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台電線路補助費計費辦法

第七章 線路補助費
第六十六條 用戶申請新設、增設或變更用電,其線路補助費之計收,依本章規定
辦理。
前項因用戶申請而由本公司設置之供電線路及有關設備,所有權屬於
本公司,由本公司負責維護。
第六十七條 用戶申請新(增)設經常用電,其線路補助費應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擴建補助費:
()電燈(含表燈及路燈以外之包燈)用戶:依照申請用電戶數,
按核定之擴建補助費單價(如附表一)計收。
()電力用戶:依照用戶申請用電契約容量瓩數,按核定之擴建
補助費單價(如附表一)計收。
二、新建補助費:新(添)建線路長度自電源端計,超出五千公尺者,
超出部分依架空線路或地下管線長度,分別按核定之新建補助費
單價(如附表二)計收。
三、新(添)建線路長度之計算:
()低壓或高壓供電:自責任分界點起向電源端計,以距用戶最
近供電無困難之電源為原則,如因本公司系統上或技術上需
要,改由較遠之線路引接時,則由本公司自行施工,但仍按
前述以最近之引接點計算,惟路燈線、已設計拆除之線路、
擬拆除之臨時線路及用戶設置之配電場所之低壓線不得視
為最近電源。架空線路與地下管線分別按下列方式計算:
1.架空線路:以新建線路長度計算,不考慮添建、用線規範、
改裝或預留線路等因素。
2.地下管線:以新、添建管線長度按低壓、高壓供電方式分
別列計。不考慮用線規範、改裝或預留線路等因素。
()特高壓供電:以新、添建線路長度計算,自責任分界點起向
電源端計至供電無困難之電源為原則,不考慮用線規範、改
裝等因素。
四、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應以兩回線經常供電者,其中新
(添)建線路合計長度之半數視為經常線路按新設標準計收,另
半數視為備用線路按第七十二條備用電力計收線路補助費。
五、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目規定,以多回路供電者,以新(添)建
線路合計長度除以回路數之商數,視為備用線路按第七十二條備
用電力計收,其餘線路長度,按新設標準計收線路補助費。
六、特殊供電設備裝置之計算:為應用戶特殊用電需要或地方政府要
求,必須裝置超出一般設計標準之供電設備時,由用戶負擔該超
出之實耗工程費。
第六十八條 低壓和高壓用電,在本公司劃定之地下配電區域內,以地下管線供電
(臨時用電除外),非劃定為地下配電區域,以架空線路供電為原則。
特高壓用電以架空線路供電為原則,惟因技術上需要,須以地下管線供電時,得由用戶選擇自備或依計費線路長度按核定新建補助費單價
(如附表二)計收新建補助費。
第六十九條 凡下列工程以實耗工程費為基準計收費用:
一、配合政府政策開發或更新之新市鎮、社區、工商業區等之整體規
劃工程,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計收。
二、包用電力,照實耗工程費全額計收。
前項所稱實耗工程費,係指()裝設材料費(不包含拆除留用材料),
()工資(包括拆除工資),()旅費,()運雜費,()道路修復
費,()施工補償費及與工程直接有關之費用,上述六項之和減去拆
回器材價值後之差額。
第 七十 條 臨時用電線路補助費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用電期間在一個月以內者,依所計得工程費總額計收百分之二十。
二、用電期間超過一個月者,除依前款標準計收外,並就超過一個月
之月數,每月依所需工程費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但最高以收足百
分之七十為原則。
三、用戶自備器材時,其裝拆工資及旅費應一次計收。
四、無須任何新(添、改)建工程即可接電者按接電工什費(如附表
三)計算。
前項工程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依新(添、改)建線路長度按核定之臨時用電線路工程費單價(如
附表三)計算。
二、如須裝設變壓器等工程,另按核定之臨時用電裝設變壓器工程費
單價(如附表四)計算。
第七十一條 配合政策開發或更新之新市鎮、社區、工商業區等,其用電整體規劃
工程,除所需之新建變電所及其引接之輸電線路外,依下列標準計收
線路補助費:
一、 架空供電:
() 整體規劃之輸電線、配電線路高壓幹線工程費總額之二分之
一,由開發單位負擔,二分之一由本公司投資。
() 其餘輸電線路、高壓分支線、低壓線及接戶線等,均由申請
用電用戶依本章有關規定,繳納線路補助費。
二、 地下供電:
() 整體規劃之管道土木工程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由開發單位
負擔,其餘二分之一及其電氣工程費用,由本公司投資。
() 區內用戶申請用電,按一般新設標準計收線路補助費。但區
內預埋空管之穿線,不計新()建線路長度。
前項所稱新建變電所引接之輸電線路,以架空線為原則,由本公司投
資設置。但開發單位要求區內下地者,其管道土木工程費用總額之二
分之一,由開發單位負擔。
第七十二條 用戶申請備用電力應按下列規定計收線路補助費:
一、自備發電機或由經常用電不同之變電所供電之備用電力,依新(添、改)建線路長度按核定之備用電力工程費單價(如附表五),
計收新建補助費外,並應依備用電力契約容量,按經常電力擴建
補助費之五成計收擴建補助費。
二、由經常用電同一變電所供電之備用電力,新建補助費按前款規定
計收,擴建補助費免計。
第七十三條 既設電力用電用戶申請暫停使用部分契約容量,改按較低電壓(高壓
或低壓)供電時,除應按新設標準計收新建補助費外,並按其申請暫
停用電後之契約容量計收擴建補助費差額。
以較低電壓供應之電力用電,增設為較高電壓(高壓或特高壓)供應
之電力用電滿一年後,再暫停使用部分契約容量者,若暫停用電後之
供電電壓不低於增設前之供電電壓時,其契約容量未超出原增設前用
電契約容量部分,免計收擴建補助費差額。
第七十四條 用戶申請分戶時,分戶部分之新建補助費按新設標準計算,擴建補助
費依下列原則計收:
