無鑲嵌鐵絲之玻璃,得否為防煙區劃之防煙壁乙
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事務所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八十九矩建字第○六九號函辦理。
二、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防煙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而依建築技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85
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四款規定,玻璃
雖屬不燃材料,雖基於玻璃破損之危險性及防火上之
觀點考量,仍應以使用鑲嵌鐵絲網玻璃為宜。
【內政部 89.7.3.台(89)內消字第 8901803 號函】
主旨:有關 貴會建議檢討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
法令,避免重複檢查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台八十九
勞安二字第○○二三四三八號函轉 貴會八十九年
五月二十六日嘉縣工業字第九一六○號函辦理。
二、查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設置,應依「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辦理,消防機關
並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本於權責針對前揭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予以分類列管檢
查,另依同法第九條規定前揭場所管理權人應委託消
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滅火設備、
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等),以維護各項設備功能之正常;次查「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檢查內容係針對
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內部裝修材料、
避難層出入口、走廊、安全梯第十一項)及設備安全
(昇降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燃氣設備等六項)等項目
由建築專業檢查人為之,故並無 貴會第九屆第二次
會員代表大會第八號案由所提有重複檢查之情形。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86
【內政部 89.8.7.台(89)內消字第 8902003 號函】
主旨:有關 貴轄高雄港十二號碼頭停泊之非動力平台船(
海上皇宮與海上御廚)經營海上餐廳,其設置之消防
設備是否得依消防法相關規定納入管理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隊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八九
高港消預字第○一四五五號函辦理。
二、案經交通部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交航八十九字第○
四五八九八號函復以:「查海上皇宮與海上御廚雖為
無動力平台船,但因係固定繫岸作為餐廳之用,故其
設置之消防設備,宜依消防法定予列管檢查,並要求
辦理檢修申報、防焰物品使用及防火管理為事宜。
【內政部 89.8.18.台(89)內消字第 8986952 號函】
主旨:有關本部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台(86)內消字第八六七
六○一一號函頒之「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文字勘
誤修正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九年七月
三十一日電師全聯字第八九○七之一九六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基準附錄六係數表之 1.緊急發電設備之輸出
計算係數表之(8)負載機器(同時啟動時)啟動方式
項目下之Y─△及閉路式Y─△,其中啟動中項下之
RG3,RE3 欄下方第一個「額定輸出量最大與次大者」
之標題文字修正為「額定輸出量最大與次大者以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87
外」。另附錄六係數表之 2.發電機之輸出計算用係數
之容許電壓降項目下之「含昇降機」與「不含昇降機」
文字部分對調(如附件)。
【內政部消防署 89.8.31.89 消署預字第 8911070 號函】
主旨:有關所詢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九條第五款
樓地板面積計算規定,是否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八九宇字第○一七號
函。
二、按「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
則用語定義之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四條第三項業有明定,故依前揭標準檢討各項消防
安全設備之設置,有關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仍應依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用語定義第一條
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 89.8.31.台(89)內消字第 8986980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應要求其消
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由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
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為之疑義乙節,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府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八九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88
府建管字第八九○○○六七三二八號函辦理。
二、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
之,其所適用對象之範圍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一款規
定,並非僅限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亦包含其他依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
設備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另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圖
說之審查,本部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台(84)內營字第八
四七二二六六號函業規定,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
惟其應由起造人於檢附相關圖說資料向消防機關提
出申請後,並由設計人於排定審查日期至消防機關會
同審查,至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勘驗亦應由起造人提出
申請,並由設計人於排定勘驗日期配合會同勘驗。
【內政部消防署 89.9.7.89 消署預字第 8911448 號函】
主旨:有關設置泡沫滅火設備建築物內之一般平面停車空
間,得否視為直接放水區域之認定及緊急電源插座保
護箱與室內消防栓箱併設時,其標示燈應如何配線設
置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桃消預字第一二
八五八號函辦理。
二、有關設置泡沫滅火設備建築物內之一般平面停車空
間,其一齊開放閥二次測之試驗用裝置自應依規定設
置,至是否適用本部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台(88)內消字
八八七六○六一號函提案五決議,事涉個案實質認
定,仍請貴局依權責卓處,如尚有窒礙之處,請檢具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89
具體困難事由,提本部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
會。另有關緊急電源插座保護箱與室內消防栓等併設
時,其兼用標示燈之配線連接後,仍應使其分別具有
確認緊急電源供應及標示位置之功能。
【內政部消防署 89.10.26.89 消預字第 8913693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所屬二次變電所自行增設之消防安全設備
審查及場所類別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電業字第八九一○
一─○五六七號函辦理。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表列項
目五之其他類似之電器設備場所係指電抗器、油式電
容器、油式開關器、油式遮斷器、計器用變成器等電
器設備,但不包括下列電器設備:一、配電盤或電盤。
二、電器設備中,不使用以冷卻或絕緣為目的之油
類,且無產生氫氣等可燃性氣體者。三、電器設備容
量合計未滿二十 KVA 者。」本署業以八十五年七月十
一日(八五)消署預字第八五○三○四五號函函釋在
案。
三、另有關 貴公司所屬二次變電所自行增設之自動滅火
設備,是否須個案送審疑義案,查依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檢討設置之二氧化碳、乾
粉、水霧等滅火設備,非屬應經內政部審核認可始可
使用者;次查海龍替代品等滅火系統則係屬與前揭自
動滅火設備同等性能之審核認可,且該系統之設計案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90
須經通案及個案二階段之審核認可始可設計使用。至
有關貴公司自行增設之自動滅火設備內政部是否受
理個案認可之申請乙節,仍請依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
委員會第八十七次會議提案討論第二案決議(如附件)
「如屬非法定應設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設備之場
所,應由業務單位從嚴審查其裝設之必要性及合理
性,並明確告知申請人應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規定,設置滅火設備,如申請人仍須裝設海
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設備,則應敘明設置緣由,並予
適當行政指導,始受理申請」之原則辦理。因此在認
有需要申請個案送審時,請檢具相關文件資料洽詢本
署災害預防組。
【內政部消防署 89.11.3.89 消署預字第 8914409 號函】
主旨:有關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法規適用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虹綸字第○○二四
號函。
二、按「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
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應
依本標準之規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前段分別訂有
明文,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設置,並無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第七節及上揭規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91
則建築設備編第三章消防設備之適用,先予陳明。至
高層建築物因樓層高度限制,考量其對於人員避難逃
生、消防搶救困難等因素,相對危險性增加,且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專章
對於部分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有較特別之規定,故為
確保高層建築物之消防安全,仍應依內政部八十五年
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
十八之決議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89.11.13.89 消署預字第 89E1818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集合住宅地下層室內停車空間泡沫滅火設備
設置法規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九)遠設字第八九
一○○一號函。
二、按「室內停車空間在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
備等選擇設置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十八條附表項目三訂有明文。而上揭標準第十八條附
表項目四之規定,係指採機械立體停車塔設計方式之
停車場可容納十輛以上者,始有檢討自動滅火設備之
適用,故依來文所提樓地板面積一百八十九點五八平
方公尺之地下停車空間,即使採獨立三層式機械停車
位設計,致容納停車位超過十輛以上者,乃屬應依上
揭標準第十八條附表項目三規定檢討滅火設備之設
置。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92
【內政部消防署 89.11.26.89 消署預字第 8914348 號函】
主旨:有關 貴所設計之交通部郵政總局所屬台中市「電腦
備援中心」新建工程消防審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八十九)瑋字第一○
二五二號函。
二、有關來函檢附之本署網站資料關於內政部八十九年
三月份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
三決議後段所列「唯針對前揭材料應依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始
准使用」等語,查係屬登載錯誤,本署業予以刪除。
三、有關取得建造執照建築物於處理程序未終結前,辦理
變更設計者時,消防安全設備(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
查法規之適用,依本部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台(84)
內營字第八四○二八八六七號函釋,其意係指二氣化
碳滅火設備之設計及設備基準得適用原申請建造執
照當時之消防法令規定,而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防護區
域係新舊法規均規定應予區劃間隔,故其區劃材料之
使用,應無涉前揭函釋處理程序終結之適用。至有關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防護區劃間隔材料是否使用帷幕
玻璃乙節,仍請依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份消防安全法令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以使用鑲嵌鐵
絲網玻璃為限,或檢具具同等以上強度之證明文件洽
台中市消防局辦理。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93
【內政部消防署 89.11.22.89 消署預字第 8915057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頭份廠自用發電廠新建工程」之室內、外
消防栓設備與水霧滅火設備其配管是否可相互連通
及幫浦是否可共用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八九)鼎專(能)字
第一一一○○五五號函。
二、有關來函所提之室內、外消防栓及水霧滅火等設備配
管採連通設計時,原則得比照本署八十八年八月十日
八十八消署預字第八八E○九五八函釋前段規定辦
理,即前揭滅火設備如採共用消防幫浦,在無妨礙各
設備之性能時,其消防幫浦至防護對象前相互連通之
配管得共用之。惟共用消防幫浦之出水量應為三者最
大出水量之合計,全揚程應為三者之最大者,而水源
容量應依各設備規定容量合併計算之。
(內政部營建署 89.11.30.89 營署建管字第 46296 號函)
主旨:申請使用執照有關其甲、乙種防火門是否合格之權責
歸屬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八九中市消器公字第九
○九三號函。
二、按甲、乙種防火門之構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七十六條已有明文,甲、乙種防火門應符合該
規定。至有關使用執照之核發,依建築法第七十條之
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直轄市、縣(市)(局)主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94
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
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
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申請使用執照,並依同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主管建
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
方得發給使用執照。另查防火門非屬「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條所列之消防安全設備,併
此敘明。
【內政部消防署 89.12.5.89 消署預字第 8915706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供玻璃工藝博物館使用之市定古蹟消防設備
設置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乙建第八九
一一二四號函。
二、按「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
(市)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審查指定及公告之,並報內政部備查。」、「古蹟
應保存原有形貌及文化風貌,不得變更,如因故損毀
應依照原有形貌及文化風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報
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採取不同之保存、維護或再
利用方式。」,另按「古蹟建築物改善防火避難設施
及消防設備時,應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
理」,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
條第一項及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
善辦法第十七條分別訂有明文,故有關來文所提供玻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95
璃工藝博物館使用之市定古蹟,如涉及消防設備之改
善,且基於文化資產保護考量難依現行法規改善時,
仍應依規定報經古蹟當地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
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89.12.12.89 消署預字第 89E1961 號函】
主旨:有關挑空高度超過二十公尺,設置火焰式探測器有顯
著困難之廠房,是否得改採用偵煙式採測器疑義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89)昇字第○一六
號函。
二、按火警探測器之檢討設置,應以適材適所為原則。來
函所提挑空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機械工廠廠房,廠內
布滿機器,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
十八條規定檢討設置火焰式探測器顯有深測障礙
時,改設偵煙式探測器以為因應,原則可行,惟涉個
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逕洽
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89.12.15.89 消署預字第 89E1983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消防相關法規是否有消防送水口不得停放
車輛等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九清管委字
第○○五號函。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96
二、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十九條等
業有「消防送水口應設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消防
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並應於其附近明顯易
見處標明送水口字樣等」之相關規定,其意係為確保
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公設消防車能提供救災所須之水
源供應無虞外,並藉由「送水口」字樣之標示提醒民
眾,惟並無不得停放車輛之相關規定。
(內政部 90.1.4.台 90 內營字第 9082022 號函)
主旨: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條文
新舊法規之適用原則,及鋼鐵製防火門應否檢附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乙案,請依說明二、
三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八十九消署預字
第八九一三七六七號函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有關防火
門窗之規定,雖經本部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發
布,自九十年一月一日始正式施行,是八十九年十二
月卅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者,自仍得適
用修正前之法規;另有關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
使用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勘驗,依本部消防署八十九年
十一月九日八十九消署預字第八九一三七六七號函
說明二,「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
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勘驗,亦應比照前揭函釋原則辦
理,即以原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當時之法規為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97
準。」
三、又「屬公告檢驗範圍之建築用防火門,於八十八年五
月一日前已進口或出廠銷售者,得依本部審核認可通
知書辦理,如於八十八年五月一日後始進口或出廠銷
售者,縱經本部審核認可且仍於核准有效期限內,仍
須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本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三
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八四二號函業有明釋,是
凡屬第七十六條修正施行前之建築執照申請案,如使
用符合修正前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第一
目、第二目之鋼鐵製甲、乙種防火門,自屬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之規定,免再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
格證明文件。至其有無違反商品檢驗法之情事,由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其權責查處。
【內政部消防署 90.1.9.90 消署預字第 8917116 號函】
主旨:有關滅火器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分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飛園 89 環字第
○二二號函。
二、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五
款之規定,係指設置之滅火器如採懸掛於牆上或放置
於滅火器箱方式時,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
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一公尺,未滿十八公斤者不得超
過一點五公尺,惟並未規定滅火器不得放置於地板面
上。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98
【內政部消防署 90.1.10.90 消署預字第 8915856 號函】
主旨:有關標示設備法規適用及設置等移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昭字第○一
一九號函。
二、對於在非防火區劃中逃生避難路徑所經之走廊、通
道,基於空間使用需要,設有常閉狀態之防火門時,
其上方是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第一百四
十七條規定設置出口標示燈即可,免再依上揭標準第
一百五十條規定檢討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乙節,查避
難方向指示燈之檢討免設,應依上揭標準第一百四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無設置出口標示燈,得檢討
免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規定。惟出口標示燈視為避難方
向指示燈之建議應屬可行,本署業錄案研議辦理。
三、另有走廊、通道如何認定乙節,事涉建築法規用語,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至大型式內使用單元
如無上揭準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免設之適用,且非屬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台
(89)內消字第八九八六七四七號函發之八十九年五
月二十四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二決
議所列居室樓地板面積外,均應檢討避難方向指示燈
之設置。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99
【內政部消防署 90.1.17.90 消署預字第 9000113 號函】
主旨:有關室內溫度攝氏零度以下之冷凍工廠或倉庫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九消預字第九九
○一號函。
二、按室內溫度攝氏零度以下之冷凍倉庫或工廠,其用途
分類係分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
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之倉庫及同條第四款第三目之低
度危險工作場所,應依上揭標準檢討各項消防安全設
備之設置。
【內政部消防署 90.1.17.90 消署預字第 9000270 號函】
主旨:有關國立卓蘭實驗高級中學行政大樓水電工程發電機
設備檢附審核認可書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89)倉字第○九二
九○一二號函。
二、有關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會勘應檢附內政部消防
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之規定,對於所詢國立卓蘭實驗
高級中學行政大樓水電工程,如能提供發電機設備安
裝當時之證明文件資料,並檢附該發電機組當時之審
核認可書,且經現場查核,測試性能結果符合規定,
亦屬可行。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請逕洽當地消防
機關辦理。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00
【內政部消防署 90.1.20.90 消署預字第 9000584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攝氏零下二十度以下冷凍廠房排煙設備設置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一月五日九十消預字第○一二八號
函。
二、查所提地下一層、地上三層建築物(地上二、三層供
辦公室使用),其中地上一層室內無隔間視為無開口
樓層,樓地板面積一三七二點九二平方公尺,供冷凍
肉類之冷凍廠房使用,且室溫保持在攝氏零下二十度
以下,於其儲存物品僅限於肉類並無其他可燃性物
品,且室溫常時保持在攝氏零下二十度以下時,得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檢討免
設排煙設備,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 貴局依
權責辦理。
【內政部 90.2.2.台(90)內消字第 9086095 號函】
主旨:有關台灣電力公司百齡變電所(地下一層、地上八層建
築物),是否得檢討免設連結送水管設備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事務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力字第八九一二○一號函辦理。
二、按「變電所係屬不宜射水搶救之特殊場所,如依規定
設有自動滅火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滅火器等消
防安全設備時,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本部八十五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01
年九月五日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號函提
案二次決議第三點業函示在案。依前揭函示意旨變電
所係屬不宜射水搶救之特殊場所,且為防範變電所火
災時因人員之射水搶救造成觸電危險,除得檢討免設
室內消防栓設備外,並應包括連結送水管設備,先予
陳明。
三、至來函所提之地下一層、地上八層供台灣電力公司百
齡變電所使用建築物,是否符合上揭函釋之規定得檢
討免設連結送水管設備,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請檢
具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資料,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
理。
【內政部消防署 90.2.12.90 消署預字第 9000358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玻璃厚度六厘米以下可輕易破壞之固定窗、
設鎖扣推射窗與橫拉窗及組合式窗(固定與推射窗或
固定與橫拉窗)等有效開口認定及面積核算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辦事處九十年一月五日(九○)台建師高縣字
第○○二號函。
二、有關有效開口之認定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四條並參酌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
(86)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三決議及八
十六年八月九日台 (86)內消字第八六八○七一○號
函提案二決議規定辦理,另針對各種不同型式窗戶有
效開口面積核算標準則依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02
台 (87)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七五六號函發之八十七年
九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
