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特別安全梯、安全梯、防火區劃等法規審圖時注意事項

97 年度簽證發照研討會/林大俊建築師
特別安全梯、安全梯、防火區劃等法規審圖時注意事項
主講人:林大俊建築師
防火區劃
第七十九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防火區劃之牆壁,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建築物外牆為帷幕牆者,其外牆面與防火區劃牆壁交接處之構造,仍應依前項之規定。
常見案例說明:
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得按每三、○○○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區劃分隔。
第七十九條之一
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或D-2組之觀眾席部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前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常見案例說明:
(1)
整層做為停車空間使用,免設防火區劃分隔。
(2)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仍需檢討防火區劃分隔,區隔方式如(案例一),需注意應符合技術規則第76條之規定。
第七十六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B-1
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不得裝設門止。
(四)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B-
(案例一)
B-3
第七十九條之二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挑空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 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常見案例說明:
(1)
安全梯之樓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如(案例二)。
(2)
透天住宅每戶樓梯多因非為安全梯,雖連跨樓層數超過三層,若樓地板面積合計未超過一、五○○平方公尺,亦無需每隔三層區劃分隔一次。
(案例二)
(不可) (可)
第八十三條
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依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垂直區劃外,應依左列規定區劃:
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應按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二○○平方公尺。
B-4
二、自地板面起一‧二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二○○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供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四○○平方公尺。 三、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五○○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四、前三款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常見案例說明:
第十一層以上部份若有區劃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應特別注意是否符合本條之各項條件規定。
第八十四條之一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且基地內距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及頂部部分,與二幢建築物相對距離在六公尺範圍內之外牆及屋頂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其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屋頂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常見案例說明:
建築物距境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二幢建築物相對距離達六公尺以上,其外牆或屋頂方得以不具防火時效之不燃材料(最常見為鋼浪板)施作。
第八十六條
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類、D類、B-1組、B-2組、B-4組、F-1組、H-1組、總樓地板面積為三○○平方公尺以上之B-3組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3組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並依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應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常見案例說明:
集合住宅各戶面向梯廳之分戶牆,其牆上開設之各戶大門均應為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如(案例三)。
(案例三)
本案例雖排煙室及安全梯均已裝設防火門,依第86條規定各分戶牆大門仍應裝設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B-6
各類直通樓梯
第 九十 條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
一、六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類及H-1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通路設有頂蓋者,其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接通道路。
二、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常見案例說明:
(1)本條不適用於集合住宅。
(2)非集合住宅用途之案件,其直通樓梯未能直接開向道路或(技術規則第110條)淨寬1.5公尺以上避難用通路,且未於避難層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者,應特別注意。
(3)注意非集合住宅用途之本條適用案件,其直通樓梯(尤其是戶外安全梯)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需達1.2公尺。
第九十條之一
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除依前條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十七公分應增為二十公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應在避難層設出入口,其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三十六公分之計算值;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三十六公分應增加為六十公分。
三、前二款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其他建築物(住宅除外)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B-7
第九十三條
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外,不得超過七十公尺。
(二)前目規定以外用途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三十公尺者減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
(四)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五)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應將本款所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 前項第二款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
常見案例說明:
注意十五層以上或集合住宅採樓中樓設計者,步行距離減為四十公尺。
第九十五條
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F-1組樓層,其病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
(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B-4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
B-8
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四)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四○○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二、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供前款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五○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二四○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一○○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四○○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二○○平方公尺。
前項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
常見案例說明:
防火構造之二層工廠類建築物,二樓樓地板未超過400平方公尺,僅需設置一座直通樓梯。
第九十六條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二、通達四層以下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應設置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三、通達五層以上供本編第九十九條用途使用之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四、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常見案例說明:(集合住宅、辦公室等用途建築物,各類直通樓梯適用情形如下)
5F以下建物 = 免設安全梯
6F ~ 14F = 室內安全梯
15F = 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排煙室可以共用)
16F以上高層建築物 =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不得共用)
(案例四) 五層以下建物免設安全梯。
B-
(案例六) 十五層建物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B-10
第九十七條
安全梯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二、戶外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二公尺。但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三)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四)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三、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一)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管道間之維修孔,並不得開向樓梯間。
(二)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三)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四)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B-12
(五)建築物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層三層以下者,各樓層之特別安全梯,如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B-2、B-3、D-1或D-2組使用者,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臺之面積,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如供其他使用,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
安全梯之樓梯間於避難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第二百四十一條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二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
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高層建築物通達地板面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
常見案例說明:(如案例七)
(1)16層以上高層建築物,不可設置戶外安全梯取代特別安全梯。
(2)應注意兩座特別安全梯排煙室不得共用。
(3)二方向避難原則之定義為何?
B-
(案例七)
各戶設有二處出入口通達特別安全梯
各戶僅有一處出入口,但依不同方向通達兩座特別安全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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