一、表燈或包燈(路燈除外)用電用戶:按新設用電標準計收。
二、電力用電用戶:
()原用戶分出相同電壓之用戶:免予計收。
()原較高電壓用戶分出之較低電壓用戶:按分戶後較低電壓用
戶之契約容量計收擴建補助費之差額。但符合第七十三條後
段規定之特高壓與高壓用戶,其辦理分出之較低電壓用戶,
免計擴建補助費差額。
()分出部分為表燈用戶:按分出表燈戶數依新設標準計收擴建
補助費,如被分戶用戶所減少之契約容量已計收擴建補助費
金額大於此項線路補助費時,則免予計收。
第七十五條 用戶申請變更責任分界點、接戶點或拆裝接戶線者,所需工程除符合
第八十九條第五款免費變更設置或因本公司技術上需要外,按下列方
式計收線路補助費:
一、低壓和高壓用電:
()僅需接戶線工程者:計收接戶線變更工程費(如附表六)。
()需接戶線以上工程者:依新(添、改)建線路長度,按核定
之變更責任分界點外線工程費單價(如附表五)計收。但計
得之金額大於新設標準時,按新設標準計收;低於接戶線變
更工程費時,按接戶線變更工程費計收。
二、特高壓用電:
依新(添、改)建線路長度,按核定之變更責任分界點外線工程
費單價(如附表五)計收。但計得之金額大於新設標準時,按新
設標準計收。
第七十六條 電力用戶申請遷移全部或一部分用電設備時,線路補助費應按下列方
式計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第七十五條規定計收費用。惟所計得線
路補助費大於新設標準時,按新設標準計收。無須任何工程者,免計費用。
()新址由同一變電所供電。
()特定工業區內電力用電之遷移。
()同一公司或機構之兩廠均為特高壓供電,遷移其間電力用電
設備。
()經政府輔導遷廠,須持有主管機關核發輔導遷廠證明文件。
()經政府依獎勵投資條例專案核准合併,須持有主管機關核發
合併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款辦理遷移電力設備者,自最近一次遷入(出)日起,遷
入戶一年內不得申請遷出用電;遷出戶一年內不得申請遷入用
電。
三、不符合第一款條件者,按新設標準計收。
第七十七條 路燈用電之線路補助費按附表七標準計收。
第七十八條 用戶暫停全部及部分用電後,於二年內申請恢復供電者,依下列方式
計收復電費:
一、 復電費包括接電費及供電設備維持費:
() 接電費:按附表八單價計收(R表示)。但暫停部分契約容
量用電者之復電,免予計收接電費。
() 供電設備維持費:表燈非時間電價用電依每戶,表燈時間電
價及電力用電依申請復電契約容量瓩數(Q表示),按附表
十單價(M表示)及停用期間(N表示全月停用之月數,以D
表示未滿一個月之停用日數)計收。
二、 計算公式:應收復電費(S表示)=R+M×(N+D/30)×Q
三、 依第一款計得之復電費如大於按新設標準計收之線路補助費
時,按新設標準計收。但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之備用電力用戶,其
復電費之計收,不適用本款規定。
用戶暫停用電超過二年,申請重新用電者,按新設標準計收線路補助
費。
第七十八條之一 除依第十一條第一款情事外,用戶終止契約後,於二年內申請恢復供
電者,依下列方式計收復電費及新建補助費:
一、 復電費包括接電費及供電設備維持費:
() 接電費:按附表九單價計收(R表示)
() 供電設備維持費:表燈非時間電價用電依每戶,表燈時間電
價及電力用電依申請復電契約容量瓩數(Q表示),按附表
十單價(M表示)及停用期間(N表示全月停用之月數,以D
表示未滿一個月之停用日數)計收。
二、 新建補助費:依所需新建線路,按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計
(C表示)
三、 計算公式:應收費用總和(T表示)=R+M×(N+D/30)×Q+C
四、 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計得之應收費用總和如大於按新設標準計收
之線路補助費時,按新設標準計收。但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之備用電力用戶,其應收費用之計收不適用本款規定。
用戶終止契約超過二年,申請重新用電者,按新設標準計收線路補助
費。
第七十八條之二 用戶之用電因有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情形除外)或第四十條所列
之情形,經本公司停電而於終止契約前照章申請復電者,按附表九計
收接電費。
第七十九條 線路補助費經本公司通知用戶後,繳費有效期間為一個月,逾期如遇
單價或工料價格變更時,應照新價重新核算。
第 八十 條 用戶繳付線路補助費後,該工程設計有變更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本公司之原因而需變更時,其原繳補助費超過變更後應繳之補
助費時,本公司應將超過部分退還;其原繳補助費少於變更後應
繳之補助費時,無需補收。
二、非本公司之原因而變更時,依下列公式計算:
其算定之數值為正數者,得就其數值向原用戶補收,其算定數值
為負數者,應就其數額退還予原用戶。
應補收(或退還)線路補助費=變更設計後應收之線路補助費+
原設計已竣工須變更部分之裝設及拆除所需工什費-原設計已
收之線路補助費。
第八十一條 用戶繳付線路補助費後,取消申請,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復電費、接電工什費、接戶線工程費等概予退還。
二、經常用電:
()依擴建補助費及新建補助費計收之費用:
1.工程尚未施工,扣除已繳費用之一成,其餘退還。
2.工程已施工,扣除已繳費用之五成,其餘退還。
()依實耗工程費計收之費用:
1.工程尚未施工,扣除已繳費用之一成,其餘退還。
2.工程已施工但尚未完成:退還半數。
3.工程已完工:不予退還。
三、臨時用電:
()工程尚未施工:扣除該線路工程費之百分之十,其餘退還。
()工程已施工但尚未完成:扣除該線路工程費之百分之十五,
其餘退還。
()工程已完工:扣除該線路工程費之百分之二十,其餘退還。
[附件柒~]線路補助費單價表
附表一 擴建補助費單價表