記錄提案三決議規定檢討,而旨揭窗戶是否得視為有
效開口及開口面積之核算,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
請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0.2.19.90 消署預字第 9001225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民國七十三年設立廠房之室外消防栓設備
瞄子放水壓力為每平方公分八至九公斤,是否依現行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採取有效減壓
措施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廠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合管字字第九○○○
四號函。
二、按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六
公斤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之規定,係基於確
保放水操作時人員之安全為考量。至來函所提民國七
十三年設立廠房之室外消防栓設備瞄子放水壓力之
適用,雖係以原申請核准當時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
內容為準。惟考量其瞄子放水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八公
斤以上時,恐對操作人員安全造成影響,建議貴廠仍
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為宜。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03
【內政部消防署 90.2.20.90 消署預字第 9001642 號函】
主旨:查內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七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六九
○五三六號函發之八十六年十二月份消防安全設備
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記錄提案一決議,亦包括
大賣場之適用,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公司九十年二月七日福管(90)字第九○○二○
○七號函。
【內政部消防署 90.3.5.90 消署預字第 9002018 號函】
主旨:有關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已設有火警探測器並連動至
受信總機,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是否得免設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九十邵設一字第○○
二二四號函。
二、有關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台 (87)內消字第八七
七四一三二號函提案三決議「已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
備、排煙設備及泡沫滅火設備之場所,其火警感知裝
置已規劃設置火警探測器,並將火警訊號移報至火警
受信總機,且火警探測器之設置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篇第二章第一節火警自動警報
設備之規定時,該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部分得免重複設
置火警探測器。」之規定,對於來函所提電腦機房設
置之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其火警感知裝置已規劃設
置火警探測器時,亦得比照上揭決議檢討免設火警自
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惟涉個案實質審查,仍請檢具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04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0.3.12.90 消署預字第 9002552 號函】
主旨:有關學校教室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九十)昇字第○二
二六號函。
二、查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六條規定
應檢討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場所為高、中、低度危
險工作場所,其中並不包括學校教室。故學校教室仍
應依上揭標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檢討室內消防栓
設備之設置,並無來函所提「設有室外消防設備,於
其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二層
免設」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消防署 90.3.15.90 消署預字第 90E0433 號函】
主旨:有關「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規定之整合率計算中
發電機效率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安字第○二○
一○一號函。
二、查有關「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第三點(二)之 3「發
電機輸出量與原動機輸出量之整合」中之發電機效率
值應依附錄六 2─2 使用詳細式之發電機效率表,按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05
額定輸出及極數區分查得之發電機效率值為準,在前
揭表中所列發電機額定輸出值以外時,其發電機效率
值應以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檢驗認證報告所載數值
為準。
【內政部消防署 90.4.11.90 消署預字第 9003729 號函】
主旨:有關老舊戲院適用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
設備改善辦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九○)正影三字第
○三七二四號函辦理。
二、按有關老舊戲院排煙設備之改善,應依舊有建築物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排
煙設備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於樓地板面積每
一百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裝
修材料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之規定辦理,並非
來函所提僅以設置防煙壁區劃即可替代排煙設備之
設置。至是否得以增加同等滅火效能之滅火器材替代
自動撒水設備之設置乙節,查戲院依上揭改善辦法第
六條附表規定其自動撒水設備之改善應依現行法令
規定辦理,並無上揭改善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之適
用。惟如採用與自動撒水設備具同等以上效能之設
備,應依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
但書規定,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審核認
可。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06
【內政部消防署 90.4.19.90 消署預字第 9004484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廠房新建工程之迴風層(配管空間)居室認
定疑義部,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十)建社字第○
三四七六號函。
二、本案經內政部營建署以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九十營署建
管字第○一四七九六號函函示「供居住、工作、集會、
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為居室。門廳、走廊、
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
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一條第十六款所明定。故有關無塵室之迴風層
如非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應非
屬前揭規定所稱之居室」,故旨揭場所經依個案認定
非屬居室時,即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
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
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規定之適
用。惟仍應依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樓地板面積在一千
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規定檢討排煙設備之設
置。
【內政部消防署 90.5.16.90 消署預字第 9005852 號函】
主旨:檢送有關緊急昇降機得否免於建築物地下層每一樓層
設置出入口函釋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07
四九一○號函辦理。
(附:內政部消防署 90.5.11.台 90 內營字第 9004910 號函)
主旨:關於緊急昇降機得否免於建築物地下層每一樓層設置
出入口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七
日建師全聯(九○)字第○一六六號函及中華民國建
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九○)建投全聯字第一六八九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九條第五款
規定「本章(第四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
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
騎樓及機械房、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
突出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又參酌同編第一百零六
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
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
之建築物」得不受同條文第一款緊急用昇降機設置標
準限制之精神,故如僅作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室內停
車空間、機械房、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等非
居室使用之建築物地下層,得免於該層開設緊急昇降
機出入口。
【內政部消防署 90.5.23.90 消署預字第 90E919 號函】
主旨:貴署函詢有關「防火牆」定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08
一、復 貴署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士檢維九○他一○四八字
第一一四八九號函。
二、「防火牆」係屬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防火設備,消防
法第三十四條之消防設備係指執行消防救災之主要
設施設備,故「防火牆」非屬消防法第三十四條所稱
之消防設備,相關資料請 逕洽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消防署 90.6.1.90 消署預字第 9006609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台灣高鐵隧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適用法規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富台(九十)發字第一
五一號函。
二、按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於台灣
高鐵隧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並無相關規定,惟得參考
國外相關法規規定檢討設置(如美國 NFPA-130),並依
上揭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檢具個案設計之消防安全
設備圖說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
【內政部消防署 90.6.1.90 消署預字第 9006727 號函】
主旨:有關建議工廠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應以作業環境危險
程度、規模大小等因素予以規範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工業局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工(九○)知
字第○九○○三四二七○七一號函轉 貴公司八十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09
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服務申請表辦理。
二、按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
第四款對於工廠用途場所業依作業環境危險程度,予
歸類區分為高、中、低度危險工作場所,並參酌其規
模、面積大小予規範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並無僅以
面積大小檢討工廠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 90.6.6.90 消署預字第 9006679 號函】
主旨:有關板橋車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原設計為自動連動
緊急廣播、開放式防火(捲)門等設備,是否得修正
為火警警報經人員現場確認為火災再連動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地鐵板字第九○○○○
三八九○號函。
二、查「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
備」為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明定,貴處仍應依原核
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落實維護、保養各項消防安全
設備,以確保原有功能之發揮。故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自動連動之設施,修正為火警警報經人員現場確認為
火警再予連動之作法並非可行。
【內政部消防署 90.6.11.90 消署預字第 9007118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工廠廠區辦理新建或增建消防專用蓄水池
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10
一、復 貴所九十年六月五日(90)茂建字第○六一號函。
二、有關工廠場區基地面積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有一棟
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於廠場
區內辦理增建或新建一棟(層)建築物,且任何一層
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其消防專用蓄水
池之設置,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
三條規定檢討,並就新建或增建範圍設置之,惟涉個
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消防安全圖說,逕洽當地
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0.6.13.90 消署預字第 9006979 號函】
主旨:有關「工廠管理輔導法」公佈施行後,工廠主管機關
停止受理及核發工廠設立許可,應如何辦理工廠類建
築物建造執照消防安全設備審查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桃消預字第四○二○號
函。
二、有關「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雖工廠主管機
關停止受理及核發工廠設立許可,仍請 貴局應本於
職權要求申請人切結提具工廠實際營運之生產物品
種類資料,並就其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之高、中、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類別,於檢具相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再行申請辦理
建造執造消防安全設備審查。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11
【內政部消防署 90.6.28.90 消署預字第 9007924 號函】
主旨:有關原為公司組織之一般旅館業,於變更為商號(獨
資或合夥),重新辦理商業登記時,得否依原設立時
之消防法規審查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觀賓九十字第一四二三二
號函。
二、有關原為公司組織之一般旅館業,於變更為商號(獨
資或合夥),重新辦理商業登記時,如經主管建築機
關認定屬免辦理變更使用場所,因未涉「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之適用,故其消
防安全設備之檢討設置,得以原核准設立當時之消防
法規審查,惟該旅館(建築物)如有「舊有建築物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適用時,仍應依
上揭改善辦法辦理改善。
【內政部消防署 90.7.11.90 消署預字第 9008220 號函】
主旨:有關通信機房使用場所用途歸類及消防安全設備檢討
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北市消安字第九○二
一七九○二○○號函。
二、按有關來函所提供通信使用之「電信機房」用途場
所,依交通部九十年四月三十日電信公九十字第五○
三三八一○號函示,雖有交換機房、集線機房及集線
室等之區分,惟仍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12
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用途場所,並無法令適
用疑義。另前揭場所檢討自動滅火設備之設置時,應
依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 (85)內消字第八五八
四一○七號函提案十五決議「電信機器室應依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並應
視同電信機械室檢討自動滅火設備之設置」之規定辦
理。
【內政部消防署 90.7.12.90 消署預字第 9008373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大樓所設置之消防送水口、消防採水口可否
視同為消防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司九十年七月三日路台監九十字第一二四八八
號函。
二、按建築物內設置之消防送水口及消防採水口,係屬供
消防人員進入大樓搶救上使用之必要設備,而公設消
防栓之設置係為確保救災所須之水源持續供應無
虞,並能直接提供公設消防單位於救災時使用,二者
雖皆屬法定供消防搶救之設備,然其設置之依據、標
準不同,故消防送水口及消防採水口不得視同為公設
消防栓。惟為確保建築物內前揭設備操作使用空間範
圍,仍建請將消防送水口及消防採水口設置地點五公
尺範圍內禁止停車之規定,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
正之考量。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13
【內政部消防署 90.7.16.90 消署預字第 9008723 號函】
主旨:檢送有關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周圍之維修空間及避難
等待區之樓地板面積可否不計入計算容積率原函暨
附件影本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九十年七月十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
四三九八號函辦理。
(附:內政部 90.7.10.台九十內營字第 9084398 號函)
主旨: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周圍之維修空間及避難等待區之
樓地板面積可否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函辦
理。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
委員及相關機關、團體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會議
記錄),並以本部九十年七月十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
○八四三九七號令(如附件)發布在案。
三、檢附上開會議記錄乙份。
(附:內政部 90.7.10.台 90 內營字第 9084397 號令)
建築物設置領有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之高運
量自走式避難梯,其周圍之維修空間及避難等待區之建築
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應依下列規定:
一、新建建築物設置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其維修空間及
避難等待區之設置地點及其必要之面積大小經消防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視為消防設備空間,依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並計機電設備空間面積,在不超過都市計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14
畫法規定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
積之百分之十之部分,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二、舊有建築物增設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增建維修空間
及避難等待區之設置地點及其必要之面積大小經消
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其面積與依舊有建築物防火
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增設之直通樓梯面積
合計,在不超過原有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分
之一或三十平方公尺之部分,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
樓地板面積。
三、討論:(略)
四、結論:
(一)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計算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
定,本部八十八年八月廿六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
八七四三二六號函已有明釋。
(二)至於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周圍之維修空間及避
難等待區之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應
依下列規定:
1.新建建築物設置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其維修
空間及避難等待區之設置地點及其必要之面
積大小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視為消
防設備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計機電
設備空間面積在不超過都市計劃法規定及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
分之十之部分,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2.舊有建築物增設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增建維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15
修空間及避難等待區之設置地點及其必要之
面積大小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其面積
與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
善辦法增設之直通樓梯面積合計,在不超過原
有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或三
十平方公尺之部分,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
地板面積。
五、散會。
【內政部消防署 90.7.20.90 消署預字第 9009012 號函】
主旨:有關數個樓層間設置直通樓梯或自動樓梯(電扶梯)
之場所排煙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九十消預字第五三八四號
函。
二、有關數個樓層間設置直通樓梯或自動樓梯(電扶梯)
貫穿樓板之挑高空間場所,將上下樓層間設計為同一
防煙區劃,並於該區劃之最上層設置排煙設備(排煙
口),使區劃內下面樓層產生之煙,經由挑高之直通
樓梯或電扶梯從最上層排煙口排出之設計,並符合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規定時,原則應屬
可行,唯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 貴局本於權責
卓處。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16
【內政部消防署 90.7.25.90 消署預字第 9009223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發動機修
護工廠維修區是否得以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替代泡沫
滅火設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消防局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桃消預字第○
○五二五一號函辦理,兼復 貴司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中工(90)機字第三二三九號函。
二、有關本案桃園縣消防局函說明以「按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表列第二項規定,飛機修理
廠、飛機庫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就
泡沫或乾粉滅火設備選擇設置之。查本案為地下一
層、地上四層建築物,一樓部分挑高九公尺供發動機
維修區使用,三樓部分供引擎附件工廠使用,究發動
機(引擎)為飛機之一部分,且發動機之維護可能有
油類溶劑等物品或特殊金屬產生火災,依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定,此類場所應選擇
設置適當之滅火設備,惟該場所如確實無發生是類火
災之虞,且設置泡沫滅火設備確有困難,欲以自動撒
水設備替代時,請提出具體資料予以審核。」,故本
案旨揭場所如僅作為飛機拆下後之發動機修護工廠
使用,於其內部僅從事維修、檢查及零件更換等作業
時,且現場確無燃油等油料時,擬以設置自動撒水設
備替代泡沫滅火設備之方式,原則可行,惟涉個案實
質審查,仍請檢具相關圖說、文件資料,逕洽桃園縣
消防局辦理。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17
【內政部消防署 90.8.9.90 消署預字第 9009741 號函】
主旨:有關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為分租或分售辦理分戶
後,各分戶消防安全設備檢討設置適用法規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苗消預字第九○○五四五
號函。
二、按「消防機關對於場所用途之名稱更改,是否須辦理
變更使用,……,對無需辦理變更用途場所,有關消
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無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適用。」
內政部業以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
七七四五六○號函提案一決議第一項決議在案,故旨
揭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為分租或分售辦理分戶使
用,依來函所提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三條之適用時,其各分戶之消防安全設備,仍應
依原核准圖說維持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功能。
【內政部消防署 90.8.9.90 消署預字第 90E1582 號函】
主旨:有關供漁、肉、蔬果臨時攤販集中場之黃昏市場,應
歸何類場所檢討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六月十一日桃消預字第四六二八號函
辦理。
二、有關供漁、肉、蔬果臨時攤販集中場使用黃昏市場,
考量其內部可燃性物質存量少,且為四周均無外牆之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18
開放式一層樓建築物,原則得適用內政部八十六年一
月十六日台(86)內消字第八六七六○○七號函提案
一「四周均無外牆之開放式漁市場,應比照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四款第三目低度
危險工作場所,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之決議
辦理,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 貴局本於權責
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0.8.10.九十消署預字第 9010067 號函】
主旨:檢送內政部營建署關於台北縣消防局所詢高層建築物
認定疑義函示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九十年八月七日九十營署建管字第
○四三五九一號函辦理。
(附:內政部營建署 90.8.7.90 營署建管字第 043591 號函)
主旨:關於台北縣消防局所詢高層建築物認定疑義乙案,本
署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年七月十日九十消署預字第九○W○
三一九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二款規
定,建築物層數為「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但合
於第七款第一目之規定者,不作為層數計算;建築物
內層數不同者,以最多之層數作為該建築物層數。」
本案基地內建築物最多之層數為二十二層,是該基地
內之其他建築物未達十五層,仍應屬建築技術規則所
稱之高層建築物。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19
【內政部 90.8.14.台(90)內消字第 9001593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蓄水池及消防專用
蓄水池二者差別為何及前揭設備辦理檢修申報疑義
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年七月二十日未具字號函。
二、查有關原「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五十一條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高、中、低危險工作場所應設置蓄
水池(塔)充分供應消防水源之相關規定,業於七十
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台(78)內字第一七三七三
號函核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予以
參酌納入,除增列相關設置規定於上揭標準條文中,
並將蓄水池(塔)酌作文字修正為「消防專用蓄水
池」,故前揭二項法規對於蓄水池(塔)之設置規定
雖有部分差異,惟皆屬法定之「消防專用蓄水池」,
並非不同之消防安全設備。至消防專技人員辦理前揭
設備之檢修申報作業時其應檢修之項目,仍應依原核
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0.8.14.90 消署預字第 9009682 號函】
主旨:有關社區大樓地下室設置之發電機設備可供停電時立
即恢復供電照明使用,得否免重複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未具字號陳情書。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20
二、按緊急照明設備得採用白熾燈、日光燈或水銀燈等型
式,其構造並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先予陳明,至供緊急照明設
備使用之緊急電源除依上揭設置標準第一百七十八
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應以耐燃配線連接至蓄電
池設備方式外,亦得採符合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三十
日台(八七)內消字第八七七四二六三號函提案一決
議「內置蓄電池之個別型緊急照明燈,經標準檢驗局
檢驗合格,該蓄電池應係設置標準所規定之蓄電池設
備」之規定者,以能確保火災造成停電時能立即提供
建築物內之避難路徑(走廊、樓梯、通道)足夠之照
明,俾使建築物內居民能順利避難逃生。故所提以大
樓地下室設置之發電機設備直接提供停電時恢復供
電照明使用之方式,因其間有切換時間,並不符合現
行法令緊急照明設備設置規定。惟若以符合內政部八
十八年六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五六○二
號函提案五決議「有關緊急照明設備之緊急電源,對
於採能提供十分鐘以上容量之蓄電池設備與在常用
電源中斷後四十秒內供應正常電力之發電機設備併
設時,得視為與設置標準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具有同等性能,唯發電機設備之容量應能持續供給三
十分鐘以上。」規定辦理時,得採發電機設備與蓄電
池設備併設之方式。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21
【內政部消防署 90.8.14.90 消署預字第 9010068 號函】
主旨:有關「動植物檢疫中心新建工程」大、中型、野生、
特殊隔離等之動物舍場所用途適用及是否得檢討免
設室內消防栓、廣播、排煙、避難、標示、火警自動
警報設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八月六日桃消預字第六二○八號函。
二、本案依來函所提雖認動植物檢疫中心之動物舍於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並無該類場所
用途之規定,惟 貴局考量動物舍內平時為供牛、
羊、豬等動物棲息,除餵食、清潔及防疫時間外,皆
無人駐守,對於上揭場所「比照低度危險工作場所用
途檢討消防安全設備,其中室內消防栓以室外消防栓
替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如為四面無
牆外器流通時得免議」之建議,原則應屬可行,惟涉
個案實質審查,仍請本於權責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0.8.14.90 消署預字第 90E1642 號函】
主旨:有關有效通風開口下緣部分操作高度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年八月五日九十坤泰字第九○○八○五
號函。
二、有關「有效通風開口」採用徒手直接開啟操作方式
時,其通風窗口下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並無限制之
規定,唯其有效通風面積之計算,須以天花板下方八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22
十公分範圍為限。
【內政部消防署 90.8.21.90 消署預字第 9010282 號函】
主旨:有關宗教會堂及修行學會等神壇場所用途認定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八月十三日北市消安字第九○二二三
一三三○○號函。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雖無神壇
用途場所類別,惟各類場所用途分類之認定,仍得依
現行相關消防法令規定辦理,且對於未依使用執照用
途或未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違規使用場所,必要時
應視其實際使用性質判定之,故來函所提對於供各宗
教會堂、修行學會等神壇使用場所用途認定乙案,查
並無法令適用疑義,事屬個案實質認定,仍請 貴局
本於權責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0.8.28.90 消署預字第 9010702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特
別安全梯排煙設備設置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九十年陽設字第○○五
號函。
二、有關建築物採設置三座特別安全梯共用排煙室之機械
排煙方式,其排煙量應如何計算乙節,查各類場所消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23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對於特別安全梯
檢討設置排煙設備之規定,其排煙室排煙機排煙量之
計算,並不受特別安全梯應設置數量之限制,故採三
座特別安全梯共用排煙室之設置時,其排煙機排煙量
仍以符合上揭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第四目之規
定即可。至建築物內特別安全梯設置三個排煙室,其
分別設置之排煙設備得否共用一台排煙機乙節,查為
確保特別安全梯排煙室排煙設備發揮應有之功能,仍
應分別設置排煙機為宜,惟涉個案實質審查,仍請檢
具相關圖說資料,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0.9.26.90 消署預字第 9011935 號函】
主旨:有關所詢工廠或學校附屬員工餐廳複合用途建築物認
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九月十三日(90)京字○○六號函。
二、按「一棟建築物中有二種以上用途,在符合複合用途
建築物判斷基準第二點任一款之規定時,得免視為複
合用途建築物。上揭案例依同基準第二點第二款規
定,應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惟有同基準第二點第一
款『管理權相同,使用者一致或密切關係,使用時間
大致相同』之適用時,則得免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
一五四號函示提案二十八業決議在案,故對於來函所
提工廠或學校用途場所雖主用途部分樓地板面積合
計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九十以上,且從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24
屬用途(員工餐廳)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三百
平方公尺,惟其附屬之員工餐廳與工廠或學校如有符
合上揭基準第二點第一款「管理權相同,使用者一致
或密切關係,使用時間大致相同」規定構成從屬關係
之適用時,則得免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惟涉個案實
質審查認定,仍請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0.10.18.90 消署預字第 9012596 號函】
主旨:有關所詢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
稱「餐廳」、「飲食店」、「茶室」之意義及要件為何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九○中縣消預字第一一
○八八號函。
二、有關消防機關會同辦理建築物建造執造、變更使用執
照及營利事業核准登記消防安全設備之審、勘、檢查
事宜,對於場所用途分類之認定係依申請人所附申請
資料中之建築物使用用途或登記行業類別為準,經對
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之用
途歸類後,據以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消防署 90.10.18.90 消署預字第 9012751 號函】
主旨:台端函詢七十八年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年十月四日未具字號書函。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25
二、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應用之各種材料與規格,應符合國
家標準乙節,係指上揭設置標準中所規範之各項消防
安全設備及構件,如訂有中國國家標準,則應符合其
規定。至消防類產品是否與國家標準之規定一致,係
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據以公告,並依國
家標準實施檢驗,目前經標準檢驗局公告為應施檢驗
品目計有:手提型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器、火警受
信總機、滅火藥劑、滅火彈、出口標示燈、緊急自動
照明燈、消防水帶快速接頭、滅火器用橡皮管噴嘴、
噴嘴開關及橡皮管輪盤等九項;對於未公告為應施檢
驗品目,現階段由「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擇
定二十三項消防安全設備、器材進行審核認可。
三、有關滅火器設置規定疑義乙節,查所附上揭標準第二
十五條規定略以:「滅火器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
明顯處所,以紅色或紅白條相間,並標明滅火器字
樣、……及使用方法等。」,業於八十五年修訂時刪
除,並於上揭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四款明訂
「……,並應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八公分
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四、至消防機關未依上揭標準第二條規定查驗或查驗不
實如何處置乙節,有關勘驗現場消防機關檢查人員檢
查不實或未依規定檢查,事涉違規或違法行為,須視
個案相關具體事證資料查處。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26
【內政部消防署 90.10.18.90 消署預字第 9012958 號函】
主旨:有關大樓特別安全梯與停車場可否共用一個進風管道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九十陽設字第○○六
號函。
二、特別安全梯排煙設備進風風管與停車場通風換氣共
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並無禁止之規
定,於符合設置標準有關規定且無礙各設備性能下,
應屬可行。
【內政部消防署 90.11.6.90 消署預字第 9013742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密閉乾式或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撒水頭設置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90)新瀚字第九○
一○三號函。
二、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十五條第四
款前段「閉密乾式或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撒水頭應
使用向上型」之規定,係為避免乾式配管於空氣加壓
壓縮過程所凝結之水及系統動作後殘留水,存積於撒
水頭配管內有結凍、銹蝕之慮,致影響撒水系統放射
性能,故配管如能採類似在回彎管上設置撒水頭等之
有效措施且無結凍、銹蝕之慮時,自有上揭標準第五
十五條第四款但書「但配管能採取有效措施者,不在
此限」規定之適用,得採用向下型撒水頭。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27
【內政部消防署 90.11.12.90 消署預字第 9014155 號函】
主旨:有關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消防會字第一三一號
函。
二、按「出口標示燈之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一○二○
七之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五
十四條訂有明文,查目前出口標示燈業經經濟部公告
為應施檢驗品目,非經檢驗合格並領有合格標識者不
得設置使用。而緊急照明燈雖亦屬標準檢驗局公告應
施檢驗消防品目之一,惟對於採用構造符合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之白熾
燈、日光燈或水銀燈等型式者,雖非國家標準規範範
圍,惟亦屬緊急照明設備種類範疇。故有關緊急照明
燈、出口標示燈之設置標準現行商品檢驗法及消防法
皆有相關規定,且緊急照明燈並無強制應使用符合國
家標準並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產品為限,合先予
明。另現行消防法規並無申請辦理消防審查時應於消
防圖說上註記廠牌之規定,是設計人僅須於消防圖說
上檢討依法應設之設備種類即可,消防機關如涉有指
定廠牌之行為,須視個案相關具體事證查處。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28
【內政部消防署 90.11.12.90 消署預字第 9014174 號函】
主旨:有關 大部彙整之「幼稚園辦理變更使用適用法令困
難與建議彙整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幼
稚園辦理變更使用適用法令困難與建議彙整表」乙
案,涉消防安全設備設置部分,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九十營署建管
字第九二九一四一號函轉 大部九十年十月九日台
九○國字第九○一四一六○六函辦理。
二、按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法規之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十三條業有明定,故對於各類場所(住宅)
申請變更為幼稚園用途使用時,應依上揭規定辦理。
至旨揭建議彙整表所提於幼稚教育法施行前核准立
案之幼稚園,如屬住宅用途使用者,於申請辦理變更
使用時,得依原核准立案當時之法規檢討消防安全設
備之設置,惟該幼稚園如有「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
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適用時,仍應依上揭改善
辦法辦理改善。
【內政部消防署 90.11.30.90 消署預字第 9015264 號函】
主旨:有關 貴轄長庚醫療專用園區癌症復建中心大樓新建
工程耐燃電線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嘉縣消預字第六二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29
八三號。
二、有關緊急供電系統配線採耐燃保護或使用耐燃電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
規定得擇一為之,來函說明二將兩者混為一談,所詢
為何?無從得知,唯耐燃電線係屬應經審核認可始准
使用之消防安全設備品目,任何情況下所使用之耐燃
電線,均應經審核認可始能設置使用。
【內政部消防署 90.12.3.90 消署預字第 9015373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四
條緊急供電系統配線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元智字第○○一號
函。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
第三款「電源回路之配線,應依左列規定,施予耐燃
保護」及第四款「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應
依左列規定,施予耐熱保護」規定之適用,係指符合
該兩款各目規定之一時及視為具耐燃或耐熱保護之
性能,且採第三款第一目及第四款第一目之耐燃及耐
熱保護方式時,其金屬導線管內之電線則應使用同條
第二款「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熱效果以
上之電線」規定之電線,不得使用一般電線,先予陳
明。唯來函所提之受信總機緊急供電系統究為電源回
路或控制回路配線,並未敘明,仍請提供具體文字說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30
明資料,俾便答復,或洽詢本署承辦人。
【內政部消防署 90.12.4.90 消署預字第 9015367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消防幫浦共用及免設撒水頭場所適用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九十)安字第○○六號
函。
二、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第三款第四目、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
規定略以:室內消防栓及自動撒水等設備各系統間之
消防幫浦應以專用為原則。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
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此限。故來函所提問題
一之十二層樓建築物於第三層樓經營健身美容業檢
討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時是否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消
防幫浦乙節,查並無法令適用疑義,唯涉個案實質審
查,請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
理。至問題二所提雨淋室、按摩浴缸室、蒸氣烤箱室、
水療室、SPA 室是否得比照浴室免設置撒水頭乙節,
按場所用途之認定,必要時應以其實際性質及使用情
形判斷,非僅以使用名稱為認定依據,故同問題一,
事屬個案事實認定,仍請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31
【內政部消防署 90.12.11.90 消署預字第 9015729 號函】
主旨:有關一棟三層樓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其管理及使用
型態上是否判定為從屬關係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消預字第九四
二一號函。
二、按「一棟建築物中有供各類場所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
四款所列用途二種以上,在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
判定為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構成從屬關係」,另按「專
用停車場係屬在功能上與理容院及視聽歌唱場所構
成從屬關係用途部分」,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第
二點及其附表「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
表」業有明定。故來函所提一棟三層建築物一樓為店
舖(一一九點六四㎡)、二、三樓為住宅使用(一四
九點五三㎡),分別同時辦理變更為門廊及停車空
間、理容院、視聽歌唱業用途使用時是否得視為具從
屬關係或認定為複合用途建築物乙節,查並無法令適
用疑義,惟涉個案事實認定,仍請 貴局本於權責卓
處。
【內政部消防署 90.12.17.90 消署預字第 9016093 號函】
主旨:有關所詢連結送水管中繼幫浦設置疑義乙節,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虹綸字號第九○一二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32
○六號函。
二、按「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
濕式,其中繼幫浦依左列規定設置」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三條業有明定,惟對於來
函所提高度再六十公尺以下建築物連結送水管壓力
計算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
時,其中繼幫浦之檢討設置,仍應比照內政部八十五
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八一
號函示提案七決議「高層建築物設置之室內消防栓設
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其幫浦(一次幫浦)全閉揚程在
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應設中繼幫浦使串聯運轉,且
一次幫浦之全揚程,在中繼幫浦處,應有十公尺以上
之揚程。」及提案八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
準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係指中繼幫浦之全
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應增
設幫浦使串聯運轉,至其他水系統滅火設備(室內消
防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等),亦得比照辦理」之規定
辦理。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應,仍請檢具消防安全設
備圖說資料,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0.12.17.90 消署預字第 9016144 號函】
主旨:有關建築物一層樓二戶間設計天井,其天井設有窗戶
得否視為另一場所檢討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十月三日桃消預字第一五○○七號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33
函。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各類場所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
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篇規定,視為另一場所」,業
明文規定須以無開口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隔,方得視
為另一場所。故所提一新建四層建築物,於二戶間之
二至四樓設有天井,一樓天井部分之天花板係為採光
罩,二至四樓分間牆所圍之天井四面皆開有窗戶案,
查該兩戶間並非以無開口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隔甚
明,本案並無法適用疑義,仍請 貴局本於權責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1.1.15.消署預字第 09105000440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排煙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探測器設置疑
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虹綸字第九○一一三○
號函。
二、按依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台 (87)內消字第八七
四一三二號函提案三函示「已設置排煙設備之場所,
其火警感知裝置已規劃設置火警探測器,並將火警訊
號移報至火警受信總機,且火警探測器之設置符合設
置標準第三編第二章第一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規
定時,該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部分得免重複設置火警探
測器。但有關排煙設備部分,採火警探測器共用時,
如非使用定址式,其火警分區應配合防煙區劃設計。」
意旨,對於排煙設備探測器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共用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34
時,並未強制應使用定址式探測器為限,先予陳明,
至詢排煙區劃內探測器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共用,於
火警分區配合排煙區劃設計時,採一般偵煙探測器配
合P型受信總機設置是否可行乙節,查涉個案實質審
查認定,仍請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逕洽當地消防
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1.1.21.消署預字第 0910000693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海龍一三○一自動滅火設備設置疑義乙節,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華消維源字第九一○一
一○號函。
二、按八十五年修正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對應選設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雖刪除海龍滅火設
備之設置,然對於既存已設置前揭滅火設備之場所,
並未限制不得使用或應改採設置其他滅火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 91.1.28.消署預字第 0910000887 號函】
主旨:有關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第三條供住宅使用其消
防安全設備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九一消預字第三三二
號函
二、有關所提之地上四層一棟一戶,總樓地板面積三四二
點三平方公尺之新建建築物(一層電子遊藝場、二至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35
四層住宅),如按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第三條規
定判斷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時,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用途場所,檢
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尚無就住宅使用部分單獨
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適用。
【內政部消防署 91.2.5.消署預字第 0910001765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室內消防栓立管加壓試驗疑義,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九一業二字第○○一
號函。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三條「室內
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
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
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兩小時無漏水現象
為合格。」業明定消防立管應採水壓試驗方式,故以
氮氣加壓試驗,並不符上開規定。惟來函所提之加壓
試驗方式如具與上揭設置標準第三十三條同等以上
效能時,得依上揭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檢具具體
證明,提送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內政部消防署 91.2.5.消署預字第 0910500210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發電廠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疑義,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明: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36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九一)鼎專(電)
字第○一三一一○號函。
二、有關來函所提之嘉惠電廠新建工程(特種建築物)因
開工前須整地、打樁等,且詳細設計資料及外型圖在
工程設計初期尚未定案,致消防安全設備細部設計無
法與汽輪與汽渦輪之相關發電機組機電配管或操作
平台設施等同步進行時,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原
則得比照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九十)內消字
第九○六三三五六號函發之九十年十月份消防安全
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二決議辦理,惟
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1.2.8.消署預字第 0910001501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匯流排槽設置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九一)光總建字
第○○一號函。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九四條第二
款所規定之電線列舉如下:一、六○○V 耐熱聚氯乙
烯絕緣電線(HIV),二、聚四氟乙烯(特夫綸)絕緣
電線,……,九、匯流排槽」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
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發之八十
五年九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提案二十三業決議在案,故匯流排槽係屬供消
防緊急供電系統使用之電線範疇,並得依上揭設置標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37
準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目及第四款第一目規
定之耐燃、耐熱保護方式施作,至匯流排槽如欲依同
條第三款第二目及第四款第二目規定採直接敷設方
式時,自應檢附具同等性能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提
請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核認可始准使用。
【內政部消防署 91.2.19.消署預字第 0910002128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醫院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節,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消預字第○九一○○○
一五五二號函。
二、有關所提旨揭醫院業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檢討設置滅火器及緩降機等消防安全設備,考量
收容之精神病患具暴力傾向,為維護其安全,將緩降
機集中放置於各層護理站,原則應屬可行,惟涉個案
實質審查認定,仍 請貴局就該院緩降機設置、使用
情形,本於權責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1.2.20.消署預字第 0910002064 號函】
主旨:有關所詢耐燃、耐熱電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投院鳴刑慧九○訴三