     
單位
金 額
         
每戶
3,300
電力用電
低壓
每瓩
2,199
高壓
每瓩
1,759
特高壓69KV
每瓩
1,600
特高壓161KV
每瓩
1,050
特高壓345KV
每瓩
420
1.非夏月契約容量按表列單價75%計收。
2.半尖峰契約容量按表列單價75%計收。
3.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按表列單價20%計收。
4.離峰契約容量按表列單價20%計收。

附表二 新建補助費單價表

供 電 方 式
每公尺單價
低壓 
高壓
架空線路
159
地下管線
799
    
架空線路
69KV
1,302
161KV
2,549
345KV
4,918
地下管線
69KV
17,283
161KV
25,557
345KV
115,589

附表三 臨時用電線路工程費單價表

供 電 方 式
每公尺單價
低壓 
高壓
架空線路
599
地下管線
2,997
    
架空線路
69KV
3,255
161KV
6,373
345KV
12,646
地下管線
69KV
24,700
161KV
36,512
345KV
165,127
1. 臨時用電如無需任何新(添、改)建工程即可接電者,應計收接電工什費,包燈每戶54元,表燈每戶210元,電力每戶400元。但屬增設用電者,則免收。
2. 低、高壓添、改建工程依線路長度按表列單價30%計算。

附表四 臨時用電裝設變壓器工程費單價表

   
裝設每具應收金額
桿變
 
上器
25KVA以下
18,637
50K0VA以下
28,297
100KVA以下
42,472
167KVA以下
65,047
亭變
置壓
式器
25KVA以下
37,852
50KVA以下
50,767
100KVA以下
72,817
167KVA以下
88,882

備註
更換變壓器時,其拆除之變壓器等設備,按表列相當型式與容量變壓器單價之97%,於工程費中扣除。

附表五 備用電力與變更責任分界點外線工程費單價表

供 電 方 式
每公尺單價
低壓       
高壓
架空線路
300
地下管線
1,501
    
架空線路
69KV
1,627
161KV
3,186
345KV
6,323
地下管線
69KV
17,283
161KV
25,557
345KV
115,589

附表六 接戶線變更工程費單價表

用 電 種 類
線路種類
每戶單價
表燈及包燈
(路燈除外)用電
架空線路
400
地下管線
2,000
低壓電力用電
架空線路
1,330
地下管線
6,651
高壓電力用電
架空線路
4,000
地下管線
20,002