七字第○五一二四號函。
二、有關耐火電線與耐燃、耐熱電線有何不同疑義乙節,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38
查消防法規並無耐火電線乙語,無法說明有關異同,
至耐燃電線及耐熱電線係八十五年修正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標準所增列,其設置應依上開標準第一百
九十四條規定辦理。
三、有關火警警報系統使用之電纜(配線)是否限制須使
用耐火電線或耐燃電線乙節,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
配線,依七十八年函頒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八十八條規定略以:「採用電線配線者,須為
耐熱六百伏特塑膠絕緣電線;採用電纜者,須為通信
電纜。」,惟並未限制應使用耐燃電線。至前揭設置
標準於八十五年修訂後,對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供
電系統配線之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如依設置
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目及第四款第二目
規定採直接敷設方式時,始有使用耐燃或耐熱電線之
適用,至耐燃電線及耐熱電線係指符合國家標準總號
一一一七四及一一一七五規定之電線(如附件)。
【內政部消防署 91.3.4.消署預字第 0910003147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辦理用途變更或增建、改建時,
甲、乙種防火門設置適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中市消器公字第九一○
○一號函。
二、按「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用途變更,應依建築法第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39
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檢討,並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建築
物增建、改建之部分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並申請
建造執照。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
條係規定消防設備之檢討,防火門係屬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之防火設備,非屬消防設備。」業經內政部營建
署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一○
○○四○九三號函,函復本署在案,故所詢領有使用
執照建築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
三條辦理用途變更或增建、改建,其原設置甲、乙種
防火門是否得繼續沿用之認定,涉屬建築主管機關權
責,仍請應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1.3.8.消署預字第 0910003305-2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建築物梯間設置室內消防栓箱或輔助撒水箱
者,是否得於安全門開設水帶孔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北市消安字第九○二三
六四三一○○號函。
二、按「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
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
或構材。……一、甲種防火門窗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二、乙種防火門窗應具有三十分鐘以上防火
時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
條已有明文,尚無限制防火門不得設置水帶孔;惟如
設置水帶孔,防火門仍應分別符合一小時防火時效、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40
三十分鐘防火時效之規定,不得因設置水帶孔而妨礙
其防火性能。經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一年三月四日營署
建管字第○九一○○○四六四二號函復本署在案,至
設置水帶孔之防火門是否納入檢驗及如何判定水帶
孔確能發揮功能等檢驗事宜,業另案函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1.3.27.消署預字第 0910004330 號函】
主旨: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答覆開設水帶孔安全門之檢驗
事宜,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經標三字
第○九一○○○三二八八○號函。
二、相關文號:本署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消署預字第○九一
○○○三三○五之二號函。
三、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91.3.19.經標三字第 09100032880 號函)
主旨:有關建築用防火門之檢驗依國家標準規定其試體應
為與實物同樣製作完整之防火門組,故不論防火門是
否設置水帶孔,該門之防火時效均需符合國家標準所
規定之加熱等級性能,至水帶孔之功能判定則非本局
檢驗項目,請 查照。
說明:復 貴署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消署預字第○九一○○○
三三○五之一號函。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41
【內政部消防署 91.3.8.消署預字第 0910003313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高速鐵路 C210 標工程林口隧道段緊急逃生
豎井結構之相關規定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第 210-LTR-OFJV-ALL-0049-
02 號函。
二、有關旨揭工程隧道之緊急逃生豎井結構及相關設置
規定,係屬建築相關法規範疇,未涉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消防署 91.3.8.消署預字第 0910500376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變更使用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十三條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九一○二二一
○一號函。
二、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第三
款「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
防安全設備,適用變更後之標準」規定,係指原為非
甲類用途場所變更為甲類用途場所或原為甲類場所
變更為他種甲類用途場所時均應適用之。至變更前後
消防安全設備檢討設置法規適用乙節,查上揭設置標
準第十三條業明定用途變更原則適用變更前之標
準,如有但書所列情形,則適用變更後標準。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42
【內政部消防署 91.3.15.消署預字第 0910500409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設置法規適用疑義乙節,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三月二日堡字第九一○三○二
○○一號函。
二、按有關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設置應依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編第一章第六節(第八十二條
至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設置,並於辦理會勘現場實際
測試其性能符合規定即可。
【內政部消防署 91.3.26.消署預字第 0910500456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火警探測器間配線之配管是否得採 PVC 塑
膠導線管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昇字第九一○○四號
函。
二、有關火警探測器回路間配線配管之設置,現行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等相
關規定,並無限制不得採用 PVC 塑膠導線管。
【內政部消防署 91.4.10.消署預字第 0910004736 號函】
主旨:有關建築物地下一層辦理變更用途為餐廳、廚房及開
放式廚房,其開放式廚房之防火區劃是否得採設置撒
水幕於開口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43
一、復 貴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九一)北縣消公
字第九一○三一○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節防火區劃所
列舉區劃分隔之構件,僅有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
種防火門窗,並無水幕系統,如擬使用水幕系統作為
防火區劃之構件,請依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
材料審核認可申請要點規定辦理」本部營建署業以八
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八十九營署建字第一一四五七號
函示在案,故旨揭所提開放式廚房開口處擬採設置撒
水幕作為防火區劃構件時,仍請依上開規定向本部營
建署申請審核認可。
【內政部消防署 91.4.11.消署預字第 0910005233 號函】
主旨:有關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內湖線中運量高架車站
自動撒水設備設置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工程司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中工(一四五)捷字
第○○三七號函。
二、有關旨揭捷運系統內湖線中運量高架車站乘降場(收
票閘門以內)自動撒水設備之設置,原則得參照內政
部八十六年一月十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六○
○一號函示說明二「……,經本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
會會議決議,依該決議設置防煙垂壁及防火區劃,其
乘降場得免設自動撒水設備。」規定辦理,至其他區
域部分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
檢討設置,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消防安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44
全設備圖說,逕洽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1.4.17.消署預字第 0910005365 號函】
主旨:有關建築物辦理同類組用途變更,是否需依消防法規
檢討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未具字第號陳情書副
本。
二、按「建築物原用途為甲類,辦理變更為其他甲類用途
使用時,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
三條規定,按現行規定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置。」、另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辦
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有關項目免檢討,並未包括消
防安全設備,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仍應依消防法規
處理」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
八五八四一○七號函提案十九及八十六年五月十三
日台(八六)內消字第八六七九四六五號函提案十六
業決議在案,故來函所提之建築物三、四層原供醫院
用途使用,辦理變更用途為護理之家,依建築法第七
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辦理變更使用時,雖屬同類組使
用項目變更,有關項目免檢討,惟仍應依上揭設置標
準規定重新檢討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45
【內政部消防署 91.4.23.消署預字第 0910005356 號函】
主旨:有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長途及行動通信分公司台
東長途中心自動滅火設備系統(INERGEN)放射區域
及放射表示燈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四月四日(九一)遠字第○五六
八四七九號函。
二、有關海龍替代藥劑滅火設備排放裝置設置疑義乙節,
查海龍替代藥劑滅火設備(INERGEN)之設置應依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檢具消防
安全設備圖說、文件資料等送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個
案認可通過使准使用,故其排放裝置及放射表示裝置
之設置,應以原審核認可通過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為
準。至所提採機械排放方式之排放口裝設位置,現行
法規並無強制限定,惟因涉使用專用排風機或共用其
他排氣裝置設備之個案實質認定,仍請逕洽當地消防
機關辦理;另放射表示燈於放射時除具閃爍功能外,
並應比照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各種標示規格規定,設置
放射表示燈之標示板。
【內政部消防署 91.4.24.消署預字第 0910006183 號函】
主旨:有關生產混凝土基樁之鋼骨石棉瓦廠房是否得檢討免
設消防安全設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九一)冠字第○四
一七○○一號函。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46
二、有關旨揭供生產混凝土基樁之鋼骨石綿瓦廠房,如係
以不燃性或耐燃性材料建築,且廠內確無任何可燃性
質存在者,原則得比照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二六八六號函規定,檢討
免設消防安全設備,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請檢具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至該廠房
變更用途使用時,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十三條規定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消防署 91.5.11.消署預字第 0910007247 號函】
主旨:有關建築物部分樓層變更使用,在原建築物未設有連
結送水管時,是否應重新檢討設置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五月六日桃消預字第○九一○○
一八八○號函。
二、有關所提一棟十層建築物第七層原辦公室辦理變更
為茶室兼視聽歌唱用途場所使用,連結送水管設備之
檢討設置,得參照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
內消第八五八四一○七號函提案二十一決議,採用與
原室內消防栓設備共用立管之消防專用出水口及送
水口系統,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 貴局本於
權責卓處。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47
【內政部消防署 91.5.15.消署預字第 0910500732 號函】
主旨:有關泡沫滅火設備感知撒水頭設置疑義乙節,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嘉縣消預字第一五五七
號函。
二、有關經內政部審核認可通過之向下型密閉濕式撒水
頭,供作泡沫滅火設備之感知撒水頭使用,採向上方
式施設配置時,在不影響撒水頭感知功能前提下,原
則應屬可行,惟仍應由貴局依現場構造、配置情形,
本於權責實際測試其感知性能是否符合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 91.5.17.消署預字第 0910006850 號函】
主旨:有關避難器具得否按現行法規重新檢討設置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消預字第○九一○
○○五三三九號函。
二、有關依七十八年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台中縣龍井
鄉園中園社區),在未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
下,其避難器具部分原則得依內政部八十五年三月十
三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三八○三號令修正發
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重新檢討設
置,另查上開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明定避難器具係以
「各樓層」為設置單位,故以整個樓層為單位檢討設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48
置尚無不可,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應由各縣市
消防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內政部消防署 91.5.20.消署預字第 0910007268 號函】
主旨: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竣工查驗
委託消防設備師簽證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北市消安字第○九一三一
二○七五○○號函。
二、按「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應
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
責辦理」、「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電器設備專業工程簽
證時,其簽證項目如下:(一)電力工程、(二)避雷設
備工程、(三)電話設備工程」、「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
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
消防設備士為之」建築法第十三條、建築物電器設備
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第三點、消防法
第七條分別訂有明文,故對於結構、電氣設備、消防
安全設備等專業工程之施作,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其權責分工甚為明確,亦無將建築物水、電等管路之
鋪設統籌由消防設備師簽證之適法性。
【內政部消防署 91.5.27.消署預字第 0910007934 號函】
主旨:有關所詢消防法規適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49
一、復 台端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未具字號函。
二、有關所提集合住宅社區,分成 A、B二區(地下室
整體開挖),A區為一棟地上十一層、地下二層建築
物,B區為連棟式透天地上三層、地下二層建築物,
且B區之連棟住宅每戶均砌有隔間牆,地面層部分為
各自獨立門戶,B區之連棟式透天住宅之一、二、三
層是否應檢討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乙節,查上開建築
物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設置,因涉A、B二區整體建
築物面積、樓層高度及是否屬另一場所等之認定,所
提說明資料尚無法判斷是否得檢討免設室內消防栓
設備,事屬個案實質認定,仍請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圖
說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至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所稱「具體證明」係指對於因場
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
消防技術、工法或設備,適用本標準確有困難時,所
檢具之消防安全設備免設原因理由及有關佐證資
料,或採替代設計方式,並足以證明具同等以上安全
效能之具體個案設計圖說、相關文件資料等。
【內政部消防署 91.5.30.消署預字第 0910008213 號函】
主旨:有關排煙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九一)長庚院北字第
○八六號函。
二、有關所提一棟新建地下一層、地上八層供養生居住、
文藝展示、社團教室、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用途使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50
用場所,是否得比照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全
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二決議
第二點「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供集合住宅
使用,其住戶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
免設排煙設備。」之規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查涉
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逕洽
當地消防機關辦理。至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目「樓地板面積每一
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
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
耐燃材料裝修者。」規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時,上開
規定並未要求其區劃內之隔間門窗應使用甲、乙種防
火門窗。
【內政部消防署 91.6.3.消署預字第 0910008231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及甲種防火捲門是否得以
認定為甲種防火門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建九一○五二○
號函。
二、按免設撒水頭之場所,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外,並得參照內政部八十
六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提案九決議之規定檢討免設撒水頭,故所詢一
棟新建十四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地下層為停車場、一
層為一般零售業、二至十四層為一般事務所),是否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51
得檢討免設撒水頭乙節,查並無法令適用疑義,惟涉
個案事實審查認定,仍請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逕洽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
三、至所提甲種防火捲門是否得認定為甲種防火門乙節,
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並無甲種防
火捲門乙詞,有防火門係屬經濟部公告為應施檢驗品
目,故所提之防火捲門如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
格,自得適用上開決議相關規定檢討設置。
【內政部消防署 91.6.14.消署預字第 0910009392 號函】
主旨:有關○○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座落於高雄市前鎮區
建基街五號之儲槽,其消防安全設備會勘是否需檢附
審核認可證明文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高市消防預字第○九
一○○○六六○二號函。
二、按「已設置之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申請使用執照時,如能檢具儲槽設置時之相關證明文
件,則其消防安全設備得依設置時之相關法規辦理
(七十八年以前適用建築及勞工等相關法規;七十八
年以後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
法規)。」另其消防器材是否應檢附認可書乙節,准
予依照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審(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八之決議,略以:「對於八十五
年八月一日前已完成結構體且消防安全設備已安裝
完竣,無法提具審核認可證明之建築物,基於實際需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52
要便民考量准予免附審核認可書。」內政部業於八十
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七二
二一號函提案四決議在案,至所提旨揭地上一層之三
十三座儲槽(既有建築物),總建築面積七五二一點
七三平方公尺,辦理申請補領執照時,是否有上開函
示之適用及其設置年份之判定,查涉個案實質審查認
定,並無法令適用疑義,仍請 貴局本於權責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1.6.18.消署預字第 0910500970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司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中工(145)捷字第○○
五三號函。
二、按各類場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二十三條規定檢討應設避難方向指示燈時,該場所內
不論屬居室或非居室之走廊、樓梯及通道,其避難方
向指示燈之設置均應依上開設置標準第一百五十條
規定辦理,惟其居室部分如有上開設置標準第一百四
十六條規定適用時,自得排除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內政部消防署 91.6.19.消署預字第 0910009667 號函】
主旨:有關高速鐵路車站(特種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
查之處理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53
台高興建發字第○一四八一號函辦理。
二、按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
八四一○七號函提案二十六決議「特種建築物雖依建
築法規定申請核准免辦建照,但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
審(勘)查作業,仍應由所在地之消防主管機關依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要求設置,至應設消防
安全設備中,確有排除適用現行法規之必要時,應依
上揭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就設備項目,檢附相關資
料、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審核認可。」規定,尚無特種
建築物應於開工前完成消防審查之限制,故對於高速
鐵路車站工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如有上揭決議之
適用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審(勘)查,原則得參照
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八八七
五六○二號函提案四決議規定辦理,並於消防圖說上
註記送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審核認可之設備種類,由消
防機關先行通過消防審查。
【內政部消防署 91.6.26.消署預字第 0910009348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大眾捷運系統高架車站標示設備設置法規適
用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司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中工(145)捷字第○○
五四號函。
二、有關各類場所標示設備設置法規適用,應依「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規定檢討辦
理,如經認定屬上開條文規定應設標示設備場所時,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54
其相關設置標準及檢討免設規定,始有上開設置標準
第二編第三章第一節標示設備各條文之適用,並無所
提上開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及
第一百五十條與第二十三條規定於法規適用上產生
競合之情事,故所提旨揭大眾捷運系統高架車站標示
設備設置,查並無法令適用疑義,惟涉個案實質審查
認定,仍請檢具相關設備圖說資料逕洽當地消防機關
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1.6.26.消署預字第 0910501033 號函】
主旨:有關所詢發電機使用 2000kVA 六台並聯方式之緊急
供電系統配線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克廷字第九一○六○五
號函。
二、按「排煙設備緊急電源與控制盤間配線應施予耐燃保
護」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五條
附表業有明定,至上開配線究採耐燃保護或使用耐燃
電線方式,應依同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三款之規
定,惟採同款第二目規定之耐燃電線直接敷設時,因
耐燃電線係屬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決議應經
審核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品目,需經審核認可始能設
置使用,且上開設置標準僅明定耐燃電線應符合國家
標準一一一七四規定,並無明定「應使用八百四十度
電線」之情事。至所提供旨揭發電機使用之 25kV
XLPE90 電線,如採耐燃保護方式設置時,涉個案審查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55
認定,仍請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
理;如要作耐燃電線使用,則須經審核認可始可使用。
【內政部消防署 91.6.26.消署預字第 0910501034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電腦機房)原核准設
置之「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改為「FM-200 自動滅
火設備」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興(九一)興字第○
六○○一號函。
二、按「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
備」為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故對於建築物原
核准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仍應落實予維護、保養,
以確保原有功能之發揮,至所提旨揭建築物原核准設
置之「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改為「FM-200 自動滅火
設備」應否於改置前辦理審核認可等疑義乙案,因所
提供資料,尚無法判斷是否屬變更使用行為之改置,
且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
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至屬法定應設自動滅火設備之
場所,如採設置海龍替代品滅火設備時(FM-200),
依規定應送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始准使用。
【內政部消防署 91.7.4.消署預字第 0910010300 號函】
主旨:有關寺廟、教堂用途建築物內設有集合場所之用途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56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桃消預字第○九一
○○一九○五三號函。
二、按建築物內場所用途分類認定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仍應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規定,判斷是否
具從屬關係,如認定非屬複合用途建築物時,則以其
建築物申請名稱據以認定用途歸類及檢討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尚無單獨僅就建築物樓層內個別場所檢討
之適用,故來函所提一棟新建建築物(地下一層、地
上四層),第三層用途為大殿禪寺(實際用途為供和
尚打坐、念經及參禪用)及另一棟地上二層建築物,
第二層用途為禮拜堂(設有講台及階梯式固定沙發
椅)之場所用途認定乙案,查並無法令適用疑義,事
屬個案實質認定,仍請貴局本於權責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1.7.5.消署預字第 0910010657 號函】
主旨:有關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為六層以上集合住宅專有部
分建議排除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乙案,本署意
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一二九
一○一七七號函。
二、按「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
備」、「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
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
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
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57
設置及維護應依本標準之規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
項、第九條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
前段分別訂有明文,查旨揭「六層以上集合住宅」係
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
第六目(乙類場所)規定之集合住宅用途,應依上開
設置標準就建築物整體檢討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置、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檢)查及檢修申報等,並
無排除專用部分之適用,故基於建築物整體建築、消
防安全管理考量,不宜僅就集合住宅之專有部分排除
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內政部消防署 91.7.25.消署預字第 0910012128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南字第九一○七一六
號函。
二、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一
款滅火器所須滅火效能值規定,係指應分別依同條款
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場所之潛在火災性質及樓地板
面積檢討核算「最低滅火效能值」,至各場所依火災
類型選設之滅火器種類,其滅火效能值合計應在前揭
各場所之「最低滅火效能值」以上,並應符合同條第
二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58
【內政部消防署 91.7.26.消署預字第 0910012062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避難梯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九一)防指字第九一
○七一九○一號函。
二、有關所詢避難梯種類、設置方式及法令適用依據等疑
義乙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七
十一條規定避難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一三二三
○,同條並有固定梯、懸吊型梯及懸吊型固定梯能直
接懸掛於堅固之窗台等處所時,得免設固定架等規
定,另依國家標準總號一三二三○之 2.用語定義 2.1
節規定「避難梯係指固定梯、倚靠型梯、懸吊型梯及
舷梯」,故所提固定梯之設置,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
理,俾確保具固定、操作使用等功能。
三、有關地下層營業場所有無硬性規定應設何種避難梯及
避難梯操作面積適用疑義乙節,按「避難梯操作面積
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不含避難梯所佔面積),但邊
長應為六十公分以上。」上揭設置標準第一百六十三
條業有明定,至其必要操作面積核算,仍應就避難梯
設置周圍是否有無操作障礙考量認定之,故避難梯之
選設及操作面積設計,事屬個案實質審查,請檢具個
案設計圖說,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四、另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制度部分,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
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
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第二項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59
「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
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明文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計監造、裝置、檢修應由專業技術人員為之。
【內政部消防署 91.7.26.消署預字第 0910501211 號函】
主旨:有關排煙設備排煙風管於貫穿防火區劃處所設之防火
閘門,其熔鍊或感溫裝置關閉溫度適用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TE○二○三三號函。
二、有關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
九八六四二二號函發之「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
會會議紀錄」提案七決議「查排煙設備動作後,當火
勢仍持續發展到達一定程度時,為避免火、熱及煙流
藉由排煙風管擴大延燒,此時於風管貫穿防火區劃處
所設之防火閘門當即關閉,以遮斷火、熱及煙流之流
竄,故考量國內實務需要,並參酌日本建築法規相關
技術規範,排煙設備防火閘門,其熔煉或感溫裝置應
於攝氏二百八十度動作,使防火閘門自動關閉。另有
關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處所設之防火閘門,其性能
認定,業務單位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後,一併考慮公告
納入應經審核認可消防安全設備器材之範圍。」規
定,因內政部尚未公告納為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
器材範圍,尚無強制要求之適用。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60
【內政部消防署 91.8.1.消署預字第 0910012367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避難梯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高市消防預字第○九
一○○○九○一○號函。
二、按「避難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一三二三○之規定,
並依左列規定設置」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一百七十一條業有明定,同條並有固定梯、懸吊型
梯及懸吊型固定梯能直接懸掛於堅固之窗台等處所
時,得免設固定架等規定,故為確保避難梯之固定及
發揮其操作使用等功能,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至
所提地下室一樓避難之設置是否符合上揭規定,事屬
個案事實認定,仍請 貴局依設置現場構造、位置、
操作使用情形等,本於權責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1.8.9.消署預字第 0910501297 號函】
主旨:有關「煤礦儲存倉庫」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九一)鋼堡字第○四
二號函。
二、按「煤礦儲存倉庫」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乙類場所)第十一目之倉庫用
途場所,並應依上揭設置標準檢討設置各項消防安全
設備,惟上揭設置標準並無各類場所應設置防爆型消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61
防安全設備之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 91.8.15.消署預字第 0910013435 號函】
主旨:有關八十二年以前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梯(機)
間排煙設備如未符現行規定應如何進行改善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北市消安字第○九一三
二三七六五○○號函。
二、按「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
備」為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故建築物設置之
消防安全設備(排煙設備),應依原核准圖說當時法
規規定予以維護、保養,以確保原有功(性)能,強
制要求八十二年以前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設置之排
煙設備一律依現行規定辦理,顯非妥適。
【內政部消防署 91.9.3.消署預字第 0910013951 號函】
主旨:函轉經濟部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召開之「研商廢除營
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相關機關配合措施第三次會
議」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經商字第○九一○
二一七六五六○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會議紀錄決議第六項:法規上網部分,各縣
市消防機關應配合於網站建置訊息方塊提示「廢除營
利事業統一發證後消防安全相關事項辦理方式」,並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62
請參考本署網站首頁訊息內容辦理。有關決議第七
項:研商橫向聯繫之作業模式部分,各縣市消防機關
於接獲商業登記機關副本通知時,應即派員前往該場
所要求依消防法規定檢查其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等消防安全事項,不符規定者並依消防法等相
關規定處理,俾確保公共安全。
【內政部消防署 91.9.5.消署預字第 09105014699 號函】
主旨:有關避難梯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分院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一雄分院文刑
立九十一上訴一○九五字第○七○四一號函。
二、有關查明事項(一)固定梯上下方固定方式及需求之認
定部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七十
一條第一款「固定梯應以螺栓、埋入、熔接或其他堅
固方法裝置」及國家標準總號一三二三○第二點用語
釋義第二點第一節「避難梯係指固定梯、倚靠型梯、
懸吊型梯及舷梯」、第二點第二節「固定梯係指經常
固定在防火對象物,呈隨時可使用狀態之梯。包含收
納式梯(將橫桿收藏在梯柱內於使用時拉出使成可使
用狀態者及將梯下部折疊或可作伸縮之梯)」等均未
明文規定上、下方皆應予固定;至查明事項(二)所詢
地下室一樓設置之避難梯究屬何種避難梯之認定及
是否符合相關設置規定乙節,依來函偵查卷宗所附照
片,尚無法予以明確判斷,且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63
且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洽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辦
理。
三、檢還來函偵查卷宗資料乙份。
【內政部消防署 91.9.9.消署預字第 0910013674 號函】
主旨:有關台東縣政府受理民宿登記申請案件,所生消防安
全設備審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觀賓字第○九一○
○二一○三五號函轉台東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府旅管字第○九一○○八九○一○號函辦理。
二、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
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
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消防法第七
條訂有明文,惟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設立之民宿,其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係依同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並
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適用,故申請人
辦理民宿登記申請所檢附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得以
自行設置完成之圖說送消防機關審查,免依消防法第
七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1.9.10.消署預字第 0910014732 號函】
主旨:有關龍慶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座落於高雄市小港區
利昌路四號之工廠,是否得免設室內外消防栓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64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九月二日高市消防預字第○九一
○○一○一二八號函。
二、按「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為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故建築物設置之消防
安全設備(室內、外消防栓設備等),應依原核准圖說
當時法規規定予以維護、保養,以確保原有功(性)
能,而旨揭建築物如能完全符合本部七十九年十二月
四日台(七九)內警字第八四九○三號函釋「鋼鐵工
廠如廠房係以不燃性」規定,自得依上開函示檢討免
設消防安全設備,惟廠內是否確無任何可燃性物質存
在,及案涉實質審查認定,仍請 貴局本於權責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1.9.13.消署預字第 0910015254 號函】
主旨:有關法規中涉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規定
之地下建築物是否可免設排煙設備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北市工新工字第○九一
六二五一八八○○號函。
二、按「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八十六營署建
字第一一七七五號函釋略以:「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六款規定,供居住、工作、集
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為居室。門廳、
走廊、……車庫等不視為居室。而建築物依法附設之
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上揭條文規定,應非
屬居室。」故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65
停車場,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情形,依法得免設排煙設
備。」、另按「對於各類場所內(含地下層)供不燃
物儲藏室、水箱室、熱源機房、幫浦室、空調機室、
發電機室及電氣室等使用之非居室,因其平時無人員
常駐使用,僅供機器需維修保養時方有人員進出,有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
四款「其他類似部分」之適用,與其他部分間以防火
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
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時,得予檢
討免設排煙設備。」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份及八十九
年五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提案五及提案三業有決議,至所提指揭地下建
築物(地下一層商場、地下二層停車場)之地下停車
場、冰水主機房、發電機室、幫浦室等機房原則可予
適用,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消防安全設
備圖說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 91.9.24.內授營建管字第 0910011347 號函】
主旨:有關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所稱
「學童」之範圍,應否包括學齡前兒童、國小學童、
或其他對象等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北市工
建字第○九一五一八九五一○號函及台中縣政府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工建字第○九一二三一四九三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66
○○號函。
二、按補習班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
方公尺以上;於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總樓地板面積在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均屬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本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及九十一年三月十一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一○○八一六四八之二號函
(如附件)已有明文。非供學童使用且未達上開規模
之補習班,則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至所稱「學童」
之範圍,應包括學齡前兒童及國小學童。
【內政部 91.3.11.內授營建字第 0910081648-2 號函】
主旨:有關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
範圍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台(九一)社(一)
字第九一○○八七三四號函、本部消防署九十一年一
月二十二日消署預字第○九一○○○○九六七號函
及本部兒童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童托字第○九
一○○○○六三一○號函辦理。
二、按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平時供特定或不特定人上
課,收容人數多,且易同時出入,其性質類似托兒所
或幼稚園,應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67
【內政部消防署 91.9.25.消署預字第 0910015547 號函】
主旨:有關 貴局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九十一)消金預字第
九一三二四八號函。
二、有關戰地政務(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終止前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機關、學校等場所),並無圖說及消防安
全設備,且該場所仍使用中,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置,得依建管單位核發建築令當時之消防法規辦理,
另工商單位會辦一般營業(如飲食店、網咖、KTV 等)
現場勘查案件,倘無法檢附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得依建築令核准圖面之面積或現場實際勘查認定,惟
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室內消防栓設備……等系統式
設備之設置者,仍應檢附消防設備師設計,並經審查
通過之消防圖說。
三、至違規使用場所(未申領使用執照)是否應予要求設
置消防安全設備及檢查乙節,按「未申領使用執照或
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以其實際用途分
類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
理。」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
處理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二項業有明定,應依上開注意
事項規定,以其實際用途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
予列管檢查。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68
【內政部消防署 91.10.7.消署預字第 0910016226 號函】
主旨:有關南投縣政府受理民宿登記申請案件,所生消防安
全設備審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觀賓字第○九一
○○二四九七九號函轉南投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二
十日府觀營字第○九一○一六五一九三○號函辦理。
二、按 「 本 辦 法 所 稱 民 宿 , 指 利 用 自 用 住 宅 空 閒 房
間,……,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
之住宿處所。」、「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民宿管理辦
法第三條、第十條分別訂有明文,既屬住宅用途始得
申請設立民宿,則其附屬之餐廳、商店、視聽歌唱等
場所,是否屬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所提供資料不
足,無法判斷。
三、另「民宿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八
條規定辦理,惟民宿經營之規模(面積、客房數)如
逾越該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而具旅(賓)館之使用性
質時,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
條第一款第三目有關旅(賓)館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
設備,並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檢修申報、防火管
理及防焰等事項」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內授
消字第○九一○○八九三三○號令頒之消防安全法
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二決議業有明定,故
民宿實際經營之規模,逾申請核准登記面積、客房
數、用途,如具旅(賓)館之使用性質時,則應依各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69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
目有關旅(賓)館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 91.10.9.消署預字第 0910501653 號函】
主旨:有關透天住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泓消字第九一○
九○一號函。
二、有關所詢問一張建照內之地下二層、地上十一層住宅
及透天住宅,其透天住宅是否視為集合住宅乙節,按
「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
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一條第十八款訂有明文,故所提之透天住宅
是否屬集合住宅之認定事涉建築法規規定,係屬內政
部營建署權管範圍。至上開同一建照內之透天住宅部
分(並未開挖地下層)如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非屬集
合住宅,即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
條第二款第六目之適用,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
請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1.10.24.消署預字第 0910017078 號函】
主旨:有關「當鋪業營業場所及庫房設置基準」中之防火設
備是否適用「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70
一、依據苗栗縣消防局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苗消預字第七
五九四號函辦理。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應依本標準
之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如左:一、滅火設
備:……二、警報設備……三、避難逃生設備……四、
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
左:」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條前段、
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業分別訂有明文,故旨揭所提之
「防火設備」非屬消防安全設備種類範圍,當舖業亦
並非上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列用途場所範圍。
三、至各縣市消防機關於當鋪業申請籌設會勘時,仍應要
求維持原設消防安全設備之功能正常。
【內政部消防署 91.10.25.消署預字第 0910017273 號函】
主旨:有關國民小學從屬用途之認定及室內消防栓設備設置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消預字第○九一○○
一○一○一號函。
二、按「一棟建築物中有供各類場所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
四款所列用途二種以上,在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
判定為在管理及使用型態上構成從屬關係」、另按「國
民中小學學校教室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因有上揭
標準第二條之適用,有關室內消防栓設備及緊急廣播
設備得依左列規定辦理:……」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
基準第二點及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消防安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71
全設備會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二決議業
有明文,故來函所提之育仁國民小學內一棟供教室、
辦公室、防空避難室及教具儲藏室使用之地上五層、
地下二層建築物,其供教具儲藏室使用地下一層,是
否得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判定在管理及使用
型態構成從屬關係及室內消防栓設備如何設置乙
節,查「教具儲藏室」應為「學校教室」之從屬用途,
另符合上開提案二決議情形,即得適用之,無庸送內
政部認可,並無法令適用疑義,事屬個案實質審查認
定,仍請 貴局本於權責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1.11.4.消署預字第 0910017367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排煙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九十一年陽企字第○
六八號函。
二、有關所提一棟三十二層建築物,礙於建築空間受限,
其與進風口連接之進風管道並與戶外連通部分,採分
層設置於第一、二、三層方式,原則應屬可行,惟其
進風口之設置仍應依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份消防安
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九決議
第一點「有關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
備,……,如採設置排煙、進風管道之方式,其進風
口如直接面臨室外時,得由該進風口直接進風,否則
該進風口應直接連通進風管道,且直接連通戶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72
外,……。」規定辦理。
三、另十層以下樓層(地下層除外)其居室內之非居室依
上揭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檢討免設排煙
設備時,如符合同條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之一即
可,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消防安全設備
圖說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四、至有關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二決議第三點「有關
免設排煙設備場所,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外,左列場所得免設排煙設
備……三、學校教室、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
泳池。」規定,其中學校教室亦包括電腦、視聽、舞
蹈教室等;至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免設排煙設備
之規定,並不僅限於供學校使用部分。
【內政部消防署 91.11.4.消署預字第 0910017887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示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中購委二簡○○一