附表七 路燈線路補助費計收標準

        
計費單位
計費單價
        
每接戶點
700
須 接 戶 線 工 程
每接戶點
2,000
接戶線以上工程
新建
架空
每公尺
159
地下
每公尺
799
添建
架空
每公尺
59
地下
每公尺
300
換建
電桿
附掛路燈需換長
每桿
4,000
附掛路燈需插桿
每桿
4,600
備註
按新、添建規定計收之費用,每接戶點少於2,000元時(既設路燈改為專線控制者除外),按2,000元計收。

附表八 暫停用電復電接電費單價表(R

     
單位
金 額
低壓
 
每戶
99
 
每戶
249
高壓以上
電燈、電力
每戶
700

附表九 終止契約復電接電費單價表(R

用 電 種 類
作業型態
單位
金 額
低壓
 
僅需接電
每戶
99
裝表接電
每戶
400
 
僅需接電
每戶
249
裝表接電
每戶
1,149
高壓以上
電燈、電力
僅需接電
每戶
700
裝表接電
每戶
2,299






附表十 供電設備維持費單價表(M

用 電 種 類
  
供電設備
維持費
表燈
用電
非時間
 
單相
每戶每月
43
三相
每戶每月
130
時間電價
每瓩每月
194
低壓電力用電
每瓩每月
194
高壓電力用電
每瓩每月
185
69KV特高壓用電
每瓩每月
179
161KV特高壓用電
每瓩每月
176
345KV特高壓用電
每瓩每月
171
備註:
1.非夏月契約容量按表列單價75%計收。
2.半尖峰契約容量按表列單價75%計收。
3.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按表列單價20%計收。
4.離峰契約容量按表列單價20%計收。
5.包燈、包力按每月應計電費計收。

註:1.上列附表(附表一~十)中所列單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依法免計營業稅用戶應收總金額為上列附表計得總金額除以1.05
2.各類單價之調整:
高低壓用電-線路主要器材(電桿、導線及變壓器)之工程費,以七十七年六月份(最近月份)數值為基準(電桿加權數30%,導線加權數40%,變壓器加權數30%),如增加達10%以上時,上列附表有關單價隨時比例予以調整,調整後單價報經濟部備查。
特高壓用電-每年底估計69KV161KV345KV地下與架空每公里總工程費,如變動幅度較上一年度達10%以上時,上列附表有關特高壓單價隨時比例予以調整,調整後單價報經濟部備查。

表燈用電定義


表燈用電就是電力公司供電方式其中一種用電種類的名稱
電費帳單上用電種類編號為15或16的用電戶
原則上是指供給用電設備容量不足100瓩者(住宅用電大都皆屬此類)
節錄自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用電場所性質,如何劃分?並述其適用何種用電種類?
(1)住宅用電場所範圍.住宅、屋外公共設施、生產性質 (直接從事農、林、漁、畜牧、礦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之固定場所) 、及其他非生產性質小容量之電力用電:概以表燈用電供應,惟用電需量5瓩以上之住宅,得選按低壓綜合之時間電價計費。
(2)生產性質用電場所(直接從事農、林、漁、畜牧、礦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修理業務之固定場所):
1.動力及附帶電燈契約容量未滿一○○瓩者,以低壓電力用電供電,用戶得選擇按裝置契約或需量契約計費,選按需量契約計費,其動力、電燈均得併入電力用電內供應,惟其契約容量不得低於五瓩;選按裝置契約計費之用戶,其動力設備未滿三○瓩者,電燈部分須另以表燈用電供電,其動力設備在三○瓩以上者,除門市部、宿舍、食堂、福利社及廣告燈等場所之電燈及小型器具必須以表燈供應外,其餘場所之電燈及小型器具得併入電力用電內供應。
2.動力及附帶電燈契約容量在一○○瓩以上者,其動力及電燈須合併以高壓電力用電供電(在一一‧四或二二‧八千伏地區,契約容量未滿五○○瓩者,得以三相四線220/380伏低壓電力用電供電)。

(3)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住宅及生產性質以外之場所,如機關、學校、醫院、銀行及各種營利事業行號等):
1.用電需量未滿五瓩者,須以表燈用電供應
2.用電設備合計容量在一○瓩以上,未滿一○○瓩者,可選按表燈或低壓需量綜合用電供電,以低壓需量綜合用電供電者,其契約容量不得低於五瓩。
3.用電設備合計容量在一○○瓩以上,契約容量未滿一○○瓩者,須以低壓需量綜合用電供電;契約容量在一○○瓩以上者,須以高壓電力用電供電(在一一‧四或二二‧八千伏地區,契約容量未滿五○○瓩者,得以三相四線220/380伏低壓需量綜合用電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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