九七號書函。
二、有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六
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七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73
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設置之滅
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水霧滅火設
備、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乾粉滅設備、避難器具、連
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及緊急電源插座設備等所
須之中文標示(識)字樣,除滅火器、二氧化碳及乾
粉滅火設備、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之顏
色應依上揭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外,其他並無限制各項
設備中文標示之顏色及是否應採直式書寫之規定。
三、至有關安全門、安全梯、逃生門等之中英文標示等疑
義乙節,事屬建築法規範疇,請洽內政部營建署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1.11.4.消署預字第 0910501769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排煙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一)聯字第一
○二一之一號函辦理。
二、有關所提二棟面積分別為八百(一個防煙區劃)及二
千(三個防煙區劃)平方公尺之工廠,如依內政部八
十六年十二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
會會議紀錄提案一決議第二點規定檢討,得適用防煙
區劃樓地板面積不受五百平方公尺內之限制,其排煙
設備採設置排煙機時,依同提案決議第二點第四款
「排煙設備設置排煙機時,其排煙量不得小於每分鐘
五百立方公尺,而且不得小於該防煙區劃(二區以上
為其樓地板面積合計)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74
公尺。」規定,其排煙量分別不得小於每分鐘八百及
二千立方公尺,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消
防安全設備圖說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1.11.7.消署預字第 0910018219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排煙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九一)中市消器公字
第一○六三號函。
二、按「有關免設排煙設備場所,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外,左列場所得免
設排煙設備……三、學校教室、體育館、室內溜冰場、
室內游泳池。」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
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二決議第三
點業有明示,上開學校教室等場所得檢討免設排煙設
備規定,並不受上揭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以防火
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之限制;
至學校教室外之走廊部分,得比照學校教室免設排煙
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 91.11.15.消署預字第 0910018478 號函】
主旨:有關設置海龍替代品設備(FM200、細水霧 Water
Mist)場所是否得免設排煙設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75
一、復 貴中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一)工研環程字
第B五六四號函。
二、按「左表所列之場所,應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
化碳滅火器設備等選擇設置之。」、「左列處所得免設
排煙設備……五、設有二氧化碳或乾粉等自動滅火設
備之場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
條前段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五款訂有明定,故所提旨
揭海龍替代品〔如 FM200、Water Mist(細水霧)等
滅火設備〕之設置,如係以替代同標準第十八條所列
場所二氧化碳、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設置,則有上
揭免設排煙設備規定之適用。惟所提海龍替代品(如
FM200、Water Mist 等滅火設備)之設置,仍應依上
揭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
防主管機關認可,使得使用。
【內政部消防署 91.11.15.消署預字第 0910019037 號函】
主旨:有關排煙設備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九一)中市消器公
字第一○六八號函。
二、按「……。另按建築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規定檢
討免設排煙設備時,其防火牆之設置並應延伸至樓板
(頂板),且分間牆如係兼供作為防火牆時,仍應依
上開規定辦理,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消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76
防安全設備圖說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本署業
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消署預字第○九一○○一
七二○一號函示在案,故所提一建築物其牆面僅隔到
裝修之天花板,而未隔到水泥頂板,並不符上開免設
排煙設備之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 91.11.20.消署預字第 0910501850 號函】
主旨:有關排煙機出風口設於陽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九一)鋼堡字第○
八五號函。
二、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規定,有關
連接排煙機排煙管道出風口直接通向戶外即可,並無
不得設於陽台之限制,故所提高雄榮民總醫院第二醫
療大樓新建工程之排煙機出風口規劃設置之陽台,如
確屬常時通風之場所,並符上揭設置標準排煙設置規
定,原則應屬可行,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
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1.11.27.消署預字第 0910019451 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排煙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一)常公
字第一四一號函。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77
二、有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
八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區劃間隔檢討免設排煙設備
之居室,其防火牆之設置並應延伸至樓板(頂板)本
署業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消署預字第○九一○
○一七二○一號函示在案,惟並無該區劃內設置之分
間牆應延伸至樓板(頂板)之限制。
【內政部消防署 91.11.29.消署預字第 0910019276 號函】
主旨: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供電回路漏電斷路器保護裝置設置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北市捷二字第○九
一三二七九五一○○號函。
二、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供電回路是否得設置漏電斷路器
乙節,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除第一百九
十一條第七款「緊急電源插座之專用回路不得設漏電
斷路器」之規定,係考量消防人員從事救災時,得以
提供必要之緊急電源供各項救災器材(照明、破壞器
具等)於火場使用,故明定緊急電源插座之專用回路
不得設漏電斷路器,至上開設備以外之消防安全設備
供電回路配線,則應依上揭設置標準及屋內線路裝置
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無不得設置漏電斷路氣之限
制規定。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78
【內政部消防署 91.12.12.消署預字第 0910020532 號函】
主旨:有關特殊教育學校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冠字第九一一二○
六一號函。
二、按「有關免設排煙設備場所,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外,左列場所得免
設排煙設備……三、學校教室、體育館、室內溜冰場、
室內游泳池。」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
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二決議第三
點業有函示,故來函所提旨揭特殊教育學校內之學校
教室、體育館、活動中心等亦得比照上開規定檢討免
設排煙設備,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消防
安全設備圖說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1.12.16.消署預字第 0910502062 號函】
主旨:有關所詢排煙設備防煙壁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一年陽企字
第○○八四號函。
二、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二項前段「前項之防煙壁係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
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
止煙流動構造者。」規定,並無建築物構造樑不得做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79
為防煙壁之限制,惟來函所提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供商
場使用之建築結構樑,如供作防煙壁使用時,其排煙
機、防煙區劃、排煙口等之設置仍應符合上揭設置標
準第一百八十九條各項規定,因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認
定,請檢具相關圖說資料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1.12.26.消署預字第 0910021251 號函】
主旨:有關排煙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九一)元公字第
○○九號函。
二、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
規定檢討設置機械排煙設備,並無同一防煙區劃內不
得使用二台排煙機排煙之限制,惟其排煙設備之性能
(排煙口、排煙風量、風速、多部風機同時動作等)
仍應符合上揭設置標準相關規定,至相關個案之實質
審查認定部分,仍請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逕洽當地
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2.1.6.消署預字第 0920000285 號函】
主旨:有關所詢滅火器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未具字號陳情書。
二、按「滅火器應符合國家標準第一三八七號規定,並依
左列規定設置……四、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80
處所,並應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八公分以
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五、懸
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
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一公尺,十七
公斤以下者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業有
明定,故來函所提將滅火器設置於鐵箱內並予上鎖之
方式,並不符合上開滅火器設置之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 92.1.29.消署預字第 0920500184 號函】
主旨:有關挑高超過二十公尺之特殊撒水頭設備圖說審查處
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弦工字第九二○
一二四號函。
二、有關所提領有九十一年高市工建築字第○一○九四號
建造執造之新建地上十二層、地下五層建築物(高雄
夢公園購物中心),其挑高超過二十公尺部分撒水設
備之設置,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確有
困難,依上揭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須送經中央
消防主管機關認可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審(勘)查,
得參照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台(八八)內消字第
八八七五六○二號函提案四決議「基於簡政便民及避
免獨家壟斷,於建築物其他依法應設之消防安全設備
審查完竣後,對於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設備系統,
得於申請建造執照之消防圖說上,以註記其名稱《如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81
FM-200、IG-541、PCA-410、NAF-S-3、HFC-23 等……》
方式,先行通過消防審查。俟建築物竣工後,再依內
政部針對該建築物核發之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設
備審核認可書,進行消防會勘檢查。」規定之原則辦
理,並於消防圖說上註記送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審核認
可之設備種類。
【內政部消防署 92.2.14.消署預字第 0920500276 號函】
主旨:有關內政部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解
釋函令彙編適用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榮陞電技字第九二○二
一○號函。
二、有關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內授消字第○九一○
○八九八八七號函頒之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
會會議紀錄解釋函令彙編,係蒐集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至九十一年十月之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解釋函令,按相關規定、設備種類歸類,淘汰
因法規刪除或修正已不再適用者、已列入法規無須保
留者、不合時宜者、重複解釋者或屬個案不宜做為通
案解釋者,經綜合整理收錄,其未列入本彙編者,非
經內政部重新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先予陳明。
至所提本部(署)就個案所作函示部分,並不在本彙
編收錄範圍,唯仍得針對個案檢討繼續適用之。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82
【內政部消防署 92.2.21.消署預字第 0920003013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外牆開
口面積認定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營署建管字
第○九二○○○八一二五號函轉 貴局九十二年二
月七日高市消防預字第○九二○○○一五六二號函
辦理。
二、按「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
則用語定義之規定。」、「外牆:建築物外圍之牆壁」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條第三項及建
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九款業有明定,有
關所提高雄大學地下機車停車場之結構體露天頂版
部分,依上開相關規定,不得視為建築物外圍之牆
壁,故其頂版設置之露天開口,自無上揭設置標準第
十八條外牆開口面積之適用。
【內政部消防署 92.2.21.消署預字第 0920003013 號函】
主旨:有關大眾運輸工具設置「手提式汽車用滅火器」種類
等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申丸字第九二○二號
函。
二、按「如裝設在汽車之滅火器,應為機械泡沫滅火器、
鹵化烷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為國
家標準總號一三八七(滅火器)第九點(汽車用滅火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83
器)所明定,且滅火器係屬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
之一,故對於採用機械泡沫、鹵化烷、二氧化碳等滅
火藥劑之滅火器,如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合格,並貼有
「手提式汽車用滅火器」之合格標示者,於辦理大眾
運輸工具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其設置之滅火器,自
得比照本署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八六)消署預字第八
六E○四九○號函示規定辦理。
三、至所提大眾運輸工具是否包括大小運輸船、……、小
客車等乙節,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大眾
運輸工具,係指火車、大眾捷運車輛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認定之大眾運輸工具。」為消防法
施行細則第四條所明定,故所提大小運輸船、魚船、
貨車、連接車、小客車等,非屬上開大眾運輸工具範
疇。
【內政部消防署 92.4.1.消署預字第 0920005462 號函】
主旨:有關兩棟大樓間以防火鐵捲門區劃,而分別檢討消防
安全設備之設置是否可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南市消預字第○九
二○八五一號函。
二、有關新樓醫院新舊兩棟大樓打通,如經 貴局認定屬
違規使用場所,應依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
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規定,以其實際用途分類
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
理。至兩棟建築物間以加裝防火鐵捲門加以區劃,並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84
不符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以無開
口防火牆區劃分隔之規定,故不得視為另一場所而分
別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消防署 92.5.6.消署預字第 0920007502 號函】
主旨:有關泡沫滅火設備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之試驗用
裝置是否需配置導水之排水管疑義乙節,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九二)北縣消公字
第九二○四○六號函。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應裝設試驗用裝置,在該放
水區域不放水情形下,能測試一齊開放閥之動作。」
規定,並無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之試驗用裝置應配
置導水排水管之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 92.6.30.消署預字第 0920011358 號函】
主旨:檢送○○電機技師暨消防設備師事務所函詢貴轄台鹽
微生物製劑試驗農場溫室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
乙案,請逕復並副知本署,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電機技師暨消防設備師事務所九十二年六月
二十五日(九二)○○字第○六○一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農場溫室區依來函所提為玻璃構造、設有自
動噴灌系統、內部潮濕且採河砂及珍珠石混和為培養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85
土,無延燒危險亦未儲存可燃性物品,非屬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列用途場所,至是
否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其實質審查請逕行判斷並復。
三、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內政部 92.11.27.內授消字第 0920094174 號函】
主旨:設置海龍替代品設備場所之火警探測器符合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規
定,且將火警信號移報至火警受信總機時,得比照內
政部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
法疑義研討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之規定,該火警自動
警報設備部分得免重複設置火警探測器。
說明: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二)吉字第
九二三二四號函。
【內政部消防署 92.12.1.消署預字第 0920502768 號函】
主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八十九條第四款
有關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閥類耐壓之規定,不適用該設
備所設之選擇閥,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正字第 9211261
號書函。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86
【內政部消防署 92.12.31.消署預字第 0920023770 號函】
主旨:有關 ○○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陳情○○托兒所申請
建照圖審有效開口認定適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徐耀昌國會辦公室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
日耀函(陳龍)字第九二一二二二六八九號函轉正豐
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92)豐字
第 1201 號陳情函辦理。
二、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有效開口構造之
認定乙節,按「開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
以進入室內之構造。」、「……二、如須上鎖時,須符
合下列規定之一:(一)一般玻璃門窗,需為可輕易破
壞者(厚度不得超過 6 mm)。……」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條第二項、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
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三決議及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
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二決議分有
明定;故對於無法輕易破壞但可自外面開啟之窗戶有
效開口面積之核算,始參酌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份消
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
三決議「應依開口型式分別檢討,其核算標準應依表
一……」之規定檢討辦理。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87
【內政部消防署 93.1.20.消署預字第 0930001077 號函】
主旨:有關台中高鐵烏日基地高鐵列車「檢驗修理場」場所
用途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案,按上開「電
化鐵路列車檢修場」得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目之場所分類檢討其消
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惟該場所停放之車輛係以電力而
非易燃性液體作為動力來源,本案設計規劃單位參酌
美國 NFPA 相關規定規劃設計自動撒水設備作為防
護,原則可行,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局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消預字第○九三○○
○○六八八號函。
【內政部消防署 93.2.20.消署預字第 0930003112 號函】
主旨:有關「防火建材倉庫」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案,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93)瑞材字第 0213
號函。
二、按防火建材含括防火構造材料及耐燃裝修材料等,該
等物料雖各具特定時效之防火性能或耐燃性能,惟國
內對於防火構造材料迄未建立煙濃度及腐蝕性等煙
害測試標準,耐燃裝修材料則未具防火時效且亦未建
立腐蝕性等煙害測試標準,而防火建材之包裝材多屬
可燃物質,因故起火時,該等物料散發之煙毒仍將危
及人命,故旨揭防火建材倉庫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88
【內政部消防署 93.8.9.消署人字第 0930014887 號函】
主旨:有關沙鹿鎮立深波圖書館空間改善計畫之室內裝修
工程消防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森建字第 202 號函。
二、旨揭圖書館主體建築物及通廊(分取得 77 年及 86 年
使用執照),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辦理室內裝修時,如未涉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
等情形,其主體建築物及通廊部分之消防安全設備得
依各該原核准圖說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3.8.9.消署預字第 0930014802 號函】
主旨:有關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經當地建築機關
審查符合規定,發函准予核備用途之場所,其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消預字第○九三○○○
七八二一號函。
二、按消防法之場所用途分類與建築法之建築物使用分類
方式殊異,且二者各有配套之使用管理措施;台中市
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則第五條亦明文「符合
本規則規定之建築物,仍應依……消防法……規定辦
理。」,是各類場所於變更用途時,仍應依消防法第
十條第三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
三條檢討設置其消防安全設備。至消防安全設備檢討
法規適用疑義乙節,應以民眾依上開規則向 貴轄建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89
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日期為準。
【內政部消防署 93.9.27.消署預字第 0930018220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六十六條水霧
噴頭及配管與高壓電氣設備應保持之距離疑義乙
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九十三)聯字第○九
一七─一號函。
二、旨揭標準第六十六條本文「水霧噴頭及配管與高壓電
器設備應保持之距離……」,所稱「距離」係指電氣
絕緣距離,是上開本文意指水霧噴頭及配管與高壓電
器設備之帶電導體(不含具有效絕緣保護者)應保持
之距離。
【內政部消防署 93.11.24.消署預字第 0930023023 號函】
主旨:有關「共同管道」內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安裝部分
之審查及查驗作業,究否屬消防機關權管範圍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北市
消安字第○九三三三九二○八○○號函辦理。
二、按共同管道由各該主管機關管理,必要時得委託投資
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
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檢修
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共同管道法第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90
十七條及第十九條分有明定。是共同管道內涉及消防
安全設備設計安裝部分,其審查、查驗作業暨後續檢
修、管理事項,應由該主管機關權管。
【內政部消防署 93.12.24.消署預字第 0930025182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
窗戶有效開口面積計算疑義乙案,按特別安全梯或緊
急昇降機間排煙室排煙設備採直接面向戶外之窗戶
者,其有效開口面積之計算係以能有效排煙為前提,
自應扣除該窗戶中間支撐之骨架,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公司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93-227132-322
號函。
【內政部消防署 94.1.10.消署預字第 0940000323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6 條第 1 項
第 3 款及第 4 款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3 年 12 月 30 日南市消陽字第 21 號函。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4 款分有明定: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目、第 6
目、第 2 款第 7 目、第 5 款第 1 目等場所之住宿居室、
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以第
一種感度為限);前款所列場所之住宿居室等及其走
廊、通道與其類似場所,得採用側壁型撒水頭(以第
一種感度為限)。是上開場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時,
得依規定選設小區劃型撒水頭、側壁型撒水頭、一般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91
反應型撒水頭,或快速反應型撒水頭。
【內政部消防署 94.1.18.消署預字第 0940001112 號函】
主旨:有關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設備查驗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93 年 12 月 21 日液工永施字第 0930004010
號暨 94 年 1 月 13 日液工永施字第 0940000175 號函。
二、有關海龍替代藥劑自動滅火設備查驗疑義乙節,查經
內政部核發審核認可書之海龍替代品滅火設備在竣
工查驗時,須按審核認可書所載依 NFPA 2001(潔淨
藥劑滅火系統標準)規定實施氣密試驗,惟尚不需施
行藥劑放射試驗。另上開設備進口報單查核疑義乙
節,按申請人提具之進口報單如有偽造、侵害他人權
益或實際設計、施工所採設備與該資料不符,肇致危
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依法負其責任,惟涉
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逕洽當
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4.3.25.消署預字第 0940005623 號函】
主旨:有關防煙區劃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 94 年 3 月 21 日 94 陽業字第 0032 號函。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之後段,係規範建築物室內裝修之材料,如
未涉室內裝修,即無是項限制。至所提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92
上開但書之規定,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
相關圖說文件資料,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4.4.21.消署預字第 0940007515 號函】
主旨:有關農村酒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4 年 4 月 15 日 94 釀字第 0940415002 號函。
二、按酒類產品未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範範圍之製酒場所,應比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範之中度危險工
作場所,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內政部 93 年
12 月 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2535 號令提案一決議業
有明文。所詢農牧用地以農業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室
名義申設之農村酒莊,經查係屬製酒場所,自應依上
開規定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內政部消防署 94.5.11.消署預字第 0940500517 號函】
主旨:有關公路隧道建築物用途認定及消防設備設置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辦公室 94 年 5 月 4 日立民字第 94050401 號函。
二、按地下建築物係指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
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
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附設於地
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93
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9 條業有明
定。另公路係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
各項設施;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公路
法第 2 條第 1 款及第 3 條分有明文,是公路隧道非屬
地下建築物,自不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之規範,亦非本署權管範圍。有關公路設計、施工、
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係由交通部依據公
路法第 33 條訂定,故公路隧道消防設備之設置係由
交通部主政。
【內政部消防署 94.5.17.消署預字第 0940009360 號函】
主旨:有關一般民眾懸掛於巷、弄道路上、騎樓及人行道等
牆面之滅火器,其設置規範是否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規定設置疑義乙案,請 釋示。
說明:
一、復 貴局 94 年 5 月 11 日北市消預字第 09431665300
號函。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規範滅火器之
應設場所,除大眾運輸工具之外,係針對建築物內之
場所(上開標準第 14 條參照),是其規範並不及於旨
揭處所;惟為便利民眾使用、維護設備品質,並確保
其功能,該等場所所設之滅火器,其字樣標識、懸掛
位置及設置地點建請比照同標準第 31 條第 4 款、第 5
款之規定辦理,並切實考量周圍環境條件之因素。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94
【內政部消防署 94.5.25.消署預字第 0940009928 號函】
主旨:有關建築物各層避難器具核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4 年 5 月 17 日南消師字第 0003 號函。
二、建築物各層避難器具之核算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 160 條註 1「收容人數之計算應以樓層
為單位」所稱「樓層」之認定,按所提建物如為連棟
式建築物,則上開「樓層」係指以無開口、具 1 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區劃部分。惟事涉個案實質審查
認定,仍請檢具相關圖說文件資料,逕洽當地消防機
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4.7.26.消署預字第 0940013982 號函】
主旨:有關消防專用蓄水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廣播設備
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4 年 7 月 6 日高市消師字第 94007 號函。
二、按各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之消防專用配管共用之主幹
管採環路配置,主幹管與各設備間之配管上應設閥桿
上升型閘閥或其他可輕易辨識其開關狀態之制水
閥,內政部 92 年 11 月 12 日內授消字第 0920094119
號令提案 2 決議業有明文。至逆止閥及底閥等閥類及
其數量,亦應依個案需求檢討設置,以確保系統功能。
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6 條第 7 款明
定,不燃性石材或金屬等加工場未儲存或未處理可燃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95
性物品處得免設探測器,係屬針對火災風險較低場所
之放寬規定,惟該等場所尚非全無火災可能,是仍應
依上開標準之規定檢討其手動報警設備及緊急廣播
設備之設置。另所提平時無人駐留之工廠廠房緊急廣
播設備設置疑義乙節,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
檢具相關圖說文件資料,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四、有關前開標準第 133 條第 3 款中,揚聲器之音響功率
及指向係數之數值,得採認經內政部審核認可之揚聲
器,登載於經第三公證機構出具之測試報告等證明文
件之該等數值。又廣播區域之平均吸音率,係以如下
公式計算:α=(ΣSnαn)/ΣSn,其中,α為平
均吸音率,Sn 為建築材料之面積(m2),αn 為建築
材料之吸音率。
【內政部消防署 94.7.26.消署預字第 0940017564 號函】
主旨:有關原旅賓館營業場所,變更為套房租賃業,場所用
途歸類認定及列管檢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4 年 7 月 13 日府授消預字第 0940008583
號函。
二、按租賃之套房得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7 目集合住宅、寄宿舍檢討其消
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另消防法第 6 條第 2 項業有明
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依各類場所之危險
程度,分類列管檢查,事屬 貴管,仍請本於權責卓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96
處。
【內政部消防署 94.9.13.消署預字第 0940018436 號函】
主旨:有關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西址 5W3 病房整
修工程有效開口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4 年 9 月 9 日北市消預字第 09433318300
號函。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 2 項第 2
款「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 1 公尺以上之通路」,所稱
通路如有植栽、矮塀或其他工作物時,應不得造成避
難及消防搶救障礙。
【內政部消防署 94.11.16.消署預字第 0940023567 號函】
主旨:有關老人長期照護中心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案,
事屬 貴管,請依說明卓處逕復,並副知本署,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工業設計有限公司 94 年 11 月 9 日(94)寶
勝字第 094002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按該公司所提老人長期照護中心如為老人長期照護機
構,即非屬老人住宅,並非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
規劃設計規範之適用範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及相關規定檢討其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至該照護中心是否屬老人住
宅,而有上開設計規範之適用,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認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97
定,尚請洽 貴轄相關權責機關釐清。
【內政部消防署 94.11.24.消署預字第 0940024189 號函】
主旨:有關「演藝場」場所用途歸類認定疑義乙案,按演藝
場原則得比照夜總會或戲院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
設置,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94 年 11 月 18 日高市消防預
字第 0940016837 號函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4.12.8.消署預字第 0940025223 號函】
主旨:有關自然排煙設備設置之自然補氣口有效開口面積認
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 94 年 12 月 1 日 A97093-941201 號函。
二、按補氣口之設置,固無明文規範,惟排煙口開啟排
煙,佐以適當之補氣口之開啟,能形成良好氣流,而
導引濃煙由自然排煙口排出。補氣口係以氣流能順利
流動,以達到設置功能為原則,其有效開口面積得參
酌內政部 92 年 9 月 1 日內授消字第 0920093655 號令
提案 1 決議之規定,惟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
檢具相關圖說文件資料,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5.1.6.消署預字第 0950000121 號函】
主旨:有關緊急照明燈設置之照度計算方式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198
說明:
一、復 貴公司 94 年 12 月 30 日(消)字第 941230-3141-1
號函。
二、按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使用低照度測定
用光電管照度計測得之值,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
道,其地板面應在 10 勒克司(Lux)以上,其他場所
應在 2 勒克司(Lux)以上;但在走廊曲折點處,應
增設緊急照明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8 條業有明文。至緊急照明燈設置之照度計算方式
並不設限,蓋該設備之照度符合上開規定即達法規範
目的。惟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相關圖說
文件資料,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5.1.12.消署預字第 0950000955 號函】
主旨:有關 貴轄縣府五號公園申請供觀景台或涼亭使用、
鋼構、挑高、開放空間、四周無可燃物之地上建築物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1 月 9 日南縣消預字第 0950000307 號
函。
二、查旨揭個案場所尚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2 條規範之場所,是 貴局所陳「得予免檢討消
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之認定應屬可行。
【內政部 95.1.27.內授消字第 0950822577 號函】
主旨:有關消防用緊急發電機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199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公司 95 年 1 月 18 日未具字
號函辦理。
二、裝設發電機之處所為防火構造;但設於屋外時,設有
不受積水及雨水侵襲之防水措施者,不在此限,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7 條第 4 款業有明
文。有關上開條文但書認定疑義乙節,按消防用緊急
發電機設備比照國家標準(簡稱 CNS)10204(消防緊
急用自備發電設備檢驗法)第 6 節規定設置外箱,其
內部構造、換氣設備亦比照同節規定,採取必要之防
水措施者,得視為符合上開但書之規定。
【內政部 95.2.15.內授消字第 0950822606 號令】
按室內(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泡沫滅火及連結
送水管設備之配管應符合 CNS6445、4626、6331 或具同
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 32 條第 1 款第 2 目第 1 子目後段、第 39 條第
1 項、第 44 條本文、第 62 條、第 74 條及第 181 條第 2
款前段業有明文。經查符合 ASTM A 53/A 53M(配管用黑
化、熱浸鍍鋅、焊接及無縫鋼管)規範之配管,比對其規
定內容確具上開國家標準所定同等以上之強度、耐腐蝕性
及耐熱性;另 ASTM A 53/A 53M 規範之 Grade B 配管,
亦得視為同標準第 181 條第 2 款但書所定「具同等以上強
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至該配管之摩擦損失,黑化及
熱浸鍍鋅鋼管應比照配管用碳鋼鋼管(符合 CNS6445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00
者),焊接及無縫鋼管應比照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符合
CNS4626 者),依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
失計算基準相關規定計算之。
【內政部消防署 95.2.15.消署預字第 0950002759 號函】
主旨:有關消防配管使用無縫鋼管管材適用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1 月 27 日苗消預字第 0950000896 號
函。
二、查符合 ASTM A 106/A 106M(高溫用無縫碳鋼鋼管)
規範之配管,具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提
CNS6445、4626、6331 等國家標準所定同等以上之強
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另 ASTM A 106/A 106M 規範
之 Grade B 及 Grade C 配管,得視為具 CNS4626 規定
同等以上之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
【內政部消防署 95.4.24.消署預字第 0950008868 號函】
主旨:有關○○海產有限公司冷凍倉庫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4 月 20 日高市消防預字第 0950005491
號函。
二、有關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內供冷凍肉類之冷凍倉庫,為
確保其室內消防栓設備操作及使用功能, 貴局擬准
其設置在冷凍倉庫外周圍 4 個入口處,該倉庫內任一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01
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如超過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4 條第 1 項之規定,以加設水帶
方式檢討,惟出水量及放射壓力應符合規定,原則可
行,仍請本於權責卓處。
【內政部 95.5.15.內授消字第 0950823550 號函】
主旨:有關另一場所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5 月 8 日南縣消預字第 0950005024 號
函。
二、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
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
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 5 條第 1 項業有明文。所提圖例 1-5,各場所
如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區劃分
隔,且該牆壁所區劃各場所之主要出入口,即為避難
層出入口,可分別直接通達道路或私設通路,自得依
另一場所認定,分別核算各該場所之樓地板面積。
【內政部 95.5.23.內授消字第 0950823658 號函】
主旨:有關腳底按摩場所用途歸類認定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5 月 16 日高市消防預字第 0950006785
號函。
二、查腳底按摩場所之使用型態類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02
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1 款第 2 目提供指壓設施之美
容瘦身場所,得比照其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內政部消防署 95.6.7.消署預字第 0950012187 號函】
主旨:關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無開口樓層
有關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是否與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8條及第 109條規定
牴觸乙案,本署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 95 年 6 月 1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8874 號
書函。
二、按旨揭標準第 4 條第 2 款之無開口樓層,固以建築物
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是否
達到規定值為判斷依據,惟其規範意旨,係作為檢討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準據;各類場所如屬無開口樓
層,則其應設之消防安全設備趨嚴,以補避難及消防
搶救用有效開口之不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 108 條及第 109 條則規範供搶救人員進入建築物
內部用緊急入口之構造標準,二者規範意旨有別,是
無牴觸可言。
【內政部消防署 95.6.7.消署預字第 0950011859 號函】
主旨:有關台中市文化中心申請增建昇降設備,其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5 月 24 日消預字第 0950005625 號函。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03
二、按旨揭場所未增加或變更原使用用途,僅於既有建築
物中庭式大廳 2 樓增設電梯乙座,其消防安全設備之
檢討設置,原則得比照內政部 90 年 8 月 29 日台(90)
內消字第 9087337 號函提案 1 決議之規範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5.6.13.消署預字第 0950012542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9 條第 1 項
第 1 款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5 年 6 月 2 日台消(十)字第 001 號函。
二、火警發信機之按鈕按下時,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該
發信機之構造及功能應符合 CNS8876 之規定,旨揭標
準第 12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 款業有明文。又火警
發信機啟動開關時即能送出火警信號,CNS8876 之 3.
(2)亦有明定。
三、至來函所提火警發信機於接裝 R 型受信總機回路時,
自動作至火警音響發報之時間間隔,按上述規定尚無
秒數之明確規範,惟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宜請轉知
所屬會員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5.7.21.消署預字第 0950016857 號函】
主旨:有關室外消防栓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7 月 7 日南市消預字第 09500064950 號
函。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04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 條第 2 項但
書明定,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工作場所,依本標準
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外
消防栓設備。至免設撒水頭處所設有補助撒水栓者,
得比照上開標準第 1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併同自動
撒水設備,納入免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檢討範圍。
【內政部消防署 95.7.27.消署預字第 0950017033 號函】
主旨:有關消防幫浦設置處所防火門窗設置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 95 年 7 月 18 日世(消)字第 950718001
號函。
二、消防幫浦應設在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
地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無受火災等災
害損害之處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業有明文。所提面向室外之
開口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5.8.8.消署預字第 0950018077 號函】
主旨:有關高架儲存冷凍倉庫自動撒水設備設置疑義乙節,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8 月 1 日消預字第 0950011429 號函。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同條第 2 項及第 49 條定有明文,供第 12 條第 2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05
款第 11 目使用之場所,樓層高度超過 10 公尺且樓地
板面積在 7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應設置
自動撒水設備;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
設有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
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自動撒水設備;儲存鋁粉、碳
化鈣、磷化鈣、鈉、生石灰、鎂粉、鉀、過氧化鈉等
禁水性物質或其他遇水時將發生危險之化學品倉
庫,得免裝撒水頭。是高架儲存冷凍倉庫應就個案事
實,依上開規定檢討自動撒水設備之設置;惟事涉個
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本於權責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5.8.8.消署預字第 0950018126 號函】
主旨:有關建議修正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之建築物主用
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乙案,復如說明,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95 年 8 月 3 日北市工新機字第 09562011100
號函。
二、有關建議將「烤箱室、蒸氣室、冷水池、熱水池」納
入旨揭對照表(25)「室內游泳池」之從屬用途,並
將「室內游泳池」納入(24)「體育館、活動中心」
之主用途乙節,按該表「功能上構成從屬用途部分」
之「供工作者、使用者便於使用者」項下,業明列例
示用途及「其他相關場所」之概括性規範,即賦予各
轄消防主管機關依個案特性實質認定主從用途之權
責,是尚無修正該對照表之必要。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06
【內政部消防署 95.8.24.消署預字第 0950019260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8 條第 3 款
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5 年 8 月 5 日(95)中市消器公字第 5033
號函。
二、所詢自然排煙窗設置疑義乙節,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 238 條第 3 款第 9 目旨在規範防災中
心具備遠距操作排煙設備之機能,並能確實監控該設
備之動作俾及時應變,是防災中心應能遠距操作排煙
設備之開關動作,且該等動作應能顯示於該中心受信
總機面盤等監控設施,本署 95 年 5 月 2 日消署預字
第 0950009175 號函示在案。詳言之,防災中心應能
遠距操控排煙機之啟動及停止暨排煙口之開啟,並能
監控該等動作;是排煙設備採自然排煙型式者,由防
災中心能遠距操作並監控該排煙口或窗戶之開啟,即
符法令規範目的。
三、有關防災中心監控或操作裝置之顯示機能認定疑義乙
節,按上開條款所規範消防安全設備應具「啟動顯
示」、「動作顯示」、「操作」、「啟動」等功能,以達到
監控或操作之目的;故如R型受信總機之液晶面板具
上開顯示功能,無需另設其他顯示裝置,內政部 92
年 3 月 5 日內授消字第 0920092384 號令提案 1 決議
事項業有明文。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07
【內政部消防署 95.9.22.消署預字第 0950022311 號函】
主旨:有關複層式昇降機械式停車場移動式滅火設備設置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9 月 14 日高市消防預字第 0950012784
號函。
二、有關複層式昇降機械式停車場移動式滅火設備設置疑
義乙節,按昇降機械式停車場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
放部分)達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 15 以上者,應設
之滅火設備得採移動式設置;又該等滅火設備採移動
放射方式者,水帶或皮管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部分之
水平距離在 15 公尺以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但書以及第 69 條第 2 款、第 82
條第 3 款及第 98 條準用第 82 條規定分有明文。查首
揭停車場建築物外牆有三面為具 1 小時防火時效之構
造,一面為常時開放之開口且面向通路,其第二至四
層停車部分並無樓地板,亦無操作使用空間,故得依
上開條文檢討其水平防護即可。
【內政部 95.10.14.內授消字第 0950825404 號函】
主旨: 有關耐燃保護配線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95 年 9 月 21
日高市消防預字第 0950013173 號函辦理。
二、有關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配線施予耐燃保護之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08
規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5 條第 3
款業有明文。惟耐燃保護之配線在連接電動機、中繼
器等機具器材或設備之短小線段,得使用上開條文第
2 款所規定之電線,並裝於金屬導線管槽或金屬可撓
導線管內。
【內政部 95.10.19.內授消字第 0950825483 號函】
主旨:有關精神科醫院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案,釋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財團法人私立○○醫學大學附設
○○紀念醫院 95年 9月 7日○○附工字第 0950002988
號函辦理。
二、考量旨揭場所容留人員及用途屬性特殊,適用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確有困難,爰依該標準第 2
條但書規定,就該場所患者活動區域之消防安全設備
得依下列原則設置:
(一)滅火器:得集中設置管理,不受上開標準第 31 條第 3
款步行距離之限制;惟其滅火效能值應符合同條第 1
款之規定。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得設置在該區域外,其出入口附近,
不受上開標準第 34 條第 1 項水平距離之限制;惟應
加設水帶俾防護範圍含括區域內,放水壓力及放水量
並應符合同條項相關規定。
(三)警報設備:依上開標準第 3 編第 2 章第 1 節所設火警
自動警報設備,其探測器得加護具,惟該護具不得造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09
成火災探測障礙;依同編章第 3 節設置緊急廣播設備
者,得免設手動報警設備。
(四)避難器具:得免設,惟該區域須能朝二不同方向避
難,且依上開標準第 3 編第 1 章第 3 節設置自動撒水
設備,並依同編第 2 章第 1 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五)標示設備:避難方向指示燈,裝設高度得不受上開標
準第 150 條第 1 款之限制,或依第 153 條及第 154 條
規定設置避難指標替代之。
【內政部消防署 95.11.20.消署預字第 0950027997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 條第 1 項
第 1 款執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11 月 17 日雲消預字第 0950011237 號
函。
二、按 10 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1 目
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
者,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首揭條款前段定有明文;
所稱「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係
指該建築物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1 目所列場所使用之
各樓層,其樓地板面積跨樓層合計達 300 平方公尺以
上者。
【內政部消防署 95.12.14.消署預字第 0950030063 號函】
主旨:有關屋頂水箱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10
一、復 台端 95 年 12 月 6 日 95 明發字第 951206001 號
函。
二、按水箱之水量,第一種消防栓有 0.5 立方公尺以上;
第二種消防栓有 0.3 立方公尺以上;但與其他滅火設
備並用時,水量應取其最大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 32 條第 3 款第 1 目業有明定;惟並無
屋頂水箱數量須與立管數量相符之限制。
【內政部消防署 95.12.15.消署預字第 0950030061 號函】
主旨:有關排煙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 95 年 11 月 15 日堡字第 951115011 號函。
二、按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
門,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具 1 小時以上之防
火時效;又該閘門應符合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7 款分有明定。至該閘門與貫穿部分合成之構
造,應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5 條相
關規範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6.1.4.消署預字第 0950061142 號函】
主旨:有關電氣室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
乙案,查屬 貴管,移請參照本署意見卓處逕復,並
副知本署,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先生 95 年 12 月 29 日致本署署長電子郵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11
件(如附件)辦理。
二、有關電氣室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節,按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 條表列項目 5 之「其他
類似之電器設備場所」係指電抗器、油式電容器、油
式開關器、油式遮斷器、計器用變成器等電器設備,
但不包括下列電器設備:1.配電盤或分電盤。2.電器
設備中,不使用以冷卻或絕緣為目的之油類,且無產
生氫氣等可燃性氣體者。3.電器設備容量合計未滿
20kVA 者,內政部消防署 85 年 7 月 11 日(85)消署預
字第 8503045 號書函業有明文;所詢配電盤盤體內設
有非以油類冷卻之模鑄式自動冷卻變壓器,應屬上開
函示列為排除規範之配電盤。另有關電氣室樓地板面
積計算疑義乙節,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請本於權
責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6.1.24.消署預字第 0960002245 號函】
主旨:有關建築物申請雜項執照,其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
乙節,查屬 貴管,移請參照本署意見卓處逕復,並
副知本署,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消防顧問有限公司 96 年 1 月 15 日(96)○
字第 0001 號函辦理。
二、按蓄水池尚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規範之場所,機械室及發電機室則應依同標準第 18
條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認
定,請本於權責卓處。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12
【內政部 96.4.09.內授消字第 0960823164 號函】
主旨:有關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4 條所定「供消防
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之定義及範
圍等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署 96 年 3 月 21 日基檢玲良
洪 96 偵 1729 字第 05999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條文所定「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
防、救護設備」,為消防機關從事消防救災之主要設
施裝備,範圍包括本法第 4 條所定之直轄市、縣(市)
消防車輛及裝備、第 17 條所定之消防栓、第 24 條所
定之救護車輛及裝備或其他供消防使用之專用水源
及設備均屬之,與本法第 6 條規定有關設置於建築物
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有別。
三、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屬本法第 2 條規定之
「管理權人」乙節,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如已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依同條
列第 38 條規定,自具有當事人能力,復依同條例第
36 條第 2 款規定,對共有部分有修繕等職務,即屬本
法第 2 條規定之管理權人。
四、綜上,有關人為破壞建築物內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
備,尚非屬本法第 34 條適用範疇。另有關社區消防
安全設備屬共用之設備(如消防水帶)遭受破壞,該
器材之所有人及受害人應係該社區之全體共有人,併
予敘明。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13
【內政部 96.04.24 內授消字第 0960823379 號函】
主旨:有關冷凍工廠自動撒水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 96 年 4 月 13 日○○字第 96012 號函。
二、按樓層高度超過 10 公尺且樓地板面積在 700 平方公
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
有明文。該高架儲存倉庫即或在零下 25℃環境運作加
工,仍應依上開規定,並依同標準第 3 編第 1 章第 3
節,檢討設置密閉乾式或預動式之自動撒水設備。蓋
冷凍倉庫之諸多災例,通常肇生於其電機設備、溫控
設備之故障、維修或局部工程施作期間,且倉庫之棧
板、貨架、容器、包裝材或儲存物本身,概皆含有可
燃性物質;冷凍倉庫所採冷凍劑無水氨氣(anhydrous
ammonia),並具火災及爆炸危險性。徵諸美國、日本
等先進國家,針對冷凍倉庫(或冷凍空間),亦皆設
有應設自動撒水設備或其他自動滅火設備之規定。是
冷凍高架儲存倉庫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有其實益。
三、至系爭冷凍工廠究否有無上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規定
適用疑義乙節,查該場所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冷凍工廠
(C1),屬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 所定 C-1
(特殊廠庫)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工業物品,
且具公害之場所;故 C1 冷凍工廠得為儲存場所(台
中縣政府(95)府工建建字第 3118 號參照)。蓋建築
法系與消防法系就場所歸類認定之方式有別,建築法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14
系將廠、庫歸為同類,應檢討設置之防火避難設施相
等,是以就其申請用途之名稱究為工廠或倉庫,或無
嚴格區分實益。惟消防法系以災例為鑑,就倉庫及工
廠分別歸為乙類及丁類場所(前開標準第 12 條參
照),並分別定其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規範。
四、是系爭建築物建造執照申請用途固為冷凍工廠,究否
有無前開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自動撒水設備設置規
定之適用,首應釐清該場所實際用途究屬工廠之動態
作業場所抑或靜態儲存場所,俾定性其為工廠或倉
庫;如屬前者,即不受該規定所規範,如屬後者,自
應依該規定之規範。惟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查屬
台中縣消防局權責,仍請逕洽該局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 96.05.29 消署預字第 0960013279 號函】
主旨:有關冰宮及戲雪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乙案,請依
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電機技師事務所 96 年 5 月 10 日(96)聯字
第 0510 號函及 貴局 96 年 5 月 24 日高市消防預字第
0960007366 號函辦理。
二、旨揭冰宮及戲雪區,如其主要構造為不燃材料建造,
且該場所確無任何可燃性物質存在,得比照室內溜冰
場用途,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9 條
第 1 項第 10 款、第 116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190 條
第 1 項第 7 款之規定,免設撒水頭、探測器及排煙設
備;惟室內消防栓設備須設置於該場所之鄰近入口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15
處,該場所內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如超過
上開標準第 34 條第 1 項之規定,以加設水帶方式檢
討,其消防幫浦出水量、消防栓瞄子放水量及放水壓
力等並應符合該標準規定。另該場所溫控設備機械室
及周邊場所,仍應依同標準之規定,檢討其消防安全
設備之設置。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本於權責
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6.06.04 消署預字第 0960060485 號函】
主旨:有關變壓器室水霧滅火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先生 96 年 6 月 1 日致本署署長電子郵件(如
附件)辦理。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61 條第 1 款明
定,防護對象之總面積在各水霧噴頭放水之有效防護
範圍內。以變壓器室而言,該防護對象係指變壓器本
體,該總面積係指變壓器總面積。事涉個案實質審查
及查驗事項,查屬 貴管,移請基於上開規定意旨,
本於權責卓處逕復,並副知本署。
【內政部消防署 96.06.15 消署預字第 0960015162 號函】
主旨:有關連結送水管出水口及緊急電源插座設置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6 年 6 月 11 日消預字第 0960006531 號函。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16
二、按連結送水管出水口及緊急電源插座應設於樓梯間或
緊急昇降機間等(含各該處 5 公尺以內之場所)消防
人員易於施行救火處,且每一層任何一處至該出水口
及插座之水平距離在 50 公尺以下,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0 條第 1 款及第 191 條第 1 款分
有明文。惟建築物使用型態特殊(大跨距空間)或依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不適用該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致樓
梯數量減少者,得在符合上開每一層任何一處至該出
水口及插座之水平距離在 50 公尺以下規定之前提
下,核算該等設備應設數量,分設於消防人員易於施
行救火處。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本於權責酌
處。
【內政部 96.12.27 台內消字第 0960822054 號函】
主旨:有關消防法令執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局 96 年 11 月 30 日南市消預
字第 09600120330 號函辦理。
二、消防法第 1 條後段明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律規定。是各類場所如屬高層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高層建築物專章第 243 條,就燃
氣設備設置處所,要求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該設備之設置規範,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 3 編第 2 章第 4 節
之規定,本部 96 年 4 月 23 日內授消字第 0960823375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17
號函提案 5 決議在案。所提高層建築物部分樓層變更
使用,除依設置標準第 13 條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並應依上揭決議事項辦理。又所提高層建築物集
合住宅新建工程,亦有該決議之適用。
三、至連結送水管之設置,設置標準業有完整規範,應依
該規定辦理。
【內政部 97.02.05 內授消字第 0970821001 號函】
主旨:檢送本部 97 年 1 月 31 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 236條執行疑義研商會議記錄乙份,請 查照。
說明: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6 條執行疑義研
商會議紀錄
一、討論內容: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6 條規定明
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受信總機至中繼器間之配線,如為緊急電源回路,應
施耐燃保護(但中繼器內置蓄電池者,得採一般配
線),如為控制回路,得採耐熱保護。惟台灣區消防
器材工業同業公會來文說明,各縣市消防單位解讀不
一致,致生困擾。查市面上中繼器種類殊多,配線樣
態多樣,爰召會研商以釐清上開緊急電源回路及控制
回路之認定分際。期取得共識,以妥適完備、切合實
務,並合理貫徹消防安全設備配線保護之規範意旨。
與會單位討論內容大要如下:
二、決議: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6 條明定,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18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受
信總機至中繼器間之配線,如為緊急電源回路,應施
耐燃保護;如為控制回路,得採耐熱保護。其實務執
行,應就中繼器緊急供電系統之輸入端型態區分,分
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中繼器由受信總機、檢知器或其他中繼器供應電
力者,該輸入端配線認定屬控制回路,得採耐熱
保護。
(二)中繼器非由受信總機、檢知器或其他中繼器供應
電力者,其電力回路輸入端配線認定屬緊急電源
回路,應採耐燃保護。
(三)中繼器內置蓄電池者,該輸入端配線得採一般配
線。
【內政部 97.03.31 內授消字第 0970821715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87 條第 1 項
第 4 款規定執行疑義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台灣區消防器材工業同業公會 97
年 3 月 12 日台消(十)字第 083 號函辦理。
二、充填二氧化碳滅火藥劑高壓式儲存容器及其容器閥整
套,經國外檢測機構(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認
可者)認證合格而進口者,考量其引用與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8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同等
以上效能之消防設備,適用該規定有所困難,爰依同
標準第 2 條但書規定,其檢附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19
進口報單、符合其測試標準之合格登錄資料或其他合
格證明文件者,即為符合規定;惟該容器閥如為單獨
進口或國內產製者,仍須取得商品檢驗標識,方符該
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 97.04.25 消署預字第 0970010577 號函】
主旨:有關新設立補習班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法令適用疑義
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 97 年 4 月 21 日(97)昇洋消字第 001 號
書函。
二、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 條明文,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依本標準之規定。
是新設立補習班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首揭標準
之規定,洵無疑義。
三、蓋補習班歸屬上開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3 目所定場
所用途;用途變更為補習班之新設立補習班,則依同
標準第 13 條本文及第 1 款規定,其消防安全設備為
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
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該
等設備之設置,適用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四、至本署 84 年 11 月 20 日(84)消署預字第 8451054
號函示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部分,固得由地方消
防機關視個案情形,必要時指導設置,惟尚非強制規
定。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20
【內政部 97.04.30 內授消字第 0970822056 號函】
主旨:有關「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附表「建築物主用
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之專用停車場定義疑義乙
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 OOO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97 年 4 月
21 日(97)OO 消字第 002 號書函辦理。
二、專用於停車之停車位,不問名為「自用停車位」、「自
設停車位」、「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或其他名
稱,皆屬「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附表「建築物
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所定之專用停車場。
【內政部 97.05.02 內授消字第 0970822107 號函】
主旨:有關手動報警設備設置位置疑義案,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 OOO 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97 年 4
月 28 日水防字第 970015 號函辦理。
二、考量手動報警設備設置位置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 132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而設置在
消防栓箱側方者,實質具有設置在該箱上方之同等效
能,爰依同標準第 2 條但書規定,首揭手動報警設備
得不受上開第 132 條第 4 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21
【內政部消防署 97.07.11 消署預字第 0970018383 號函】
主旨:有關煤礦儲存倉庫自動滅火設備設置疑義案,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 97 年 7 月 9 日北消預字第 0970022182 號
函副本辦理。
二、按煤礦儲存倉庫未設貨架,非高架儲存倉庫,亦非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
規範對象。至該場所滅火設備設置疑義乙節,尚請本
於權責 卓處。
【內政部 97.08.06 內授消字第 0970823278 號函】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之 5 第
1 項第 3 款及同條第 2 項所定應具閃滅功能,或兼具
音聲引導功能之出口標示燈審查查驗疑義乙案,請依
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之 5 第 1
項第 3 款明定,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使用之場所,
其出口標示燈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
能。惟查目前經本部認可之出口標示燈,尚未有具閃
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為順遂該設備實務
上審查及查驗業務之執行,俟生產具閃滅功能,或兼
具音聲引導功能之出口標示燈產品之廠商達三家以
上,始要求供上開標準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使用之
場所,須依第 146 條之 5 第 1 項第 3 款後段及同條第
2 項規定,設置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之出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22
口標示燈。惟該等場所所設出口標示燈,仍應依該第
146 條之 5 相關規定,採用經本部認可,A 級或 B 級,
標示面光度在 20 燭光以上者。
【內政部消防署 97.08.20 消署預字第 0970021782 號函】
主旨:有關南港專案松山車站新建工程所採配線法令適用疑
義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97 年 8 月 14 日鐵工松字
第 0970007966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按旨揭工程所採 600V 交連聚乙烯(XLPE)絕緣低煙
無毒(LSFH)被覆電力電纜,其性能如與內政部 85
年 10 月 8 日台(85)內消字第 8584154 號函提案 23
決議所列電線或電纜相當,並經第三公證機構驗證通
過,得認定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5 條第 2 款所定「600 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
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係
屬 貴管,移請本於權責 卓處。
【內政部消防署 97.09.22 消署預字第 0970024866 號函】
主旨:有關 2009 世運會主場館新建工程防煙垂壁設置疑義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 97 年 9 月 15 日(97)○字第 025 號函。
二、按應設置排煙設備之場所,每層樓地板面積每 500 平
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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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標準第 188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惟面向室外
部分,無須再設防煙垂壁。事涉個案實質審查,仍請
檢具相關圖說文件資料,逕洽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辦
理。
【內政部消防署 97.10.03 消署預字第 0970025808 號函】
主旨:有關 4 層建築物(1 至 3 樓為婦產醫院,4 樓為做月
子中心)究否複合用途建築物認定疑義乙案,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 97 年 9 月 25 日消預字第 0970014499 號
函轉○○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7 年 9 月 22 日(97)
○○字第 97092201 號函辦理。
二、按婦產醫院與其附屬之做月子中心,得視為主要用途
部分及功能上構成從屬用途部分,復依複合用途建築
物判斷基準二、(一)判定究否複合用途建築物。事
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本於權責 卓處,辦理情
形並請函知本署。
【內政部消防署 97.10.30 消署預字第 0971100065 號函】
主旨:有關自動滅火器以滅火器替代是否涉變更使用執照乙
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7 年 10 月 27 日北市消預字第 09734437200
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24
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
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
更,不在此限。該消防設備係指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
設備,含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 78 年 9
月 1 日開始施行後依該標準設置者,以及該時日之前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者。
三、依上開 78 年版設置標準設置之自動滅火器如有損壞、
故障等情形,得依現行設置標準第 31 條檢討設置滅
火器以資替代,其設計圖說並須報經當地消防機關審
查通過,內政部 97 年 7 月 17 日內授消字第 0970823077
號函提案 7 明文在案。惟該替代措施與原核定使用內
容相當,有無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必要,仍請洽 貴
府主管建築機關衡酌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函知本署。
【內政部消防署 97.11.14 消署預字第 0970029714 號函】
主旨:所詢指示避難器具方向之燈具是否適用避難方向指示
燈相關基準送請認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7 年 11 月 10 日台消(十)字第 114 號函。
二、避難器具應依規定標示其設置位置、使用方法並設置
指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6 條定有
明文。避難器具之設置位置標示及其指標之設置處
所、尺寸、顏色及標示方法,應符合上開規定,惟並
無「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之適用。 第一章 消防安全設備
 225
(內政部 97.12.05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70193033 號函)
主旨:關於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所稱之消防設備係指建築
技術規則規定之滅火、警報及標示設備,或為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乙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97 年 11 月 19 日北市都建字第 09772316000
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
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 9 條建造行
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
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
變更,不在此限。該消防設備係指依法設置之消防安
全設備,含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 78
年 9 月 1 日開始施行後依該標準設置者,以及該時日
之前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者。」,查本部消防署 97 年
10 月 30 日消署預字第 0971100065 號函(如附件)已
有明釋在案,合先敘明。
三、次按建築法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規定略
以,「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
行為以外…消防設備…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
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四、供
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是前
揭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要非符合貴府所訂一定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226
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應依上開
建築法及辦法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內政部 98.01.19 內授消字第 0980820548 號函】
主旨:檢送本部 98 年 1 月 15 日申請建築許可及使用案件全
面實施建築消防平行作業方式執行機制研商會議紀
錄乙份,請 查照。
決議:經與會建築及消防機關代表研討,獲致結論如下:
(一)為簡政便民,申請建築許可案件,全面實施建築消防
平行作業方式。申請建造執照部分,依申請人意願得
於建造執照取得前,檢附建造執照申請書影本,或於
建造執照取得後,檢附建造執照影本,併同申請書及
其他必要圖說文件資料向消防機關申辦消防安全設
備圖說審查。申請使用執照部分,得檢附使用執照申
請書影本,併同申請書及其他必要圖說文件資料向消
防機關申辦竣工查驗。該管消防機關辦理該圖說審查
及竣工查驗之期限,以受理案件後 7 至 10 日內結案
為原則,以維護民眾時效權益。
(二)中央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及消防主管機關,應以登載
機關全球資訊網或函知相關公會團體等方式,將上開
平行作業簡政便民措施之資訊廣為周知民眾,俾其依
循並資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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